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

動物保護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內容

動物與我們人類一樣,有思想,有感情,也有它們自己的生活方式,更有自由權。我們在未經動物們的同意之下就隨意破壞它們的棲息地;在未經它們的同意之下就隨意傷害它們的軀體;在未經它們的同意之下就私自決定它們的死亡。我們是否有考慮過它們的感受,是否有想過它們的想法,是否想過他們的生命什麼時候終結是有他們本身決定的呢。我們人類現在正提倡珍愛生命,愛惜生活。我們人類的生命很珍貴,難道動物的命就不值得珍惜么。或許我們人類也有不想死但是沒有選擇權利的時候,但是這樣的事情畢竟是少數啊。我們就不能把動物當成是我們人類的一份子,當成我們的朋友,當成我們的家人一樣對待么。 我們現在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信息越來越發達,對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是我們的物質生活中可否將“食用野生動物對身體有好處”這一條去掉呢。現在有說吃野生動物可以長命的;也有說吃野生動物有營養的;更有人說吃野生動物對大腦有好處的。我想這個可能是對的,但是人類不能盲從,有些動物體內是有致癌物質的。 況且不說這個,就算野生動物吃了對我們有好處,但是人類有沒有想過,當我們在盡情的虐殺它們的時候,我們人類的死期也快臨近了呢?我想只要是讀過書的人都對“生物鏈”這個詞不陌生吧?一旦生物鏈被破壞,就意味著生物大家族會以最快的速度在地球上消失,最終人類也會落到死的下場。等到人類得到報應的時候,恐怕已經沒有挽回的餘地了吧?誰都知道一句至理名言——世界上是沒有後悔藥買的。為什麼知道這句話,就不能去思考一下,去想一下,去實行一下呢?只要我們時刻記著這句話,時刻想著要去把它實踐下去,當我們在餐桌上看到那無辜的生物的時候,還會開開心心的想要把它們吃下去嗎?還會犯這么天大的錯誤么? 2012年的“世界末日”會不會發生還不一定,但是我們如果不保護好我們的環境,保護好我們珍貴的野生動植物,恐怕世界末日會不會發生就會由不確定變成肯定了吧。 現在全球的動植物物種正在以最大的速度從地球上消失,有時候甚至每分鐘都會消失一個物種。如果再以這樣的趨勢進行下去,人類難道不會消失么?人類難道就不能構想一下嗎?難道就不能為以後做下打算么?難道就不能為後代打算一下么?難道就不能為人類的長遠發展做下打算么?我們現在的生活幸福美滿,不求吃穿,信息高速發達,這些都是我們的祖先留下來的,這些都是他們辛苦努力奮鬥得來的。作為後代,難道我們要把他們的成果就這樣毀於一旦么?我們後代就這么沒有素質么?一定要把他們的成績毀滅么? 地球就這樣毀滅,人類難道不會覺得可惜么? 所以,為了人類的長遠發展,好好珍惜保護野生動物,珍惜我們美滿的生活,把祖先留下的成果進一步發展下去。

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修正)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上一級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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