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大學生燒烤被燒事件,2014年9月2日中午,浙江大學生小倩與校友小慶在義烏蘇溪一家自助燒烤聚餐時,被燃燒的酒精嚴重燒傷。
事發時,大二女生小倩和男同學吃燒烤,服務員在往酒精爐內加酒精時,未將酒精爐滅火,導致酒精桶內酒精被點燃,瞬間噴出一條長長火舌,導致女生全身起火。女生全身被大面積燒傷,另外還有一名服務員和另一名學生被燒傷。
事後,醫生他作出的診斷結果是:頭部、頸部為深二度燒傷,但無生命危險。
事件過程
2014年9月2日中午,家住浙江義烏荷葉塘的小倩,與家住義烏蘇溪的校友小慶在蘇溪碰頭,兩人決定先去吃頓烤肉,之後再坐車結伴回溫州上學。
兩人選在了蘇溪一家自助燒烤聚餐,拿了自己喜歡吃的菜回到位置上後,小慶覺得燒烤的火不是很旺,叫來了服務員加火。小慶看著服務員拿來了一瓶液態的酒精,往還有一點點火星的燒烤爐里倒。小慶覺得有些奇怪,但已經來不及制止,火焰頓時就沖了上來。這時,服務員手中裝著酒精的瓶子裡也著起火來。因為緊張,小慶隨手將酒精瓶一扔,正好落在了小倩的身上。
小倩瞬間就被大火包圍(,其他客人一看有人被火燒傷,馬上就脫下了自己的衣服來撲火。火雖然很快就滅了,但小倩全身已被燒成了焦黑色。小慶在身上著火後,馬上把自己的衣服脫了下來,但是因為火燒得太旺,她的面部、頸部還是有一些被燒傷。服務員小姍的右手也輕度燒傷。[1]
事後處置
事情發生後,3人立即被送到義烏復元醫院,小慶頭部、頸部為深二度燒傷,但是並沒有生命危險,經過包紮,小慶轉入普通病房。因為傷勢嚴重,小倩被送到杭州的醫院搶救。[1]
服務員小姍是傷勢最輕的,只有右手、雙腿膝蓋輕微燙傷,包紮後就可出院。
同時,義烏警方已經介入調查。[1]
當時雙方
小倩,2014年年20歲,家住浙江義烏荷葉塘,在溫州大學上學,金華義烏人,新學期就上大二;
小倩的微博中,很大一部分內容涉及公益。2013年11月8日,小倩不慎將腳扭傷,當時的溫大數學學院副院長應裕林開車將她送到醫院,並為她辦好相關手續。因為這件事,小倩在自己的微博中寫道“老師很可愛,平易近人,還給了蛋糕吃。”這是她發的第一條微博。
7月6日,她參加完大學生暑期實踐後,在微博上寫道:“上午我們一起募捐,同樣的話,同樣的心情,只願為孩子們做點兒什麼。第一條,茶山街道和幸福驛站附近募捐金額1399元,第二天茶山街道募捐金額613元,幸福驛站2230元,兩天總金額4242元。”
7月8日,她在微博中轉發了“2014年圓夢中國公益我先行”的內容,之後便沒有再更新。
小慶,2014年年20歲,家住義烏蘇溪,小倩的大學校友,事件發生時和小倩在一起就餐,並打算結伴回溫州上學。
小姍,2014年18歲,來自貴州,2013年開始來到義烏打工,而到這家燒烤店打工才一個月的時間,沒有經過任何崗前培訓,以前都是老闆安排她跟在老員工旁邊學習,這天老員工休息,她第一次獨自為客人服務。[1]
專家解讀
燒烤店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從視頻的內容以及搶救狀況來看,本事故中可能會給受害人造成重傷以上的身體傷害(甚至是死亡)。該損害結果除必然的產生民事責任外,甚至有觸犯刑法的法律風險。
液態酒精屬易燃物品,其在公眾場所甚至是有火星的地方添加,極易發生危害後果,這是生活常識,是社會一般大眾所應當預見到的。嚴格地說,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疏忽大意沒有預見的,屬於過失的主觀態度。行為人也就是這裡的服務員過失造成他人重傷以上身體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於燒烤店來說,依據《侵權責任法》對顧客的人身安全有安全保障義務,事故又是其員工的操作不當所引起,應當對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3]
相關知識
液態酒精危險容易出事故
液態的酒精非常不穩定,在使用的時候如果操作不當,極易出現事故。沒有熄滅明火的情況下去加酒精,這是非常危險的做法,因為酒精極易揮發,而且揮發之後就會以氣體的形式向四周擴散,但是揮發成氣體的酒精依然易燃,如果在沒有完全熄滅明火的情況下去添加酒精,那么揮發在四周的氣體酒精就會燃燒起來,這樣的話就會引燃液體酒精,而如果酒精是在窄頸容器中,還有可能發生爆炸等危險。需要注意的是,容器中的酒精量應該在容器的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之間,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