中學一級教師

中學一級教師

學歷、資歷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獲碩士學位,實際從事中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圖)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

全國申報中學教師一級職稱應具條件

評定標準:中學一級教師須遵守法律和法規,認真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基本勝任國中或高中循環教學,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功,能使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所教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學生在各方面得到較全面的發展;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能,積極參與教研活動,勇於承擔教學公開課,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寫出理論聯繫實際、具有一定水平的論文,是學校的積極分子。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普通中學、職業中學、盲聾啞學校中學部、工讀學校、成人中等教育機構及省、市、縣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在職在崗並取得中學教師資格證書的中學教師、教研員和電教教師。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教育思想端正,師德良好。敬業愛崗,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嚴於律己,品德言行堪為學生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團結協作,服從組織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者,延遲1年申報。
(二)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三)受黨紀、政紀處分者,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有關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延遲3年以上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碩士學位,實際從事中學教育教學工作3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4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
(四)確有真才實學,任現職期間教育教學業績顯著,貢獻突出,雖末具備上述學歷,但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取得中學二級教師資格後,受聘中學二級教師職務3年以上。並具備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破格申報中學一級教師資格:
1.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水平高,業績顯著。在全縣範圍內有影響,是當地的骨幹教師(附縣以上教育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2.獲市級以上榮譽稱號,或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獲市級二等以上獎勵,或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獲市教育主管部門主辦的市各科教研會一等獎。
3.從事中學教育、教學某一方面的研究或改革,寫出理論聯繫實際、具有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論文或專著,並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1篇以上,或在市級刊物發表2篇以上。
第四條 繼續教育條件
了解本學科教育教學發展動態,收集本學科的科研信息,堅持有目的、有計畫地自學和進修提高,參加繼續教育,達到《廣東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五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
(一)每周課時:專任教師10節以上(職中專業課教師可減少2節,健康教育課教師課時減半),班主任6節以上,學校中層幹部4節以上,校級領導擔任一個教學班的學科教學;教研員、電教教師有計畫地深入學校調查研究、指導教學每年不少於:縣級100天、市級70天、省級40天,每年聽課、評課40節,須提供基層證明材料。
(二)能運用國語進行教學,進行過一次學科小循環教學,或擔任初三或高三教師2年以上;教研員、電教教師承擔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試驗一項。
(三)每年承擔一次科組或級組公開課;教研員、電教教師每年給教師上公開課一次以上(附有關證明材料)。
(四)轉化後進生1人以上;教研員協助惟廣教研成果;電教教師參與過電教軟體的編制。
(五)獨立開展課外活動,培養年輕教師。
第六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教育教學取得較好成績,每年承擔的公開課效果良好,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積極實施素質教育,在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績;教育效果比較顯著,所教班級形成較好的班風、學風,學生的思想素質有所提高,培優轉差取得一定的成績;教學效果比較顯著,所教班級學生參加國中會考或畢業水平考試或高中會考合格率、優秀率達到縣平均水平。
(二)職中專業課教師所教班級學生學習興趣濃,學習成績在原來基礎上有所提高,教學效果較好。
(三)健康教育課教師教育教學效果好,掌握學生的體質健康情況,並有數據說明(複印件);對培養學生良好衛生習慣效果好(附學校證明);在學生常見病防治工作中矯治率在50%以上,發病率有所下降(附複印件),較好完成《廣東省中國小校衛生室工作手冊》中規定的各項任務(在述職報告中體現)。
(四)教研員開展教研活動取得一定成績,指導當地教學取得一定成效。開展縣級以上教育教學課題研究試驗取得明顯成果。
(五)電教教師開展電化教學活動取得一定成績,指導當地電化教學取得一定成效。協助編寫電教培訓教材和培訓電教教師取得一定成果。
(六)校級領導在具備本條(一)至(三)款之一外,並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業績(政績)方面,經上級主管部門考核評估成績良好(附鄉鎮以上教育人事部門評估意見)。
第七條 論文、論著條件

任現職期間,獨立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1篇(獨立完成)。
(二)論文2篇(獨立完成)。
第八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規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中學一級教師資格,並按規定程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審會不予評審。
(二)本資格條件詞(語)特定解釋:
1.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
2.市級以上:指地級市以上,含地級市。縣級以上:含縣、縣級市、縣級區。
3.第一條“適用範圍”:(1)成人中等教育機構:包括成人初級中學、成人高級中學、成人職業高級中學和經批准定為國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2)電化教育機構:含省、市、縣級電化教育館(站);(3)教研室:含省、市、縣級教研室;(4)校外教育機構:含少(青)年宮、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學教師資格證書:須待國家教育部正式開展教師資格正常認定工作以後才作為必備條件。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二章第五條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4.第三條“學歷、資歷條件”:(1)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後續學歷人員,比照本條第(一)、(二)、(三)款執行;(2)原國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比照本科學歷、《國中教師專業合格證書》比照專科學歷執行。
5.第四條“繼續教育條件”:須待我省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工程正式實施後才作為必備條件。
6.第五條中“從教以來擔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職中專業課教師1年,圖、音、體、生、勞技、健康教育課、電教、計算機教師,因學校工作安排的原因,憑學校證明,可減免班主任年限,獲得碩士學位者擔任班主任工作l年以上。擔任班主任年限按從教以來累加計算,年級組長、團隊幹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領導可按班主任計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計算為班主任年限。教研員、電教教師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條中“課時工作量”:(1)課時數以國家教育部制定的課程計畫為準;(2)列入教學計畫的活動課應計算為課時。
8.第六條中“校級領導”:指學校的正、副校長,正、副書記。
9.市級以上榮譽稱號:包括市級以上的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教壇新秀、優秀校長、優秀班主任、德育先進工作者、優秀史地圖音體教師、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優秀幼兒教師、傑出教師、特級教師。
10.論文、教育科研成果獎:指市級以上社會科學獎和自然科學獎、教育創新成果獎。
11.省、市級以上刊物:指各種公開發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級、市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省級、市級教育科研機構主辦的刊物。

一級崗位職責

1.認真履行高級教師一級崗位職責。

2.教育教學水平與能力得到同行公認,勝任管理或教科研工作,對培養青年教師起到較大作用,成為市區同學科教師中具有一定影響的教學骨幹或名師。

3.積極承擔省、市級課題研究,能勝任課題研究負責人工作,課題研究獲得較好效果。

4.樂意承擔校本培訓工作,每年至少舉辦專業性講座或教研經驗交流一次。

一級崗位上崗條件

1.具備中學高級教師一級崗位上崗條件。

2.在中學高級教師崗位工作滿7年及以上。

3.任職期承擔行政兼職、班主任、教研組長3年以上。

教師職稱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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