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遺蹟

人文遺蹟,又叫文化遺產,是前人創造的可以用來表明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特徵的舊跡。 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人文遺蹟包括:古蹟,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份或構造物、銘文、窟洞以及景觀的聯合體;建築群,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形式、布局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位或連線的建築群;遺址,即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的聯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區域。 人文遺蹟是人類歷史發展的見證、以其獨特的屬性而在科學、文化、歷史、美學和教育方面具有極高的價值,一旦遭到破壞便很難恢復。

人文遺蹟,又叫文化遺產,是前人創造的可以用來表明特定歷史時期文化特徵的舊跡。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人文遺蹟包括:古蹟,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份或構造物、銘文、窟洞以及景觀的聯合體;建築群,即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形式、布局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位或連線的建築群;遺址,即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的聯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區域。人文遺蹟是人類歷史發展的見證、以其獨特的屬性而在科學、文化、歷史、美學和教育方面具有極高的價值,一旦遭到破壞便很難恢復。因此,我國環境保護法將其列為我國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並採取各種措施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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