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08年)

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08年)

2008年,中國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改革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 ——改革完善國務院立法工作。

圖書信息

書 名: 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

作 者:中國法學會
出版社新華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6月
ISBN: 9787501188208
開本: 16開
定價: 12.00 元

內容簡介

中國法治建設年度報告(2008年)
一、關於立法工作
2008年,中國積極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客觀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7件法律,審議了17件法律草案,國務院制定了30件行政法規,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230多件地方性法規,朝著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目標邁出了重要步伐。
(一)編制5年立法規劃。
2008年是十一屆全國人大組成後的第一年,為做好新一屆人大的立法工作,在深入調研論證、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立法規劃著名眼於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把對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實現科學發展和改革發展穩定急需的法律、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法律,作為立法規劃的主要內容和重點項目。立法規劃涉及改善民生、完善市場經濟體制、規範行政行為、健全司法制度、發展民主政治等7個方面64件法律項目,其中49件法律草案要求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內提請審議;15件法律項目先進行深入研究,待條件成熟時再安排審議。新的五年立法規劃的制定,增強了國家立法工作的預見性,對提高立法質量,形成並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加強以保障民生為重點的社會立法。
——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關係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問題。針對這些年食品安全問題比較突出,一些食品存在安全隱患,食品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的情況,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些問題,更好地保證食品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真審議了食品安全法草案。這部法律草案涉及建立食品安全的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即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應當進行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應當進行風險評估。提出食品安全的國家標準是強制執行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制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食品生產者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實行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並通知各相關方。明確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不得實施免檢制度。食品安全法審議通過後,將進一步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長效機制和法律屏障。
——修改殘疾人保障法。中國目前有8000多萬殘疾人。為了發展殘疾人事業,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增強全社會扶殘助殘意識,促進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殘疾人保障法進行了修改。這是惠及中國殘疾人群體的一件大事,是進一步落實憲法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措施。這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從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康復服務、教育權益、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社會保障以及法律援助等方面,完善或者增加了有關殘疾人權益保障的規定。完善或者增加了關於無障礙環境的規定,從設施建設、信息交流和公共服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範。充實了禁止歧視殘疾人的規定,對一些嚴重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訂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了消防法。修訂後的消防法進一步健全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立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民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機制,充實了農村消防、公安消防隊伍應急救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等內容,細化了法律責任。
——制定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為了進一步完善勞動契約制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勞動契約法,國務院制定了相應的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實施條例重點針對勞動契約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和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勞務派遣、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適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從而維護了勞動契約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較好地處理了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關係、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係、保護職工利益長遠目標與現階段目標的關係,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調,保障了勞動契約法的順利實施。
(三)加強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立法。
——審議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對於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前幾屆全國人大工作的基礎上,經過兩次審議後通過了這部法律。企業國有資產法圍繞維護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等核心內容確立了相關法律制度,主要有: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界定為企業國有資產,納入該法的統一規範和保護範圍。規定了關係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如:重大事項的決定許可權和決策程式,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資產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對企業的重大投資、提供擔保、轉讓財產等行為防範風險的基本要求。建立了全方位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的預防體系。
——修改保險法。保險法是規範保險活動,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和國家金融體系完善的重要法律。保險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加強了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明確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嚴格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條件,強調保險公司的全部註冊資本必須是實繳貨幣資本。拓寬了保險公司業務範圍和保險資金運用渠道,規定保險資金可以用來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可以投資於不動產。完善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規則,增加規定了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險銷售人員的資格管理制度以及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等。完善了保險公司市場退出機制,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破產清算時的債務清償順序。
(四)加強應對突發事件的立法。
——修訂防震減災法。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後,如何更好地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成為全國人民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及時修訂了防震減災法。這次修訂對我國近年來實施防震減災法過程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對不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對防震減災工作的成功做法,特別是對四川汶川抗震救災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修訂後的防震減災法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和科學發展的要求,增加了防震減災規劃制度,完善了地震監測台網的建設、餘震監測等內容,增加了對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要求,以及政府對農村民居抗震設防的管理與支持。完善了地震應急預案制度,增加了抗震救災指揮部運行機制、救援力量統一指揮、緊急救援隊伍建設、國際救援等方面的規定。增加了地震災後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規定,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制定應對重大事件的相關行政法規。汶川地震後,為保證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地進行,國務院制定了《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恢復重建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的方針和原則等,對規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活動,起到了積極作用。“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發生後,國務院廢止了有關食品免檢制度的規定,及時制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乳品從牧場到餐桌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執法責任,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安全。
(五)開展法律法規的清理工作。
——法律清理工作全面展開。全國人大常委會曾於1987年對1978年底以前頒布的法律進行過一次清理,並作出了相應的決定。為了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開展了對法律的系統清理工作。清理的重點是解決法律規定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特別是明顯不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法律之間規定不盡一致或銜接不夠,法律操作性不強、影響實施等問題。清理的目的是維護中國法制的統一,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更加科學、統一、和諧,以適應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客觀需要。
——行政法規清理圓滿結束。國務院自2007年開始對列入清理範圍的655件行政法規進行逐件清理。2008年1月,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廢止49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規。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行政法規清理,是國務院為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所採取的重大舉措。
——規章清理順利完成。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對現行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列入清理範圍的12695件規章中,共廢止1977件,宣布失效196件,修改395件,進一步提高了國務院各部門和省、市兩級政府的制度建設質量。
(六)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改革完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根據立法法規定,200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今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原則上都在中國人大網上全文公布,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草案,還要在中國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這一決定大大增加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實現了公布法律草案的常態化,是朝著立法民主化方向邁出的重大步伐。2008年共有11部法律草案向社會公布,通過這種形式聽取人民民眾的意見,做到能夠吸收的儘量吸收,並將吸收情況給予反饋。在審議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過程中,人民民眾共提出7000多條意見,對充實群測群防制度,增加國家鼓勵、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等意見,都吸收到了法律規定中;在審議食品安全法草案過程中,共收到各方面意見11300多件,對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理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對食品經營實行分層次管理、食品召回、保健食品管理等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都認真進行了研究,並對法律草案作了相應修改。社會保險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後,共收到7萬多條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收集的意見進行綜合整理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了反饋。2008年,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還針對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涉及的電子監管碼等專業性較強、爭議較大的問題,聯合召開了立法論證會。
——改革完善國務院立法工作。為在制定行政法規過程中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度,國務院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內容外,行政法規草案全部公開徵求意見。2008年,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22件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法規草案,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人民民眾熱情參與,僅勞動契約法實施條例草案就收到民眾意見8.2萬條。
二、關於依法行政
堅持依法行政,努力建設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2008年,中國各級政府在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大力推進依法行政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取得了新成績。
(一)自覺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中國的各級行政機關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依照憲法規定向同級國家權力機關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是確保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國家制度。2008年,為汶川地震後的災後重建,需對2008年中央預算做出調整,為此,國務院於6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專題工作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認真審議,批准了2008年中央預算調整方案,並同意建立災後恢復重建基金。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央需採取一系列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政策措施,為此,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專題工作報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同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2009年中央預算前,國務院可以預撥一定比例的資金,保證重點建設項目的資金需求。
(二)加強政府自身建設。
——制定新的國務院工作規則。規則明確提出要“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規定了“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五項準則,體現了中央人民政府加強自身建設、建設人民滿意政府的執著追求和不懈努力。
——發布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市縣政府是中國政權體系的基礎,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為此,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對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做出明確部署和安排。決定下發後,各地方政府採取召開工作會議、制定實施方案、培訓骨幹人員等多種形式落實決定精神,對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發揮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積極推進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軌道,政府信息公開成為各級政府施政的一項基本制度。條例實施以來,政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制不斷完善,制度體系逐步健全,公開載體更加豐富,電子政務積極推行。在汶川地震搶險救災過程中,相關信息及時全面的公開,為提升救災效率、維護社會穩定等發揮了重要作用。
——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和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中,都強調要加快實行行政問責制。山西尾礦潰壩事件、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發生後,一批相關的政府工作人員被追究責任。行政問責範圍逐步明確,問責程式逐步規範,問責方式逐步向法治化轉變,社會公眾參與問責的積極性逐步增強。
(三)加強法規規章備案監督工作。2008年,國務院共收到備案登記的地方性法規374件、地方政府規章581件、國務院部門規章152件,經審查對存在問題的44件進行了不同方式的處理,有效地維護了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法制機構共審查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9925件,並對其中存在問題的295件作了不同方式的處理。
(四)認真落實行政複議制度。
行政複議制度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因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2008年,國務院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866件,比2007年增加23%,全國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78002件,平均審結率近96.1%,80%以上的行政複議案件基本實現了“案結事了”。通過行政複議,推動了政府依法行政,促進了一大批覆雜的行政爭議在基層得以化解,密切了政府與人民民眾的關係。
(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與創新。
通過體制改革與創新嚴格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為科學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根本保障。2008年,市縣兩級政府加大了行政執法責任體系建設力度, 20個省級人民政府規範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建立了行政處罰基準制度,提高了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
三、關於司法工作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障社會公平正義。2008年,中國以加強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制約為重點,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從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加強政法經費保障入手,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中國的審判、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也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人民法院工作。
中國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008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0711275件(含上年未結案806687件),審結、執結各類案件9839358件,審結案件數是1978年的19.5倍。
——以打擊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為重點審理刑事案件。2008年共審結刑事一審案件768130件,其中審結爆炸、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故意重傷、重大盜竊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261268件,審結貪污賄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經濟犯罪案件52173件。全年共判處刑事被告人1008677人,其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占15.77 % 。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堅持正確執行法律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進一步規範死刑覆核工作,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覆核工作效率,把好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式關和法律關,確保每一起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對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大的罪犯依法適用緩刑、管制等非監禁刑。最高人民法院還積極推動量刑規範化試點工作,解決量刑尺度不統一問題。
——以保障民生、實現案結事了為重點推進民事審判工作。2008年中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民事審判原則,共審結民事一審案件5381185件,訴訟糾紛標的金額7955億元。其中契約糾紛案件占54.00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的案件占24.54 %,侵權、權屬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占21.46 %。人民法院把保障民生作為推進民事審判工作的重點,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勞動報酬的糾紛,對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糾紛,著力提高司法保護的效率,較好地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加大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特別是特殊困難群體的司法救助力度,完善了緩、減、免交訴訟費的具體條件、標準和措施。按照“面向農村、面向基層、面向民眾”的要求,堅持和完善人民法庭巡迴審理制度。從解決好廣大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努力化解紛爭,切實體現司法為民。
——以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為重點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2008年共審結行政一審案件109085件,其中涉及房屋拆遷、房屋登記、規劃等城建方面的案件28672件,涉及土地、林業、礦產等資源方面的案件18892件,涉及公安的案件10455件,涉及勞動和社會保障的案件7843件,涉及鄉政府和農業的行政案件4493件。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對重大、複雜和有協調餘地的案件,對政策性強、社會普遍關注、可能引發不穩定因素的案件,人民法院堅持依照法律規定,認真審慎地做好協調工作。特別是對由汶川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真研究相關的司法政策,促進了這類行政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為改革和完善現行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還頒布了《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行政訴訟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
——認真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人民法院執行。2008年,人民法院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共辦結執行案件2225419件,執行結案的標的金額5263億元。為解決多年來存在的執行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的司法解釋,並從2008年11月開始,在全國組織開展為期8個月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
(二)人民檢察院工作。
中國各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職責是維護司法公正,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008年,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各項檢察工作取得新進展。
——依法打擊刑事犯罪。積極參與反分裂、反恐怖鬥爭,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依法妥善處理髮生在拉薩等地的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案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性侵財犯罪和毒品犯罪,依法嚴懲走私、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經濟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類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提起公訴1143897人。
——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全年共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其中,立案偵查貪污賄賂大案17594件,重特大瀆職侵權案件3211件。查辦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687人。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境內外追逃工作,抓獲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1200人。圍繞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設項目以及職務犯罪多發行業和領域,加強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分析職務犯罪發案原因、特點和規律,及時建議有關單位和部門堵塞漏洞、健全制度。開展預防宣傳和諮詢,加強職務犯罪典型案例剖析,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警示教育。
——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把解決有罪不究、違法辦案、侵犯人權問題作為2008年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的重點,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監督偵查機關立案20198件,撤案6774件;決定不批准逮捕107815人、不起訴29871人;對偵查活動中濫用強制措施等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22050件次;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3248件。把解決裁判不公問題作為2008年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法律監督的重點,對認為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11459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5222件。把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減刑、假釋不當等問題作為2008年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法律監督的重點,制定了關於監獄檢察、看守所檢察等規範性檔案,落實羈押期限屆滿提示、超期羈押責任追究等制度。依法監督糾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不當4990人,對侵犯被監管人合法權益等問題提出糾正意見11660件次。
(三)加強司法解釋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不斷規範司法解釋程式,注意提高司法解釋工作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確保司法解釋質量。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台司法解釋1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17件,其中刑事司法解釋3件,民事司法解釋11件,行政司法解釋2件,其他司法解釋1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1件,為正確實施法律,公正高效審理相關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公安工作
社會治安大局持續穩定。
——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以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為龍頭,組織開展了命案偵破、打盜搶抓逃犯、打擊經濟犯罪、禁毒人民戰爭等專項整治行動,保持了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2008年,中國公安機關所立刑事案件總量保持平穩,全國因刑事犯罪造成的傷亡人數略有下降,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有所降低。
——加強社會治安防範,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為載體,切實加大了社會面管理和防範工作力度,全國社會面特別是大中城市的社會治安秩序良好。各級公安機關堅持開展重點治亂,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了治爆緝槍、打擊網路淫穢色情、掃黃打非等專項行動,集中整治了治安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大了治安案件的查處力度,扭轉了一些地方、場所、部位治安秩序混亂的局面。
——全力維護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社會穩定。2008年,中國把確保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安全順利舉行作為維護穩定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務,明確提出平安奧運是北京奧運會成功的最大標誌,是最重要的國家形象。各地各部門以實現“平安奧運”為目標,加強社會治安和維護穩定工作,加大了對暴力、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力度,加大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加大了社會治安防控力度,為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安全順利舉行作出了重大貢獻。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不僅有效防止了暴力恐怖事件、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的發生,而且北京等賽事舉辦城市和各地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大幅度下降,確保了奧運安全順利,維護了國家良好形象,贏得了人民民眾和國際社會的普遍讚譽和高度評價。
(五)司法行政工作。
——強化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是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2008年,中國新成立了一批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使全國各類調解組織達到82.74萬個,人民調解員達到479萬人。調解工作範圍不斷拓寬,從婚姻、家庭、鄰里、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民間糾紛的調解,發展到村務管理、勞動爭議、醫患糾紛、交通肇事等難點問題和糾紛的調解。全年共調解各類糾紛498.1萬件,調解成功率達到96.9%。
——加強監獄勞教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把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作為衡量監管工作的首要標準,在加強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勞動改造的同時,大力加強個別教育和心理矯治,教育改造質量不斷提高。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進一步加強,幫教率達92%、安置率達90%。
——深化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社區矯正是對管制、緩刑、暫予監外執行、假釋、剝奪政治權利等五種犯罪在社區進行矯正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是中國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2008年,已在25個省(區、市)的10275個鄉鎮(街道)展開社區矯正試點,累計接收社區服刑人員27.4萬人,現有社區服刑人員14.9萬人,社區服刑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率約為0.2%。
——推進司法鑑定管理工作。2008年,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研究制定了偵查機關內設鑑定機構和人員備案登記工作以及國家級司法鑑定機構遴選工作辦法。開展了司法鑑定機構能力驗證活動、司法鑑定認證認可試點,司法鑑定能力和鑑定質量進一步提高。加強制度建設,改進管理方法,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機制和“兩結合”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完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司法鑑定人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
——加強律師、公證工作。2008年6月1日,修訂後的律師法開始實施。這次修訂,進一步完善了律師執業許可、律師執業的組織形式、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律師在訴訟中的權利保障、律師行政管理和行業自律等方面的規定,為律師更好地履行職責,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截至2008年底,中國共有14467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達到156710人,全年辦理訴訟和非訴訟業務共2598070件。2008年中國公證機關共辦理公證事項9490275件。截至2008年底,全國共有公證處3035個,公證員11368人。
——完善司法考試制度。中國的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國家選拔合格法律職業人才的一項重要工作。2008年法務部制定了改進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擴大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允許普通高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報名參加考試,調整了四川等地震受災地區的考試時間及報名方式,對中西部地區特別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實行了特殊政策。發布施行了《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有818名台灣居民報名參加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允許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為兩岸架起了法律交流與溝通的一座新平台。
——做好司法協助和法律援助工作。2008年,中國與外國相互提出並執行的司法協助請求數量超過3000件,涵蓋了貿易糾紛、海事運輸、產品質量責任、保險、侵權、離婚、貪污、盜竊等諸多領域,有效地打擊了犯罪,維護了正常經濟、社會秩序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建立法律援助機構3268個,形成了比較健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網路,各級政府法律援助財政撥款66947.5萬元,法律援助財政保障力度不斷加大。全年辦理法律援助事項546859件。
四、關於人權的法治保障
人權的全面發展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不懈追求和努力的目標。2008年,中國政府著手制訂第一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0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發表60周年紀念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致信中國人權研究會,提出“黨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原則”,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對人權問題的高度重視。
——保障公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生存權和發展權是中國政府首要保障的人權。2008年,中國經受了特大自然災害的考驗,災害發生後,政府把搶救生命、社會救助、恢復重建迅速納入法治軌道,最大程度地保障因災受損公民在災後的生存和發展。2月,國務院公布了《低溫雨雪冰凍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指導方案》,中央政府支持因災倒房家庭每戶重建兩間基本住房,對湖南、貴州、湖北、江西、安徽、廣西、四川等7個重災省區低保戶、五保戶、困難戶給予重點保障。汶川地震後,國務院先後公布《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和《國家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從基礎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態環境修復、人口安置、城鄉住房、公共服務、心理康復等各個方面提出明確要求。“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發生後,國務院進一步完善了乳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擴大城鄉醫療救助範圍,城鄉醫療救助共達760萬人次。就業促進法開始實施,各級政府把促進就業作為重要職責,不斷完善促進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相關政策,就業難的問題有所緩解,僅全國城鄉殘疾人的就業人數就達到2100多萬人。加強和改進消防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和道路交通管理事故多發勢頭,全年因火災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有所下降。
——保障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開始施行,規定定價機關制定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開始實施,這是人權的一個重大發展。
——保障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首次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全部免除學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繼續免費提供教科書和給予寄宿學生補助生活費,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公共教育體系。加大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力度,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落實積極就業政策,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活。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全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達3062萬人,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達21474萬人。
五、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
中國高度重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1982年制定商標法,1984年制定專利法,1990年制定著作權法,1991年制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初步建立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2008年,中國首次制定並發布《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更趨完善。
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這是中國專利制度發展歷程中又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修改後的專利法,對專利授權條件採用“絕對新穎性標準”,要求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都沒有為公眾所知。取消了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規定。在外觀設計專利中增加了許諾銷售的權利。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增加了法定賠償的規定,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提高到違法所得的4倍,將沒有違法所得的罰款數額提高到20萬元。增加了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可以給予製造並出口專利藥品到特定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建立遺傳資源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保護取得新突破。
——深入開展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為嚴厲查處假冒、冒充專利案件,開展了為期一年的“雷雨行動”和“天網行動”。“雷雨行動”以打擊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尤其是惡意、群體及反覆侵權、假冒、冒充為主。“天網行動”以打擊涉及專利的詐欺行為為主。兩個專項行動大大遏制了專利侵權行為,有效維護了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2008年各地共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1092件,其他專利糾紛案件34件,查處假冒他人專利案件59件,查處冒充專利案件601件。全年共出動執法人員17056人次,檢查商業場所7671次,檢查商品2110822件,向公安等部門移交案件21件,接受其他部門移交案件11件,跨部門執法協作327次,跨地區執法協作262次。共審批成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44個。
——依法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各類商標違法案件56634件,其中商標侵權假冒案件47045件,一般違法案件9589件。查處涉及侵犯港澳台和外國商標註冊人權益的案件10965件。共收繳和消除違法商標標識1963萬件(套),沒收、銷毀侵權商品2287萬件,罰款46740萬元,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商標犯罪案件137件、犯罪嫌疑人145人。
——依法在進出口環節保護智慧財產權。全國海關共扣留進出口侵權貨物9297批,涉及侵權貨物數4億多件。核准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共2292件,新增的備案申請數量與2007年同期基本持平。
——依法保護奧運智慧財產權。舉辦“奧運智慧財產權保護論壇”,把涉及奧林匹克的專利侵權行為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共查處違法使用奧林匹克標誌案件1721件,案值1659萬元,罰款727萬元。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案件5858件,案值3484萬元,罰款2976萬元,同時沒收並銷毀了一大批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用權的各類商品。全國海關切實履行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工作職責,制止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貨物進出境,扣留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貨物和物品約45萬件,案值約人民幣383萬元,有效遏制了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貨物和物品的進出口。監控和收到違法轉播線索242條,查處違法網站117家,對84家網站採取關閉或停止接入等措施,責令33家網站刪除內容或停止侵權行為,在網際網路界產生了巨大震懾作用。公安機關嚴厲打擊涉奧假冒盜版犯罪活動,及時破獲假冒奧運金牌案、假冒奧運火炬案、制售假冒奧運紀念幣等一批案件。國際奧委會表示“對北京奧運會電視轉播和媒體報導情況非常滿意”,“中國反盜版工作為全球奧運著作權保護樹立了榜樣”。
(三)加強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
——充分發揮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種訴訟制度的作用,對智慧財產權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護。結合智慧財產權審判特點和實際,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方面加強調解,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在行政訴訟方面,人民法院認真履行對涉及專利、商標等授權確權案件和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案件的司法複審職能,依法有效地監督和促進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行政。在刑事訴訟方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各司其職,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工作,預防和懲治智慧財產權犯罪。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智慧財產權案件27876件,比上年上升32.58%。
——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月活動。2008年,人民法院開展了以“司法護權、激勵創新”為主題的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行動月活動,這是改革開放30年來中國在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由全國法院舉辦的持續時間最長、主題鮮明突出、內容豐富多樣的規模最大的一次專項行動。
六、關於法制宣傳、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
開展法制宣傳,繁榮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培育法律人才和中華民族的法治文化,是中國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一)法制宣傳進一步加強。
——發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2008年2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法治建設》白皮書。白皮書從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圍繞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這條主線,闡述了中國的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實行依法治國的發展歷程及取得的巨大成就,總結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經驗。這是中國關於法治建設的第一部白皮書,是中國第一次以政府文告的形式展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五五”普法規劃中期督導檢查工作順利完成。310萬名公務員參加了法律知識考試,24萬農村“兩委”幹部接受了法制宣傳教育,634萬企業職工受到法律知識培訓,建成青少年法治教育示範基地100個,94%的城鎮中國小、85%以上的農村中國小配備了法制副校長。表彰了第三批“民主法治示範村”,推進了農村和城市社區依法治理。法治城市、法治縣(市、區)創建工作全面啟動,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明顯提高。
——組織重大事件和重大主題的法制宣傳。汶川特大地震後,法務部組織開展了以“加強法制宣傳,共建美好家園”為主題的法律進災區、進安置點、進帳篷、進活動板房、進工地的活動,在法制日報和中國普法網等媒體開闢專門欄目,宣傳與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通過舉辦“奧運法制宣傳萬里行”活動,印製奧運法制宣傳手冊、折頁、海報,製作動漫公益廣告《福娃說法》光碟,開展手機報奧運法制宣傳等多種形式,擴大了奧運法制宣傳的影響力和覆蓋面。開展相關專項法律知識競賽活動,參與者達2600多萬人。利用相關法律的頒布實施日,開展專項法律的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等活動。積極利用遠程教育平台開展法制教育,全國直接收看的人數達1200多萬人次。
——“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活動產生深遠影響。由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法務部和中國法學會聯合舉辦的“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法治宣講活動,於2006年啟動,到2008年已歷時3年。3年中,“雙百”活動在中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89個地、市、州,共舉辦報告會135場,直接聽眾38萬人。近百名法學家到中國各地向各級領導幹部和人民民眾宣講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極大地推動了中國的法治建設,在全社會引起很大反響。
(二)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繼續繁榮發展。
——法學教育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中國共有法學類專業院校系610多個,在校法科學生達到40萬人。為解決中西部地區基層政法機關法律專業人才緊缺問題,開展了政法院校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25所政法院校招錄5000多名學生。改革試點以司法業務綜合素質培養為基礎,以職業精神、基本技能和專業能力培養為核心,著重訓練學生法律實務操作能力、綜合表達能力和創新思維能力。
——繁榮法學研究是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2008年,中國法學界以紀念改革開放30年為契機,對各法學學科30年來的進展進行了回顧和總結,形成了數量眾多的研究成果。以關注重大事件、關注民生、積極回應現實問題為著力點,就重大自然災害和國際金融危機中的法律問題等進行深入研究,為國家的決策提供法律對策和法學理論的支撐。中國法學會組織了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有40篇(部)法學專著和法學論文獲獎。2008年中國公開出版發行的法學、法律類期刊600多種,發表論文數量在3萬篇以上。
七、關於國際交流與國際合作
2008年,中國與國際社會積極合作,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涉外領域的法治交流,涉外領域法治建設成績顯著。
(一)參與有關國際立法。
——在反恐立法方面,中國派團參加了聯大反恐特委會2008年會,繼續參與《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的談判,表達了希望有關各方能就公約的遺留問題儘快達成共識,儘早完成該公約的制定,以健全打擊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框架的立場。中國還在聯合國大會等國際舞台,重申聯合國及其安理會、大會應在國際反恐鬥爭中發揮主導與協調作用的主張,支持通過制定國際公約加強打擊恐怖主義的國際合作,並切實履行條約義務。在現有13項反恐國際公約中,中國已經參加了其中11項,簽署了《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在反腐敗方面,派團參加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二屆締約國大會及各工作組會議,積極主張履約審查機制應嚴格遵循締約國會議決議確立的原則,不得干涉締約國內部事務,司法協助、資產追回、技術援助應作為履約審查的優先事項。
——在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派團參加了《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四次締約國大會,強調國際合作始終是履約工作的重點和優先事項,呼籲各國在尊重差異、增強互信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幫助開發中國家提高履約能力,反對以履約審查為名干涉別國內政。
——在外空活動和外空法方面,派團參加聯合國外空委第51屆會議,首次提出建設“和諧外空”概念,並強調指出,維護和加強外空法治、促進外空領域的國際合作,是建設和諧外空的重要保障,各國應對此共同努力。
——在國際刑法方面,分別組團參加了《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第六屆締約國大會續會和第七屆締約國大會。代表團重點參與了侵略罪特別工作組的討論,主要涉及侵略罪和國家侵略行為的定義、法院行使對侵略罪管轄權的條件及侵略罪條款的生效程式等具體問題。
——在人權法方面,作為人權理事會成員之一,中國一貫重視促進、保護並大力發展本國人權事業,始終認真負責地履行理事會成員國的職責,積極參加各種人權機制運作和人權專題討論,致力於促進國際人權對話與合作。2008年6月,中國批准了《殘疾人權利公約》,同年8月31日對中國生效。
——在海洋法方面,中國代表團在聯合國大會上重申於2007年提出的“建立和諧海洋秩序”的理念和主張,強調建立和諧海洋秩序的根本目的,就是使海洋永久造福人類,人類持續回報海洋,要在科學和法治的基礎上,實現人類與海洋之間的和諧,利用和保護之間的平衡,開放和管制之間的兼顧,先來和後到之間的公平。2008年,中國有關方面積極進行200海里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的研究工作。
(二)著力推進司法協助等領域的締約工作。
——3月19日,簽署了《中國和秘魯民商事司法協助條約》;4月3日,簽署了《中國和阿聯刑事司法協助條約》;5月27日,簽署了《中國和韓國移管被判刑人條約》;7月11日,簽署了《中國和墨西哥引渡條約》;9月24日,簽署了《中國和委內瑞拉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國和澳大利亞引渡條約》、《中國和法國引渡條約》、《中國和科威特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6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引渡條約》;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國和日本刑事司法協助條約》、《中國和巴基斯坦刑事司法協助協定》、《中國和納米比亞刑事司法協助條約》;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國和葡萄牙引渡條約》;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中國和阿聯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三)繼續推進國際條約在香港、澳門的適用。
按照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規定,中國政府辦理了中國參加的《殘疾人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卷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國際遺傳工程和生物技術中心章程〉關於中心所在地的議定書》、《泛美開發銀行成立協定》、《泛美投資公司成立協定》、《多邊投資基金II成立協定》、《非本地區國家加入泛美開發銀行總則》等8項多邊條約適用於香港特區和澳門特區的手續。辦理了中國參加的《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等3項多邊條約適用於香港特區、《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區的有關手續。
(四)密切跟蹤國際熱點法律問題。
——在外空活動方面,根據國際外空活動的最新形勢,中國空間法學界積極跟蹤國際空間活動的法治問題,發表相關看法主張。中國空間法學會在北京召開了“空間立法名詞”研討會,專門就我國擬定空間活動管理條例相關問題進行研討。
——在人道法方面,組團參加國際人道法地區研討會,圍繞“支援和平行動中和複雜緊急情況下的機構間合作及重建家庭聯繫”主題進行講解。
——在氣候變化問題上,派團參加氣候變化公約第十四次締約方大會(COP14)和京都議定書第四次締約方會議(MOP4),強調氣候變化是對全人類的挑戰,落實公約和議定書的原則和規定,一要遵循“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二要充分體現公平原則,三要充分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需求。各國應按照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的要求,在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方面做出具體安排,採取切實行動,目前緊迫的是要確定已開發國家中期量化減排指標。此外,中國還積極參加了安理會、聯大氣候變化高級別會議、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亞歐峰會和東亞峰會以及中日韓、拉美、地中海等全球和區域多邊會議關於氣候變化問題的討論,顯示了中國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負責任態度。參加了在美國華盛頓召開的經濟大國氣候變化會議,同歐盟、日本、印度、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等國舉行了雙邊氣候變化磋商,與法國發表了關於氣候變化的聯合聲明,與澳大利亞發表了進一步密切在氣候變化方面合作的聯合聲明,與日本發表了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國和巴西、墨西哥、南非等也加強了氣候變化磋商或協調。
(五)支持聯合國決議,參加國際合作,積極打擊海盜。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和安理會決議,2008年12月,中國海軍開始在亞丁灣、索馬里海域首次執行護航的任務,多次成功保護我國和外國商船,成績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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