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時期中對於婚姻的解除所作的習慣性規定。正式歸入律法,是從唐代開始。“七出三不去”是西周伊始,關於婚姻解除的若干制度,其對中國後世幾千年的婚姻法律制度,影響極為深遠。接觸婚姻關係的大權掌握在男子手中,稱為:“出妻”、“休妻”。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條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

基本信息

出處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時期確立,儒家思想中對於婚姻的解除所作的習慣性規定。正式歸入律法,是從唐代開始。

七出

七出是:“不順父母”“無子”“淫”“妒”“惡疾”“口舌”“竊盜”。特別要說明的是以下三點:無子,是就妻子過了五十歲以後來說;口多言,指撥弄是非、離間親屬。妒,更多是認為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忌嫉有害於家族的延續;惡疾是指耳聾、眼瞎、腿殘疾等嚴重的疾病。

三不去

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第一是指結婚時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時已去世,原來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於是無家可歸;
二是和丈夫一起為父親或母親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丈夫娶妻的時候貧賤,後來富貴了。
“三不去”是作為“七出”規定的補充規範,但指出“惡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說,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惡疾”及“淫”兩項,則不在“三不去”的保障範圍之內。另外,若有義絕的情形,法律規定雙方必須離婚,則“三不去”亦沒有保障。

歷史意義

古代宗法倫理觀念對婚姻十分重視,將婚置於禮之本的地位。《禮記·昬義》指出:“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君子之道,造端於夫婦”,婚姻是被認為人倫之始的。但是,就當時的婚禮的內容來看,它主要是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一夫一妻制和包辦、買賣婚姻服務的。在統治階級中,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和事實上的一夫多妻制並行而不悖。就禮制而言,正妻僅得為一人,但並不妨礙其夫占有妻以外的女性。這種事實上的多妻制具有強烈的等級制的特點。多妻的狀況是同夫的身份、地位、權力等成正比的。
從婚姻成立的程式來看,奴隸制時代後期已經以聘娶婚作為主要的結婚方式。這種婚姻是以父母等尊長對子女、卑幼的婚事實行包辦強迫為特徵的,往往以聘娶為名,行買賣之實。
雖然“七出”“三不去”是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但實際是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是古代以維護家長權、父權、夫權為核心內容的家禮的體現,是對婦女地位的貶低。
從七出和三不去的條件可以看出,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和夫妻雙方的感情沒有任何關係,沒一條是有關感情的。因為古代婚姻是兩家之間的關係,不考慮當事人的感受,所以古代社會才有了“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嫁個木頭抱著走”的說法,因為一不能自己做主,二不能在結婚前見面,只聽媒人說對方情況。婚姻的決定權在於父母,結婚、離婚都由父母說了算。所以才出現了《孔雀東南飛》中的蘭芝、陸游妻子唐氏的離婚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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