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數字印刷行業協會

上海數字印刷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協會業務範圍包括數字印刷標準化及工價指導、行業規範、行業服務、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上海數字印刷行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本協會主管部門為上海市商務委員會,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登記為獨立法人的社團組織。會長亢培琳為法人代表。
20年來我協會會員已覆蓋長三角地區,擁有國營、集體、民營、個體等一大批相當規模經濟實力的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外合資的印刷企業和國際著名印刷器材行銷商。21世紀是印刷數位化趨勢時代,紛呈展示的數位化、個性化、高速化印刷質體,正是我數字印刷行業的特色與優勢。
本協會業務範圍:數字印刷標準化及工價指導、行業規範、行業服務、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本協會下設數碼印刷等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並有技術諮詢服務部、業務技術培訓部、會展商務交流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數字印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ghai Express Printing Association。(縮寫SHEPA)
第二條: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業協會暫行辦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政府體改辦、市民政局關於本市行業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管理職責銜接意見的通知》精神組建,本會是以數碼印刷、網路印刷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和相關設備材料的供銷商、相關印刷機械、耗材經營服務企業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促進本市數字印刷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行業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商委、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和上海是社團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
(二) 參與有關部門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 代表行業企業進行有關專項情況調查,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
(四) 依據協會長陳或者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
(五) 參與地方或者國家有關行業產品標準的制定;
(六)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
(七) 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於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報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也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非會員單位的違法活動進行處理;
(八)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
(九)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及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七條 本會活動原則:
(一) 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會開展活動,誠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 本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辦會、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本協會吸收會員的對象主要是以數碼印刷、網路印刷以及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和相關設備材料的供銷商、相關印刷機械、耗材經營服務企業。凡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數字印刷業(包括全民、集體、民營、私營、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在內)以及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本協會會長、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有知情權、技術培訓、公信證明等權益;
(三) 獲得本會提供的網路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 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
(三)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除名;
(五)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七)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八)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的聘免;
(九)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五、九、十一等項的職權。因工作需要增補理事、常務理事提前下一次理事、會員代表大會認可,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無刑事處罰記錄,但過失犯罪除外;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本協會秘書處在會長指導下,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五) 秘書處人員、專職人員及兼職工作人員報酬根據協會收支情況由會長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其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二條。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的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計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之前,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審計,並作出審計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五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市社團局核准並生效。
第七章 終止和程式及廢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因故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上海市行業協會發展署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及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3年6月2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市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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