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的出台,對維護我國文化安全、促進正常的文化交流、規範海關執法工作等起到了更加積極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於200

(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

7年6月1日起實施。《監管辦法》的出台,對維護我國文化安全、促進正常的文化交流、規範海關執法工作等起到了更加積極的作用。長期以來,海關監管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主要執法依據為海關總署1991年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署令第21號發布,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規定的內容和驗放標準過於簡單,已經無法滿足海關實際監管工作中的執法需要。制定《監管辦法》不僅是海關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而且為現場統一、規範執法提供了有效保障,不僅有利於提高海關的行政效率,更將對維護海關形象起到積極作用。

體例結構

新公布的《監管辦法》與原《管理規定》相比,在體例及內容上均

(圖)音像製品音像製品

作了較大幅度調整。

體例上:條款從原來的9條增加至現在的27條。

內容上:

調整了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定義;

增加了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名詞解釋;

進一步明確了適用範圍;

吸納並整合了相關上位法的有關規定;

增加了降低海關執法風險的保護性條款

設定了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征免稅限量值;

增加了對以貨運方式及其他方式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對宗教類出版物等特殊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管理規定;

調整了相關處理處罰規定等內容。

適用範圍

原《管理規定》只適用於海關對旅客攜帶和個人郵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而《監管辦法》由於增加了海關對以貨運方式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實施監管的有關規定,因此《監管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海關對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同時,考慮到海關對不同貿易方式及不同身份的相對人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實行不同的通關管理規定,《監管辦法》在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分別明確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外交機構及人員、常駐機構、各類非居民長期旅客等攜帶、郵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另按“有關規定”辦理,從而將這些特殊情形下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通關手續排除在《監管辦法》的適用範圍之外。由於原《管理規定》公布實施時,相關上位法還沒有發布實施,因此《管理規定》中對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定義完全是海關根據現場執法經驗和自身理解予以確定的,其定義範圍大大超出了後來相繼出台的相關上位法中的定義範圍,顯然已不符合時代發展的要求。

現在,中國對印刷品和音像製品還沒有一個公認比較完整、準確的定義,例如印刷品一詞在所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甚至《辭海》中均沒有其概念,國家《出版管理條例》也只是定義了“出版物”的概念。為了適應海關實際監管要求,保持海關規章的歷史沿革性,《監管辦法》保留了“印刷品”的概念,並在第二十五條中對其定義作了調整。對確實無法歸入“印刷品”定義範圍的“進出境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複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圖像、符號等內容的貨物、物品”,《監管辦法》在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海關按照本辦法有關進出境印刷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同時,《監管辦法》對“音像製品”的定義也相應作了修訂和調整,刪去了原《管理規定》中的“電影膠片”,這主要是考慮到國家制定、公布、實施的《電影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相關內容。電影是音像製品的上位產品,國家對電影進出口業務採取專營的管理辦法,有別於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管理。因此,應國家廣電總局的要求,不將進出口電影片列入《監管辦法》監管範圍,海關將在適當時機專門制定出台有關電影片進出口業務的管理規定,在此之前,各海關將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及其他現行規定進行監管。此外,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此次《監管辦法》還增加了“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概念。

違禁內容認定標準

為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切實貫徹海關依法行政、為國把關、服

(圖)音像製品音像製品

務經濟、促進發展的工作方針,增強海關執法工作的統一性和透明度,加強與出版物和音像製品主管部門的聯繫配合,減少在實際工作中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監管辦法》在第四、第五條中對原《管理規定》有關禁止進出境的內容條款進行了調整。

《監管辦法》中關於禁止進境內容的規定表述基本與《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保持一致。關於禁止出境內容的規定,刪除了原《管理規定》中涉及“內部發行”和具有文物價值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內容,以突出體現實施《監管辦法》的針對性。同時,為進一步明確海關和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工作中各自的職責,加強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監管辦法》第六條補充規定,海關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門機構對涉嫌載有違禁內容的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作出的審查、鑑定結論予以相應處理。

征免稅限量設定

長期以來,海關受行郵監管工作複雜性的影響,在起草行郵法規時,只要涉及個人攜帶或郵寄物品進境的免稅限量問題時,一般使用“自用、合理數量”的概念,以增加現場海關處理複雜情況的靈活性,但這樣做往往容易造成各海關執法不統一的情況。

為統一和規範海關監管現場的執法標準,增加海關執法透明度,《監管辦法》對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境印刷品進行了細化,分為“海關免稅驗放”、“對超出規定數量部分予以徵稅放行”和“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3種情況。其中,第七條規定了準予免稅進境的數量,屬於對《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海關規定數額”的細化;第八條規定了超過海關規定數額又不屬於進出口貨物,同時仍屬於自用、合理情形的,予以徵稅放行,這屬於對《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超過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但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細化;第九條規定了按照進出口貨物辦理海關手續的數量標準,屬於對《關稅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的進境物品應當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細化。

宗教類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監管辦法》對個人攜帶、郵寄進境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規定,仍然使用了“自用、合理數量”的概念,這主要是指進境旅客攜帶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僅限於本次旅途自用或國家宗教事務部門規定的限量。如超過上述限量,海關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徵稅驗放;沒有相關證明的海關將按照《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監管辦法》明確規定了散發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進境。

以貨物方式進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長期以來,海關對以貨物方式進出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缺乏

(圖)印刷品印刷品

一部統一而明確的監管規章作為執法依據。海關對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主要依據《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及《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及一些規範性檔案中的相關規定;對出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除《海關法》外,則主要依據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在執法的具體工作中,存在依據不足的問題。《監管辦法》將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檔案中的相關規定寫進了規章,以便於現場操作;將散見於各個上位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並結合海關監管需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框架內,對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詳見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

增加的內容主要有:

明確了經營進口出版物業務的經營單位資格條款,以及其他單位、社團進境自用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管理條款;

明確了進出口,包括暫時進出口、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關如何監管驗放的條款;

對其他情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管理進行了明確。

處理與處罰相關規定

《監管辦法》對《管理規定》中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海關執法需要的相關處罰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見十九至二十一條)。在修訂海關相關處罰規定時,考慮到《海關法》和《處罰條例》關於進出境物品處罰的規定情形複雜、條款眾多,如果全部在《監管辦法》中列明,雖然在體例上會比較完整,但對《監管辦法》的主體內容有較大衝擊。因此,經反覆研究,按照不重複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原則,《監管辦法》僅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夠具體、但海關執法中又確實存在、需要以規章形式進行規範的情形進行了明確,並參照了《處罰條例》的表述方式。

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 161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圖)印刷品印刷品

關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監管辦法》已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2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關對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監管。
進出境攝影底片、紙型、繪畫、剪貼、手稿、手抄本、複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圖像、符號等內容的貨物、物品的,海關按照本辦法有關進出境印刷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進出境載有圖文聲像信息的磁、光、電存儲介質的,海關按照本辦法有關進出境音像製品的監管規定進行監管。
第三條 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並且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條 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進境: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攻擊中國共產黨,詆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
(五)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六)宣揚邪教、迷信的;
(七)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八)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九)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一)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進境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載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出境:
(一)本辦法第四條所列內容;
(二)涉及國家秘密的;
(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禁止出境的。
第六條 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海關難以確定是否載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內容的,依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專門機構的審查、鑑定結論予以處理。
第七條 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下列規定數量以內的,海關予以免稅驗放:
(一)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冊(份)以下;
(二)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20盤以下;
(三)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條 超出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數量,但是仍在合理數量以內的個人自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不屬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有關進境物品進口稅的徵收規定對超出規定數量的部分予以徵稅放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對全部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按照進口貨物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個人攜帶、郵寄單行本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50冊(份)的;
(二)個人攜帶、郵寄單碟(盤)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0盤的;
(三)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圖書類出版物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四)個人攜帶、郵寄成套發行的音像製品進境,每人每次超過10套的;
(五)其他構成貨物特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收發貨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請退運其進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第十條 個人攜帶、郵寄進境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準予進境。
超出個人自用、合理數量進境或者以其他方式進口的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海關憑國家宗教事務局、其委託的省級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予以徵稅驗放。無相關證明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禁止進境。
第十一條 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進口業務,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指定經營。未經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業務。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應當委託國務院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進口經營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二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類印刷品,經營單位應當持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進口批准檔案、目錄清單、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三條 進口音像製品成品或者用於出版的音像製品母帶(盤)、樣帶(盤),經營單位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進口音像製品批准單》(以下簡稱《批准單》)、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四條 非經營音像製品性質的單位進口用於本單位宣傳、培訓及廣告等目的的音像製品,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批准單》、契約、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數量總計在200盤以下的,可以免領《批准單》。
第十五條 隨機器設備同時進口,以及進口後隨機器設備復出口的記錄作業系統、設備說明、專用軟體等內容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口時,進口單位應當按照海關的要求交驗契約、發票、有關報關單證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檔案,但是可以免領《批准單》等批准檔案。

第十六條 境外贈送進口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受贈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贈送方出具的贈送函和受贈單位的接受證明及有關清單。
接受境外贈送的印刷品超過100冊或者音像製品超過200盤的,受贈單位除向海關提交上述單證外,還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十七條 出口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相關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
第十八條 用於展覽、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主辦或者參展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手續。
第十九條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如實向海關申報的,予以收繳,或者責令退回,或者在海關監管下予以銷毀或者進行技術處理。
運輸、攜帶、郵寄國家限制進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如實向海關申報,但是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予以退運。
第二十條 下列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由海關按照放棄貨物

(圖)印刷品印刷品

、物品依法予以處理:
(一)收貨人、貨物所有人、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
(二)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
(三)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或者其他違反《海關法》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的通關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駐中國使館、領館及人員,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以及其他與中國政府簽有協定的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人員進出境印刷品及音像製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各類境外企業或者組織在境內常設代表機構或者辦事處(不包括外國人員子女學校)及各類非居民長期旅客、留學回國人員、短期多次往返旅客進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數量的核定和通關手續,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印刷品,是指通過將圖像或者文字原稿制為印版,在紙張或者其他常用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複製品。
音像製品,是指載有內容的唱片、錄音帶、錄像帶、雷射視盤、雷射唱盤等。
散發性宗教類印刷品及音像製品,是指運輸、攜帶、郵寄進境,不屬於自用、合理數量範圍並且具有明顯傳播特徵,違反國家宗教事務法規及有關政策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
以下,包括本數在內。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2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及音像製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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