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9日

199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軍委頒布試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共同修訂的《軍隊基層建設綱要》。 1993年12月9日,經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批准,中央軍委將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共同修訂的《軍隊基層建設綱要》頒發全軍試行。 《軍隊基層建設綱要》自1988年6月頒發試行、1900年1月正式頒發施行以來,在規範、指導和促進基層全面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上發揮了積極作用。

大事記

1993年12月9日,中共中央軍委頒布試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共同修訂的《軍隊基層建設綱要》

1993年12月9日,經中央軍委主席江澤民批准,中央軍委將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共同修訂的《軍隊基層建設綱要》頒發全軍試行。《軍隊基層建設綱要》自1988年6月頒發試行、1900年1月正式頒發施行以來,在規範、指導和促進基層全面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上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發展,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後,軍委對軍隊建設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迫切需要對其進行修訂,以指導基層建設更好地發展。修訂後的《綱要》共分為4個部分,一是基層建設的標準;二是為達到這個標準必須做好的經常性主要工作;三是基層建設的檢查、評比方法;四是對領導機關指導、服務於基層提出的具體要求。修訂後的《綱要》既保留了原《綱要》的優點,又有新的發展,構架合理,重點突出,簡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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