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地、規定家庭成員不在同一國時扶養義務地法律適用規則。1973年10月2日公開簽字。截至1983年3月1日,已有聯邦德國、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盧森堡、土耳其、法國、荷蘭、葡萄牙、瑞士贊同。公約於1977年10月1日開端生效。

《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正文

1972年第12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規定家庭成員不在同一國時扶養義務的法律適用規則。1973年10月2日公開簽字。截至1983年3月1日,已有聯邦德國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盧森堡土耳其法國荷蘭葡萄牙瑞士批准。公約於197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在近代生活中,人的流動性較大,由於移民、工作、離婚、分居、戰爭或其他原因,家屬分散,因此對成年人的扶養義務與對兒童的撫養義務一樣,成為國際社會關心的問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1956年的《兒童撫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及1958年的《兒童撫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的基礎上,加以改進擴大,成立1973年的《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和《扶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並在批准新公約的國家間,分別代替1956年及1958年的公約。
《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適用於家庭中的一切成員,包括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在內,但締約國在簽字批准或加入公約時,可保留公約的適用範圍僅限於:①夫妻及離婚後原來夫妻間的扶養;②對21歲以下的未婚未成年人的撫養。也可作出保留使公約不適用於下列扶養:①旁系親屬,②姻親,③一造當事人未出席而其慣常居所亦不在其地的法院所作的離婚、分居及婚姻無效的判決中所規定的扶養。
公約不要求相互條件,根據公約所應當適用的法律為非締約國法律時也適用。
公約只規定扶養義務應當適用的法律,作為扶養義務先決問題的親屬關係,也依規定扶養義務的法律決定,但只限於扶養目的有效,因此,扶養義務法上的親子關係、夫妻關係,並不產生親屬法上的親子關係及夫妻關係,後者的準據法不在公約規定範圍之內。
扶養義務應當適用的法律為扶養權利人的慣常居所地法。慣常居所地變更時,從變更時起,依變更後的慣常居所地法。如果依慣常居所地法權利人得不到扶養時,則依扶養權利人及扶養義務人雙方共同的本國法。如依共同的本國法也得不到扶養或沒有共同的本國法時,依受理機構的內國法。旁系親屬及姻親間是否有扶養義務,依扶養關係人共同的本國法的規定。在沒有共同的本國法時,依扶養義務人慣常居所地法的規定。離婚後,原來夫妻間的親屬關係已不存在,這時的扶養義務應適用離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分居及婚姻無效時的扶養義務。
上述法律都是內國法,不適用反致(見反致和轉致)。應當適用的法律如明顯地違反締約國的公共秩序時則不適用。
公約的一個創新是規定社會安全機構或救濟機構的求償權。社會安全機構或救濟機構向扶養權利人所提供的給付,能否請求扶養義務人償還,依該機構組織法的規定。
規定扶養義務的法律決定下列事項:①扶養權的存在、範圍及扶養義務人;②有權提起扶養訴訟的人及提起訴訟的期間;③社會安全或救濟機構向扶養權利人提供給付時,扶養義務人償還債務的範圍。
不論關於扶養義務的法律如何規定,在決定扶養數額時,必須考慮扶養權利人的需要及扶養義務人的資力,以期公平合理。
扶養義務是資本主義國家用以減輕家庭矛盾的一種方法。在資本主義社會,扶養權利人都是經濟上的弱者,由於各國牴觸規則的不同,扶養義務人可以利用各國法律的不同,減輕或逃避自己的責任。《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統一締約國間的法律適用,使扶養義務人責任明確,對扶養權利人是一種保障,但公約對於其適用的範圍規定一些保留,大大減少了公約的作用。此外,扶養義務要切實履行,還須《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扶養義務決定的承認和執行公約》和1956年在聯合國主持下制定的《國外扶養費收取公約》互相配合。

配圖

《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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