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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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記

1951年1月16日政務院公布《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條例共15條,其中規定:特種消費行為稅從價計征,由消費者負擔,以營業者為代征義務人。此條例公布後,各地有關特種消費行為稅之單行辦法一律廢止。條例對特種消費行為稅之稅目、代征業別、稅率及起征點等均作了具體規定。

1951年1月16日 《人民日報》報導:1950年全國郵電工作作出了很多成績。全國郵電機構長期分立的現象得到改變,組織領導、人事、器材、財務、業務等各方面已經全部統一,實現了“集中領導、專業分工、郵電合一”的原則。首都與各大行政區中心及大部分省府取得了有線電話聯繫,我國與國際的郵電關係也有所推進。

1951年1月16日至22日 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在北京召開處理接受外國津貼的高等學校會議。各大行政區教育部或文教部門負責人,有關學校的領導人、教師和學生代表出席了會議。會議確定了接受外國津貼的高等學校的原則、辦法和接收工作中的一些具體政策、措施等。

1951年1月16日至25日 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

1951年1月16日 團市委組織部通知,今暫定北大團委會相當於團區委的組織,今後在進行工作中,得享有相當於區級的職權。

1951年1月16日 新鄉市舉行平原省烈士陵園(今新鄉市烈士陵園)奠基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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