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

《明治憲法》正式稱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簡稱《帝國憲法》。於1889年2月11日由明治天皇作為欽定憲法正式頒布(見彩圖)。從1890年11月29日第1屆帝國議會開幕日起正式實施。

概述

《明治憲法》正式稱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簡稱《帝國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的國家根本大法。它確立了日本式的君主立憲制──近代天皇制。明治維新後,日本資本主義迅速發展,與經濟基礎的變化相適應,政治體制亦逐步變化,遂產生立憲要求。明治政府迫於自由民權運動的壓力,於1881年10月發布天皇詔書,宣布1890年召開國會並制定憲法。1882年 3月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歐洲考察西方各國憲政。伊藤等人學習德國在立憲政治下保持君主統治大權的經驗,回國後著手參照德國憲法制憲。1884年政府頒布《華族令》,建立貴族制度;1885年廢除太政官制,實行內閣制,由伊藤博文擔任首屆內閣總理大臣,完成了實施憲政的準備工作。憲法草案幾經修改,又經1888年 4月設立的天皇最高諮詢機關樞密院審定,於1889年 2月11日由明治天皇作為欽定憲法正式頒布(見彩圖)。從1890年11月29日第1屆帝國議會開幕日起正式實施。

內容

《明治憲法》由7章76條構成:第1章天皇,是整部憲法的中心,肯定日本“由萬世一系之天皇統治”,“天皇神聖不可侵犯”,“總攬統治權”;規定天皇可用敕令形式隨意立法,“天皇統率陸海軍”。第 2章臣民之權利與義務,不稱國民、公民,而稱為臣民,在形式上規定了一些民主權利、自由和義務。第3章帝國議會,對貴族院、眾議院的許可權作了規定。第 4章國務大臣及樞密顧問,規定了國務大臣輔弼天皇之責,樞密院作為“應天皇諮詢審議重要國務”的機關獨立於內閣之外。第 5章司法,規定依天皇之名施行法律。第 6章會計,規定國家預算需經議會承認。第 7章補則,規定修改憲法的辦法。

特點

《明治憲法》的最大特點是明確規定天皇至高無上的地位和集政治、軍事、法律、外交大權於一身的無限權力,並使之帶有神權色彩。由於天皇對軍隊的統率權由軍部輔佐行使,不受內閣干涉,遂成為軍人擅權的重要原因之一。憲法還表現出行政權較大,眾議院許可權極小的特點。至於臣民權利,均規定由法律加以限制,實際上只有納稅和服兵役的義務。該憲法條文簡明,但因未建立檢查違憲制度,內容空泛而有靈活解釋的餘地。實施半個多世紀,內容和基本結構未變。憲法將維新後各項改革成果從法律上肯定下來,標誌著君主立憲形式的近代天皇制最後確立。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後,憲法中部分內容失效。1947年5月3日,《日本國憲法》實施,《明治憲法》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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