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

中國警察

中國的警察包括武警和人民警察兩大類。“公安”廣義上是指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戶籍、刑偵、交通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勞改勞教部門的司法警察以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四大類。人民警察是國家公務員,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一部分,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受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雙重領導。

基本信息

歷史

武警武警
英國埃塞克思大學警察學研究所所長比爾.塔夫曼(音譯)經過考證認為,世界上出現最早的警察機構是中國歷史上的遼、金時代設立的上京警巡院。中國部分研究學者卻認為,警察及其職務最早可追朔到距今2500年前的西周時期。當時就曾出現過具有類似現代警察性質的職業。朝廷分別設定了司民(主管人口戶籍)、司稽(主管防盜)和司寇(主管監獄、刑罰及監察事務)等職,行使治安管理職能。根據考證,當初,孔子在魯國擔任大司寇一職,就相當於現在的公安部部長。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在縣、鄉一級設定了專業治安機構——“亭”,以此來主管治安事務。早在擔任泗水亭長一職的漢高祖劉邦,可以說是比較有名的“派出所長”出身了。但從嚴格意義上講,在中國古代可以說沒有設立專門的警察及其相關機構和制度。地方的行政、司法尚未分離。各地的府、縣官吏統管地方社會的治安、司法判決等相關事務。衙門裡的巡守、捕快們具體行使著所謂警察的職能。

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以奕忻曾國藩李鴻章左宗棠張之洞為代表的洋務派,掀起了一場"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洋務運動。受洋務運動影響,設立警察以維持地方治安的總是也隨之被提出。但是,由於創設警察年費甚巨,財務枯竭的清政府此際再也拿不出錢來,這事也只好一緩再緩,直到上個世紀初期,才由地方第三者籌款自辦。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初九(1898年7月27日),湖南保衛局正式開辦。保衛局的機構完全仿照西方和日本警察機關。後來,慈禧發動戊戌政變,使戊戌維新只維持了103天,參與變法、行法的帝黨分子徹底地被擊敗,積極推行新法的湖南巡撫陳寶箴一行四十多人,統統被革職。湖南保衛局自然也隨著變法的失敗而被腰斬,10月31日被裁撤,只存活了三個月,之後被迫更名為保甲局。可是,湖南保衛局仍中國警察的前身,首開了中國近代警察史的先河。

八國聯軍攻占北京、天津之後,要求清政府的軍隊不得駐守天津城。當時,袁世凱從自己的新軍中,調撥了3000名精銳士兵,軍裝換警裝後進駐天津城。當時,把八國聯軍弄得啞口無言。因為,有了這批警察駐守天津城,維持了天津的社會治安,之前的混亂局面得到明顯改觀,並揚名全國。因此,慈禧頒布聖旨,令全國各地都效仿袁世凱設立的警察及其制度。至此,全國陸續都依照設立了主管地方社會治安的警察。之後,袁世凱為進一步完善和鞏固這項制度,上書清政府,建議設立巡警部,主管社會治安。

1905年10月8日,慈禧批准了袁世凱的建議,並責令設立巡警部,成為全國統一的中央警察主管機構。巡警部下屬分別設有敬政、警法、警保、警務及警學等五個部門,統領全國警察事務。這標誌著中國現代警察制度的正式建立。

辛亥革命後,北洋政府保留並加以完善了由袁世凱在清末建立的現代警察制度,且借鑑和參考了歐洲,特別是德國警察機構的運行模式,使警察的職能、機構和警種更加趨於完善。1914年,北洋政府在北京創建了最早的武裝警察隊伍——“保全警察大隊”。它的成立名義上是保全警察,實際卻是北洋政府的內務部隊性質的武裝,類似於今天的“武警”。

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也繼續沿用了北洋政府時期的警察制度和模式。並在警種職能的設定上更加細化。警種分設為治安巡警、稅務警察、刑事警察、消防警察、政務警察、漁業警察、森林警察、鐵路警察、交通警察、航空警察等十餘個警種。

期間,中國共產黨在國內革命時期,也設立了相應的保衛制度。1927年秋天開始建立、逐漸健全起來的。1928年中共中央成立中央特科,負責保衛黨的中央機關的安全保衛工作。為保證中央和地方黨政軍機關的安全,維護當地社會治安秩序,1938年5月,黨中央決定成立延安市警察隊。這支隊伍後來成為全國解放後成立的人民公安隊伍的前身。

新中國成立後,警察被正式命名為“人民警察”。1949年10月25日召開的第一屆全國公安工作會議上,正式確定了人民公安管理體制。解放後的第一任公安部長是羅瑞卿大將。

分類

武警

武警分為三大類,即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管理的內衛部隊、列入武警序列受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和武警總部雙重領導的部隊(黃金、水電、交通、森林)和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門管理的部隊(邊防、消防、警衛)八大警種。

武警部隊官兵是軍人,實行將、校、尉、士官、兵的警銜制度,服裝以橄欖綠為主色調。

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分為公安部門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狹義“公安”,包括治安、戶籍、刑偵、交通等)、國家安全部門管理的國家安全警察、勞改勞教部門的監獄警察以及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司法警察四大類。人民警察實行警監、警督、警司、警員的警銜制度,服裝以藏黑為主色調。需要指出的是,武警中的第三類(邊防、消防、警衛)是由公安部門管理,所以可列入“公安”範疇。

警銜

九九式大連試用警銜與正式警銜九九式大連試用警銜與正式警銜

警銜知識人民警察警銜設五等十三級
1、總警監、副總警監;
2、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3、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4、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5、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警銜,在警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人民警察實行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部級正職:總警監;
2、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3、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4、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5、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6、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7、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8、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9、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10、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1、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2、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3、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警銜標誌

人民警察換髮"九九"式警服後,警銜標誌的式樣為:

總監標識

總警監、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由銀色橄欖枝環繞銀色國徽組成。其中,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一周的國徽,副總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橄欖枝環繞半周的國徽。

警監標識

警監警銜標誌由一枚銀色橄欖枝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督司標識

警督、警司警銜標誌由銀色橫槓和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道橫槓,一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督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道橫槓,一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三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三級警司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員標識

警員警銜標誌由銀色四角星花組成。其中,一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二枚四角星花;二級警員警銜標誌綴釘一枚四角星花。

警銜標誌佩帶在劍型肩章上。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藏藍色,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為藍灰色。

制服

交通警察交通警察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東北大地出現了暫時的治權真空。大量中共幹部挺進東北,國民黨政權也積極陳兵布陣。共產黨領導的各級公安機關相繼成立。警服就是軍服,只是臂章換成了“公安”。

1950年1月,公安部通知各地公安機關按統一的制式,分別承擔制服的製作工作,並隨通知下發了警服樣品。以後又不斷補充有關裝備品種,稱‘五零式警服’。”這段時期“反特控特、剿匪、鎮壓反革命”成為公安部門的工作重點。

1953年,公安部設計了人民警察新式服裝、裝備及帽徽圖案。1956年夏季在全國各城市普遍施行。這個時期公安工作的重點是“保衛經濟建設、打擊政治犯罪”。

1966年3月公安部就民警的服裝制式改式問題向國務院寫了專題報告,提出新式的民警服裝制式、技術規格和質量均與解放軍幹部相同。1966年7月2日,經國務院批轉公安部的報告,全國施行這一服裝制式。

為區別軍、警服裝,突出人民警察的特點,1972年1月,人民警察服裝的顏色由草綠色改為藏藍色。

70年代以後,隨著人民警察正規化建設的逐步推進,公安部開始著手人民警察服裝制式的改革工作,至1983年完成設計,此即‘八三式’警服。

1989年6月30日,公安部、財政部聯合通知,對‘八三式’警服進行改革。‘八九式’警服基於‘八三式’,公安臂章由懸掛式改為直接縫製在夏裝與冬裝上。1990年5月1日,公安部規定‘八三式’警服取消紅領章,改為佩戴松枝襯托紅色盾牌的領章。”這一時期公安工作重點是“維護社會穩定安寧”。

1999年開始,全國開始換髮新的警服,這套警服顏色選用國際上警察通用的藏青色或藏藍色,交、巡警襯衫採用淺藍色,普通民警襯衫採用鐵灰色(後改為淺藍色),高級警官襯衫採用白色。高級警官、交巡警領帶顏色為藍色,其他警種的領帶為銀灰色(後改為藍色)。”這一時期的公安工作“發案少、秩序好、社會穩定、民眾滿意”。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職業道德

對黨忠誠:堅定信念,聽黨指揮,維護憲法,忠於祖國。
服務人民:熱愛人民,甘當公僕,愛憎分明,除害安良。
秉公執法:不徇私情,不畏權勢,嚴禁逼供,不枉不縱。
清正廉明:艱苦奮鬥,克己奉公,防腐拒賄,不沾不染。
團結協作:顧全大局,通力協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勇於獻身:忠於職守,業精技強,機智勇敢,不怕犧牲。
嚴守紀律:服務領導,聽從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機密。
文明執勤:謙虛謹慎,不耍特權,禮貌待人,警容嚴整。

學歷要求

警察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
(一)年滿十八歲的人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國際合作

中國與外國內政部和公安部的合作由來已久,目前,公安機關國際警務執法合作已涵蓋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跨國執法辦案、策劃重大國際執法活動、保護海外安全利益、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和配合國家總體外交等內容。

公安部經偵、治安、邊防、刑偵、出入境管理、禁毒、反恐等部門,均與有關國家執法部門對口建立了工作層面的直接溝通協調機制,加強了與外方在信息共享、案件協查、調查取證、聯合辦案、緝捕嫌犯等方面的務實合作。

據新華社2013年數據,2008年以來,公安部與近100個國家的內政警方合作,打擊販毒、電信詐欺、網路犯罪等跨國犯罪活動,派出調查取證團組近200個,辦理案件協查請求21000餘份,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379份,成功緝捕犯罪嫌疑人3000餘人。

為了使國際警務合作更加緊密、更加高效、更加常態化,公安部已向美國英國俄羅斯巴基斯坦阿富汗等23個國家的24個駐外使領館派駐了38名警務聯絡官。警務聯絡官充分發揮自身直接、專業、高效的獨特優勢,有效配合了國內公安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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