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簡併稅制

以合併稅種、簡化徵稅辦法為內容的一次稅制改革。這次稅制改革是將企業繳納的各種稅,除保留工商所得稅外,統簡併為“工商稅”一種稅,並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從而使工商稅收制度進一步趨向單一化。由於“非稅論”的影響,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人們認為商品的範圍和價值規律作用的範圍已經很小,稅收調節經濟的作用也很小了。稅收的主要職能是組織財政收入、積累資金。稅收制度和徵稅辦法越簡化越適合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因此,早在1964年就著手研究簡併稅制問題。財政部在總結各地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於1971年6月提出了實行“工商稅”的意見,並草擬了“工商稅條例”。1972年3月31日,國務院向各省、市、自治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經過將近一年的擴大試點,自1973年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行。

內容

這次稅制簡併的主要內容是:(1)合併稅種,即把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和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屠宰稅合併為工商稅。(2)簡化稅目、稅率。工商稅以行業結合產品設計稅目、稅率。稅目由過去的108個減為44個,稅率由過去的141個減為82個。(3)改變一些徵稅辦法,下放一些管理許可權。主要是取消對“中間產品”的徵稅,原則上按企業銷售收入計算徵稅。對於新興工業、“五小”企業、社隊企業、綜合利用、協作生產等,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減稅、免稅。(4)調整了少數行業的稅率,對於大多數行業保持原來的負擔水平。對農機、農藥、化肥、水泥的稅率有所降低,對印染、縫紉機和部分化工原料的稅率有所提高。這次簡併工商稅收制度,對國營企業只徵收工商稅一種稅,對集體企業只徵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稅。至於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屠宰稅,則只對個人和外僑等繼續徵收。隨著稅制的大大簡化,稅收的作用也越來越小,不僅大大削弱了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在組織收入方面也受到局限和束縛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