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X8

IPX防水等級標準(0-8級),國際工業防水等級標準IPX和日本工業防水標準的JIS等級是一致的,共分為0-8的9級。

簡介

IPX防水等級標準(0-8級),國際工業防水等級標準IPX和日本工業防水標準的JIS等級是一致的,共分為0-8的9級。
0級 無保護
1級 可以消除垂直落下水滴的有害影響
2級 對與垂直方向在15度以內落下的水滴有防護作用
3級 可以消除與垂直方向在60度的噴霧狀水滴的有害影響
4級 可以消除從不同方向飛濺水滴的有害影響
5級 可以消除對各方向噴嘴噴射水流的有害影響
6級 可以消除對各方向噴嘴強力噴射水流的有害影響
7級 頂部距離水面0.15—1米,連續30分鐘,性能不受影響,不漏水
8級 頂部距離水面1.5—30米,連續30分鐘,性能不受影響,不漏水
IPXX等級中關於防水實驗的規定。
(1)IPX 1
方法名稱:垂直滴水試驗
試驗設備:滴水試驗裝置
試樣放置:按試樣正常工作位置擺放在以 1r/min 的鏇轉樣品台上,樣品頂部至滴水口的距離不大於 200mm
試驗條件:滴水量為 10。5 mm/min
持續時間:10 min
(2)IPX 2
方法名稱:傾斜 15°滴水試驗
試驗設備:滴水試驗裝置
試樣放置:使試樣的一個面與垂線成 15°角,樣品頂部至滴水口的距離不大於 200mm 。每試驗完一個面後,換另一個面,共四次。
試驗條件: 滴水量為 30。5 mm/min
持續時間: 4×2。5 min( 共10 min )
(3)IPX 3
方法名稱:淋水試驗
試驗方法:
a。 擺管式淋水試驗
試驗設備:擺管式淋水濺水試驗裝置
試樣放置:選擇適當半徑的擺管,使樣品台面高度處於擺管直徑位置上,將試樣放在樣台上,使其頂部到樣品噴水口的距離不大於 200mm ,樣品台不鏇轉。
試驗條件:水流量按擺管的噴水孔數計算,每孔為 0。07 L/min ,淋水時,擺管中點兩邊各 60° 弧段內的噴水孔的噴水噴向樣品。被試樣品放在擺管半圓中心。擺管沿垂線兩邊各擺動 60°,共 120°。每次擺動( 2×120°) 約 4s
試驗時間:連續淋水 10 min
b。 噴頭式淋水試驗
試驗設備:手持式淋水濺水試驗裝置
試樣放置:使試驗頂部到手持噴頭噴水口的平行距離在 300mm 至 500mm 之間
試驗條件:試驗時應安裝帶平衡重物的擋板,水流量為 10 L/min
試驗時間:按被檢樣品外殼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 1 min (不包括安裝面積),最少 5 min
(4)IPX 4
方法名稱:濺水試驗
試驗方法:
a.擺管式濺水試驗
試驗設備和試樣放置:與上述 IPX 3 之 a 款均相同;
試驗條件: 除後述條件外,與上述 IPX 3 之 a 款均相同;噴水面積為擺管中點兩邊各 90°弧段內噴水孔的噴水噴向樣品。被試樣品放在擺管半圓中心。擺管沿垂線兩邊各擺動 180°,共約 360°。每次擺動 ( 2×360°) 約 12s
試驗時間: 與上述 IPX 3 之 a 款均相同 ( 即10 min )。
b.噴頭式濺水試驗
試驗設備和試樣放置:與上述 IPX 3 之 b 款均相同;
試驗條件:拆去設備上安裝帶平衡重物的擋板,其餘與上述 IPX 3 之 b 款均相同;
試驗時間:與上述 IPX 3 之 b 款均相同, 即按被檢樣品外殼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 1 min (不包括安裝面積) 最少 5min
(5)IPX 5
方法名稱:噴水試驗
試驗設備:噴嘴的噴水口內徑為 6。3mm
試驗條件:使試驗樣品至噴水口相距為 2。5m ~ 3m ,水流量為 12。5 L/min ( 750 L/h )
試驗時間:按被檢樣品外殼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 1 min (不包括安裝面積) 最少 3 min
(6)IPX 6
方法名稱:強烈噴水試驗;
試驗設備:噴嘴的噴水口內徑為 12。5 mm
試驗條件:使試驗樣品至噴水口相距為 2。5m ~ 3m ,水流量為 100 L/min ( 6000 L/h )
試驗時間:按被檢樣品外殼表面積計算,每平方米為 1 min(不包括安裝面積)最少 3 min
(7)IPX 7
方法名稱:短時浸水試驗
試驗設備和試驗條件:浸水箱。其尺寸應使試樣放進浸水箱後,樣品底部到水面的距離至少為 1m 。試樣頂部到水面距離至少為 0。15m
試驗時間: 30 min
(8)IPX 8
方法名稱: 持續潛水試驗;
試驗設備:須提供防水試驗水槽之名稱、廠牌、型號與序號。
實驗室環境條件:須標明環境溫度與相對溼度。
試驗方法 / 規格
試驗規範:參照 IEC 60529 Edition 2.1:2001-02 之 IPX8 試驗方法。
防水保護試驗
(一)試驗方法:IEC 60529 Edition 2.1:2001-02 之 IPX8 樣品依所指定之正常使用狀態,完全浸沒於水中。
(二)樣品狀態:試驗中樣品保持在正常使用狀態下。
(三)樣品架設方式:高度未滿 850 mm 之待測外殼,其最底端應在水面下 2 米之位置。
(四)試驗時間:60分鐘。
(五)檢查項目:試驗後檢查待測物外殼之內部是否有進水之情形並執行功能檢查。
(1)待測物外殼是否提供防水保護?
(2)電線或電氣元件附近是否有水滯留?
(3)功能測試:檢查樣品是否可正常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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