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設計規範》

《住宅設計規範》

《住宅設計規範》是一部公文,用於建築規範。

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室內部分)

臥室

3.2.1臥室之間不應穿越,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宜小於下列規定:

1雙人臥室為10m2;

2單人臥室為6m2;

3兼起居的臥室為12m2。

3.2.2起居室(廳)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m2。

3.2.3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牆面直線長度應大於3m。

3.2.4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10m2。

廚房

3.3.1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一、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m2;

二、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m2;

3.3.2廚房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並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3.3.3廚房應設定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淨長不應小於2.10m2。

3.3.4單排布置設備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布置設備的廚房其兩排設配的淨距不應小於0.90m。

衛生間

3.4.1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生潔具的為3m2;

2、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50m2;

3、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m2;

4、單設便器的為1.10m2。

3.4.2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3.4.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並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3.4.4套內應設定洗衣機的位置。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2);

——套內使用面積(m2/套);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m2);

——住宅標準層總建築面積(m2);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

——套型建築面積(m2/套);

——套型陽台面積(m2/套)。

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功能空間面積等於各功能使用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套內使用面積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等於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

4、住宅標準層建築面積,按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牆軸線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5、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等於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築面積;

6、套型建築面積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係數;

7、套型陽台面積等於套內各陽台結構底板投影淨面積之和。

3.5.3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櫃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複合保溫層,按複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0m~2.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6、坡層頂內的使用面積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築面積中,需計算建築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反求。

3.5.4陽台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築面積內。

層高和室內淨高

3.6.1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

3.6.2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6.3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3.6.4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m。

3.6.5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應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陽台

3.7.1每套住宅應設陽台或平台。

3.7.2陽台欄桿設計應防兒童攀登,欄桿的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3.7.3

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欄桿淨高不應低於1.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台欄桿淨高不應低於1.10m。封閉陽台欄桿也應滿足陽台欄桿淨高要求。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台宜採用實體欄板。

3.7.4陽台應設定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台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台應設分戶隔板。

3.7.5陽台、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雨罩應做防水,陽台宜做防水。

過道

套內入口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1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9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寸應便於搬運家俱。

3.8.2套內吊櫃淨高不應小於0.40m;壁櫃淨深不宜小於0.50m;設於底層或靠外牆、靠衛生間的壁櫃內部應採取防潮措施;壁櫃內應平整、光潔。

3.8.3套內樓梯的梯段淨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於0.75m;當兩側有牆時,不應小於0.90m。

3.8.4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m,高度不應大於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邊0.25m處,寬度不應小於0.22m。

門窗

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於0.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淨高度或防護欄桿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淨高0.90m。

3.9.2底層外窗和陽台門、下沿低於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採取防衛措施。

3.9.3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3.9.4住宅戶門應採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3.9.5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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