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

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

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英文簡稱CMTBA)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於1988年3月正式成立,常設機構設在北京。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是以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的製造企業為主體,由有關企業或企業集團、經營公司、科研設計單位、院校和團體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信息

建設宗旨

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以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 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在政府、國內外同行業和用戶之間發揮橋樑、紐帶和中介組織的作用;在國內同行業企業之間發揮自律性協調作用。進入新世紀後,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發展是硬道理的指導思想;堅持以政策引導、經濟規律運行、市場機制推動和法規約束的原則開展工作;堅持以突出時代感、講究參與度、提高服務性、推進國際化為特徵;為實現中國由工具機大國轉變到生產強國而努力奮鬥。

主要任務

1、調查研究工具機工具行業的現狀及發展方向,向政府反映行業企業的要求;

2、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提出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

3、開展行業統計和信息管理工作,建立重點聯繫企業網路,定期發布行業經濟運行分析報告和進出口信息;

4、組織研討行業共性熱點問題,開展行業交流活動;

5、推動行業技術標準的貫徹實施,為提高行業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提供服務;

6、接受政府部門委託,承擔工具機工具行業的產業損害預警工作;

7、與境外行業協會建立雙邊合作關係,為行業企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8、通過自律,規範行業行為,促進行業企業公平競爭;

9、建立行業網站、微信和微博等新媒體,出版行業報紙、雜誌和專項信息資料;

10、舉辦工具機展覽會,為境內外企業提供產品展示、技術交流和貿易平台。中國國際工具機展覽會( CIMT)每逢單年在北京舉辦;中國數控工具機展覽會( CCMT)每逢雙年在上海舉辦。

協會主要榮譽

1994年、1998年、2001年經國家有關部門評審,三次授予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全國先進工業行業協會”的榮譽稱號 。

組織機構

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以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的製造企業為主體,由有關企業或企業集團、科研設計單位、院校和團體自願組成。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擁有包括金屬切削工具機、特種加工工具機、鍛壓機械、鑄造機械、木工工具機、量具、刃具、量儀、夾具、磨料磨具、塗附磨具、超硬材料及其製品、數控系統、數顯裝置、工具機電器,工具機附屬檔案,工具機功能部件、工具機輔機、工具機零部件與維修、工業機器人等領域的會員1650多家。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常設機構(總會)設在北京。按產品類別分設25個分會,分布於全國各地,按工作任務設立7個工作委員會。

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何光遠、 於 珍、包敘定、梁訓瑄、於成廷

特別顧問:於成廷

理事長(輪值)

關錫友

瀋陽工具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董事長

張志剛

濟南二工具機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龍興元

秦川工具機工具集團股份公司

董事長

黃 照

武漢重型工具機集團有限公司

董事長

常務副理事長

吳柏林

執行副理事長

王黎明

(兼秘書長)耿良志

副秘書長

毛予鋒、李晶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工具機工具工業協會(CHINA MACHINE TOOL & TOOL BUILDERS' ASSOCIATION 或縮寫為CMTBA,以下簡稱“本協會” ),是以中國工具機工具行業的製造企業為主體的,由有關企業或企業集團、經營公司、 科研設計單位、院校和團體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受地區、部門隸屬關係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二條:本協會以振興發展我國工具機工具工業為宗旨,代表和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具有民間性、行業性、服務性、公正性、國際對應性的基本特徵。

第三條:本協會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機械工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政府部門委託,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在政府和會員之間、行業內企事業單位之間、本行業與用戶及相關行業之間、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行業組織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中介組織作用和自律性協調功能。

第四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對行業改革和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等重大決策提供預案和建議;

(二) 對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法規、規章的運行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反映行業意見,提出建議;

(三) 總結交流企業改革與管理經驗,指導企業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徑、新方法,推廣改革與管理的創新成果,開展諮詢服務,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四) 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等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工作,並提供建議。為用戶的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

(五) 協助政府組織制、修訂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類標準,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對不符合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監督整改,直到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行政措施;

(六) 收集和反饋行業產品質量信息,組織企業對產品質量情況進行自檢自查,為企業改進產品質量提供診斷、諮詢服務,向國內外用戶推薦行業的優質產品,協助政府搞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工作;

(七) 參與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跟蹤檢查發證企業的生產條件、質量控制狀況,對存在問題的企業提出整改建議,為政府複查、換證提供依據;

(八) 組建行業技術和經濟信息網路,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對行業及企業的技術經濟指標與變化態勢進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廣泛採取多種方式及時了解行業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並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信息服務;

(九) 溝通信息、協調關係,為企業資產重組牽線搭橋,促進行業結構的合理調整;

(十) 根據行業的特點,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

(十一) 認真抓好行業內部的價格協調和價格自律工作,對工具機工具行業產品價格,特別是出口和投標價格進行指導、監督、協調,防止低價傾銷、價格壟斷及壓價招標,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 組織企業開展技術交流與聯合開發活動,培育完善技術市場,受委託組織行業產品、技術鑑定,大力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及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不斷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三) 組織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經濟交流活動,舉辦本行業的國內及國際展覽,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

(十四) 組織企業開展塑形活動,培育企業精神和企業文化,提高企業和產品的市場形象和市場信譽。

(十五) 對行業職工隊伍素質和結構進行分析、研究、預報;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培訓和人才交流;為政府提供加強職工隊伍建設的政策建議;

(十六) 協助國有企業抓好扭虧解困、減員增效工作,配合政府指導企業實施再就業工程;

(十七) 指導企業抓好財務成本、工藝技術、節能節材、安全衛生、設備維修、內部審計等專項管理工作,推動企業加強以現場管理為核心的基礎管理工作,不斷為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十八) 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和條件的,從事金屬切削工具機、特種加工工具機、木工工具機、鍛壓機械、鑄造機械、量具、刃具、量儀、夾具、磨料磨具、塗附磨具、超硬材料及其製品、數控系統、數顯裝置、工具機功能部件、工具機附屬檔案、工具機電器、工具機輔機、工具機零部件製造與維修的企業或企業集團、專業公司、科研設計單位、院校及其它有關單位,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提交入會申請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託的本單位另一名負責人是該單位在本協會的代表人。

第七條:各分會發展的本專業會員為該分會管理的“統計會員”。各會員單位根據需要可向有關分會申請參加其它有關分會的活動。綜合性的或難以按專業劃定為某一分會的單位,由總會直接發展入會和管理,為總會的“直屬會員”。同行業的地方協會等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亦為總會“直屬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三資”企業中的外方負責人不能擔任協會負責人);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信譽,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及時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和會費;

(五)遵守行規行約;

(六)不損害協會其它會員的利益。

第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停業、轉產、破產或被撤銷時,視為自行退會。

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經勸告無效,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本協會組織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產生。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審查和通過協會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報告;

(二)審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及會費繳納辦法;

(三)選舉或調整罷免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

(四)討論並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決定,並報業務部門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最長不超過半年。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理事會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負責本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審批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調整;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長單位和半數以上的副理事長單位應是製造企業或製造企業為主體的集團。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根據理事長提名,聘任秘書長(總幹事長);

(五)根據秘書長(總幹事長)提名,聘任副秘書長(副總幹事長);

(六)審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聘請名譽理事長;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除第十五條第二、四、七款以外其它各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堅持改革開放,在機制創新、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等方面有較顯著特點;

(三)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在行業中有一定知名度;

(五)辦事公正,熱心行業工作,熱心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熟悉行業、熱愛行業、協會意識強、辦事公正,在行業中有一定聲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總幹事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總幹事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總幹事長)。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總幹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總幹事長)、副秘書長(副總幹事長)參加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總幹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協會常設機構(簡稱“總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並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三)提名、調整副秘書長(副總幹事長),並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四)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協會高級顧問;

(五)決定常設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和常設機構專職人員、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用;

(六)審定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

(七)處理其它各項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分 會

(一)本協會的基層組織是按產品專業類別設立的分會,為非獨立法人單位。在總會的統一部署要求下,在本專業範圍內開展工作;

(二)各分會根據本章程,結合各自專業特點制訂《分會工作條例》,並報總會審定後執行;

(三)分會須執行本協會的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積極承擔總會布置的各項任務,定期向總會報送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預決算,及時提供有關經濟技術信息、數據資料和出版物;

(四)分會可根據本專業發展情況和會員的基本條件,自行發展會員,並報總會備案;

(五)分會設理事會。根據分會理事單位數量決定是否設分會常務理事會。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的產生和調整由《分會工作條例》規定;

(六)分會常設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由分會理事長提名並經分會理事會確認。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分會理事會和分會常務理事會;

(七)分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須事先報總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工作委員會

(一)根據協會的工作範圍及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委員會,在總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工作委員會根據本章程,按各自業務特點,制定《工作委員會組織條例》,並報總會審定、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發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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