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簡稱《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或《中日友好條約》。簽訂於1978年8月12日。生效日期:1978年10月23日。有效期:10年,如在期滿時或在其後任何時候的前一年,締約國任何一方未提出願予終止時則繼續生效。

基本信息

背景過程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 1978年10月23日中日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
1972年 中日邦交正常化後,雙方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交流發展很快。在此背景下,兩國要求儘早展開和平友好條約談判的呼聲日益高漲。1975年1月,中日兩國進行了預備性談判,並達成兩點共識。但是,由於雙方在某些特定問題上始終無法達成一致,談判一度擱淺。
隨著國際局勢和中日兩國國內形勢的變化,締約談判出現轉機。1978年7月,中斷了兩年多的中日締約談判在北京重新舉行,經歷多輪艱苦談判後,中國外交部長黃華與日本外相 園田直8月12日在北京正式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1978年10月23日上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互換儀式在日本首相官邸舉行,中國國務院副總理 鄧小平與日本首相 福田赳夫出席,中國外交部部長黃華和日本外相園田直分別代表本國政府簽署了“互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的證書”,互換了批准書的正本,《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從此生效。

內容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文本上十分簡單,主要是確認雙方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持久的友好關係;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反對 霸權主義;發展兩國經濟和文化關係,促進人民交流等
條約有效期為10年,至今中日兩國都沒有宣布終止條約,所以條約一直自動繼續有效。

條約全文

條約簽訂現場 條約簽訂現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滿意地回顧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在北京發表聯合聲明以來,兩國政府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在新的基礎上獲得很大的發展;確認上述聯合聲明是兩國間和平友好關係的基礎,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確認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應予充分尊重;希望對亞洲和世界的和平與安定作出貢獻;為了鞏固和發展兩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決定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此各自委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委派外交部長黃華 
日本國委派外務大臣園田直
雙方 全權代表互相校閱 全權證書,認為妥善後,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
二、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第二條 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本著睦鄰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 內政的原則,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和文化關係,促進兩國人民的往來而努力。
第四條 本條約不影響締約各方同第三國關係的 立場
第五條
一、本條約須經批准,自在東京交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本條約有效期為十年。十年以後,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以前,將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滿時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條約。 雙方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本條約於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 中文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全權代表  黃華 (簽字) 日本國 全權代表  園田直 (簽字)

意義影響

鄧小平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 鄧小平和日本首相福田赳夫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雖然全文不足1000字,但它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為中日關係的全面發展奠定了政治基礎。
鄧小平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首位國家領導人訪問日本,並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兩國批准書互換儀式。鄧小平對條約高度評價,他說,條約 “不僅在事實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總結了我們過去的關係。更重要的是,從政治上更進一步肯定了我們兩國友好關係要不斷地發展。”

有關檔案

中日四個雙邊關係檔案如同四塊里程碑,勾畫出中日兩國由恢復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歷史進程。
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
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1998年《中日聯合宣言
2008年《中日關於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聯合聲明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