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樂律學

中國古代音樂史上研討音樂基本原理與基礎技術理論的一個跨越若干個有關學術分支的綜合學科。今按樂律學的概念、基本內容與歷史發展分3個方面分述如下:樂律學的概念樂律學的現代概念,大體上含著“樂學”與“律學”兩方面,而在古代,兩者卻密切關聯,不可分割。

中國古代樂律學

內容

theory of tone-system in ancient China

樂學主要是從音樂藝術實踐中所用樂音的有關組合形式或藝術規律出發,取形態研究的角度,運用一般邏輯推斷的方法(非精密計算)來研究樂音之間的關係。律學主要是以自成樂學體系的成組樂音為對象,從音響的自然規律出發,取音響學(中國古代稱“聲學”)角度,運用數理邏輯的精密計算方法來研究樂音之間的關係。中國古代樂律學中的“樂學”部分,大體相當於現代的音樂基礎理論和作曲技術理論,而範圍略寬;“律學”部分大體相當於現代音樂聲學中側近於生律法與律制方面的研究。

中國古代,樂學與律學的關係融為一體,並未分別稱“學”。明末朱載分創《樂學新說》與《律學新說》以前,歷代史籍就樂律學方面來說,只是相對集中地把樂學史料匯集於“樂志”,把律學史料匯集於“律書”、“律曆志”等,其間並無嚴格界限,即使在朱載的著作中,也無從割裂樂、律關係把它們分立為兩個完全獨立的學科。

中國的傳統律學理論,數千年來,延綿不絕,自成獨立體系;內部涵有的自然科學屬性,也在相當程度上獨立於“樂學”,不受或較少接受社會文化歷史帶來的音樂形態演變過程的影響。但傳統律學作為中國古代樂律學有機組成部分,它的發展過程始終是作為樂學理論的理論基礎而存在的。無論先秦鐘律、漢代京房六十律、晉代荀□笛律、南朝宋何承天新律、直至朱載□的新法密率,無不發端於各個歷史時代的音樂實踐的需要,密切結合於各當代音階形態與鏇宮性能的要求,為之而創新律制,為之而提供理論基礎。一部中國古代樂律學史,始終圍繞著下列課題而發展著:樂器的調律問題,宮調體系與一定律制、一定樂器的關係問題,一定樂種在音樂實踐中的樂、律關係問題,以至有關記譜法的規範等。

簡而言之,中國古代樂律學從主要方面說是中國古代音樂中的律、調、譜、器四者之間的綜合關係之學。

應補充說明的有下列兩點:①傳統概念中的樂律音律、律呂等辭彙,常常互相混用,這也是古代樂律學中樂、律關係不可分割的結果。“聲律”一詞,除用於專指的音韻學涵義外,亦常等同於樂律概念。音律、律呂又常用來表述偏於“律學”涵義的狹義概念;但詳審音律之學、律呂之學等詞的用法,其中仍常含有過量的樂學內容。有時,“律呂”只是用來表達一個極為確定的狹義概念,即單指六律六呂、十二律名的律學概念。②文人著作中所說的“精通樂律”(或將樂律一詞改用音律、律呂),多數情況下並不意味著精通樂律學,常常只是泛指“精通音樂”或“知音”的意思。

中國古代樂律學的基本內容 傳統樂律學的整理(包括發掘)工作,在現代是作為“歷史理論”遺存物的研究而存在的。它曾在中國古代音樂史的各個發展階段中作為當時的“套用理論”而存在;並在某種程度上反映著現今存活著的傳統音樂中的形態規律;但它究竟不能等同於可在現代民族音樂實踐中完全套用的“套用理論”。為了便於理解中國古代樂律學的基本內容,今略去中、西音樂理論及其相應概念之間的差別,大體上參照現代音樂學中有關套用理論的綱目,可以分別就樂學、律學兩個方面表解如下:

中國樂律學的歷史發展 中國的傳統樂律學不計文字史料中的追敘,僅按考古實物提出的、已經存在理論體系的證據來計算,亦有3000年左右可考的歷史。中國樂律學史涉及到多學科的不同學術部門間歷史發展過程的複雜關係。自先秦以來即與音樂文化史、自然科學史中的許多問題互有關聯;分別與計量科學、古代聲學、古算法、天文與歷學、樂器製造工藝、古樂種的宮調體系、鏇宮方法、記譜法等各個方面互有關聯地發展著。

古代樂、律理論出自“共生”過程,理論的表述也互為條件;樂學、律學的發展也互有因果關係,律制上新的方法起源於鏇宮的要求,新律制的套用也是重新確立宮調系統的原因。漫長的古代社會中又曾有各種非平均律的律制起著主要作用,主宰著樂器的調律和民族音調的特點。因此,正如樂與律的關係在實踐中的不可分割一樣,一部樂律學史也同樣不可就律學史與樂學史兩個分立的範疇來作割裂的考察。

樂律學史的發展階段分期問題,歷來並無成說。由於它和音樂藝術的各個歷史時期在文化形態上密切相關,由於中國樂律學史是隨著音樂實踐的需要而發展著的,根據音樂史上發生過的重大變化,分別按照:醞釀期(遠古及夏商)、奠基期(西周)、經學期(秦、漢)、演化期(魏晉隋唐)、整理期(宋元明清),共5個階段分述如下:

醞釀期 上古至商周之際,為歌舞樂三者緊密相關的“樂舞”時期。人們對樂、律的認識處在感性階段。實踐中,夏、商古磬的實測音高反映出人們已有絕對音高觀念。自新石器時期以來,已根據自然聽覺的需要,在樂器製作中作傾向於純律關係的調律。《虞書》“律和聲”的記載反映出先民對樂、律的關係已有初步理解。進入西周的社會歷史階段前,商代五音孔陶塤已具備吹奏出11個半音(包含某些半音關係)的可能性,已為周代十二律理論的產生準備了前提條件。

奠基期 西周中晚期至戰國間,為王侯宮廷鐘磬樂得到高度發展的時期。人們對樂、律的認識進入了對概念進行規範,對度量關係進行計算,形成理論的階段。這一時期的律制,被後世稱為“鐘律”。鐘律具有兩個歷史來源:①上古以來的純律音系的傳統。②西周始見的十二律名及其所代表的三分損益法。

鐘律在先秦宮廷音樂中的套用,已由當時的樂師總結為系統理論:①音階理論。五聲與七聲的關係,七音階名和變化音名的確立等。②樂學理論的均、宮、調體系,術語與概念。③樂、律關係的理論及計量標準問題。④正律器、生律法及其運算方式(名為“均鍾”的弦準及律管的套用,記載於《管子·地員》的三分損益法,《曾侯乙鍾銘》的□、曾三度音系)。⑤由黃鐘、大呂等十二正律及其同位各變律組成的非平均律十二律位鏇宮體系(見宮調)。

這一時期的樂律學代表人物是伶州鳩。樂律學的重要文獻除《國語》中的“鄭語”、“周語”及《曾侯乙鍾銘》外,還有散見於經、史及子書中的一些片段材料。

經學期 秦漢間,鐘磬樂衰微,為絲竹、相和與鼓吹樂興起的時期。先秦樂律學在官府失傳,附庸於“經學”,成為經生副業。經師墨守伶倫制律與《呂氏春秋》的片面記載,使律學理論沿著單一律制的三分損益管律而發展;陰陽五行家與圖讖家使樂、律的解釋走上神秘難解的途徑;而民間傳承的樂調又在“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的思想控制之下失載;其中,透過經師的“傳”、“注”、纂集整理工作,透過文學、詩、賦與諸家雜著遺留給後世的樂律學材料,是兩漢學者在音樂史料嚴重散佚的情況下僅能作出的重大貢獻。

兩漢限用三分損益法與拘守管律的直接後果,是在鏇宮問題上出現了樂與律之間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宮廷中的鏇宮實踐,屢作屢輟,被後世看作“唯奏黃鐘一宮”(《隋書·音樂志》)。俗樂中的樂調理論已經無從根據經籍所載的宮調體系作為命名規範。相和歌的清、平、瑟三調,楚聲中的楚、側二調,基本上是從屬於樂器的調弦經驗的系統。

這一時期的樂律學家獨能擺脫偏見並有創造的代表人物是京房,重要文獻有《史記》《漢書》《後漢書》中的樂律材料及《淮南子》等諸家雜著。

演化期 魏晉至隋唐間,為清商樂和燕樂歌舞在貴族社會中盛行的時期。樂律學在很大的程度上擺脫了經學的統治,宮廷音樂的俗樂化和各民族直至疆域內外的音樂文化交流,發展了樂、律的實踐,推進了樂律學的新的進展;貴族士大夫直至個別帝王親身參與樂律學研究也為這一時期的重大創造提供了客觀條件。

這一時期的創造??進行的:①蔡邕的學說打破了單一律制的束縛,開始了度量衡方面計量問題的進一步的精密考據與研究。②京房六十律結合樂器調律與俗樂調的套用,發展為荀□的十二笛律;又在另一條線路上衍化為錢樂之、沈重的三百六十律。③何承天開創了由正、變各律復歸於十二律的、力圖接近平均等程關係的新律的探索;承先啟後,恢復與推行了京房、陳仲儒、梁武帝等重視弦律的傳統。④范陽祖氏之學,經祖瑩、萬寶常、祖孝孫等精研,化繁為簡,復歸於十二律鏇相為宮的原則,從實踐上解決了宮廷雅、俗樂的鏇宮與樂器調律問題。⑤俗樂調的理論體系在唐代得到系統整理,出現了《樂書要錄》等專著及有關“二十八調”的系統論述。⑥荀子解決了“笛律”的管口校正問題,屬於本階段音樂聲學方面的重大成就。

這一時期的重要文獻除有關史籍中的樂志、律曆志外,今存《古今樂錄》佚文、《樂書要錄》殘卷、徐景安《樂書》佚文及段安節《樂府雜錄》等。

整理期 五代戰亂以後,至宋、元、明、清間,為音樂生活繁榮於市井,歌舞伎樂的地位漸被戲曲音樂代替的時期。唐代的樂律學知識已在戰亂中多所散失,加上祖孝孫之學不傳律數,俗樂調的理論體系雖曾略見於晚唐史料,但已不得確解。因此,北宋間雖已進入傳統學術的大整理,樂律學的整理工作初被重視,已稱“絕學”。但宋人畢竟在樂律學的傳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拓展了研究規模,也使之漸成系統。自此以後,明人不絕如縷,至朱載□而集傳統樂律學之大成。

中國傳統樂律學以十二律位統八十四調的學說,始終貫串著鏇宮實踐問題的主線,為解決樂、律矛盾而發展著。自先秦鐘律起,至朱載□創新法密率終,囊括了古代樂律學史的全部發展過程而達到頂峰。音樂文化史上的律學實踐,在律制問題上當然並不以朱載□的平均律為其終結,但樂律學的發展在清代雖有江永等人僻求精奧,實已無補於樂律實踐。此外,歌曲音樂中的詞調,琴曲中的琴調,至明清以來已無重大發展,清代戲曲宮調理論徒托“二十八調”空名,已無實際意義;樂律學史在清代的發展已不再是根據音樂實踐中提出的新課題而追求進一步的探索,轉而走上乾嘉學派的途徑,通過文獻學的研討,博求訓詁、註疏、考證;新起諸家的意義所在,主要是就樂律學史中留下的疑難問題展開了新的論辯。

中國樂律學史在現階段的研究任務是:採用現代方法來闡明古代文化現象,掌握音樂藝術中有關套用技術理論的歷史發展規律及其中浸潤著的民族特點,從而服務於社會主義的音樂文化建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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