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

黨的紀律涉及到黨內生活的各個方面,可以概括為:政治紀律、經濟紀律、組織紀律、人事紀律、宣傳紀律、民眾紀律、外事紀律、保密紀律。所有為保證全黨行動一致,鞏固黨的紀律、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項規定,都是黨的紀律。作為執政黨,黨必需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共產黨員必須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遵守國家法律和法令也是黨的紀律。黨的紀律簡稱“黨紀”,在中國大陸地區特指中國共產黨的紀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根據黨的性質、綱領和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需要而確立的各種黨規黨法的總稱,是黨的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的紀律是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鞏固黨同民眾的密切聯繫,提高黨的戰鬥力的重要保證。每個黨員必須自覺地用黨的紀律約束自己,並接受黨組織和人民民眾的監督。要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所有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遵守黨的紀律,黨內不允許有凌駕於黨的紀律之上的特殊黨員。

基本信息

內容特徵

理論理論

其主要特徵是:

1、客觀性。黨的紀律並不是主觀意志的表現,而是歷史發展的產物。無產階級的紀律,是無產階級在資本主義大生產的物質條件中形成的,是社會大生產發展的必然結果。無產階級政黨的紀律則是無產階級的紀律性的集中體現。

2、嚴肅性。無產階級及其政黨之所以有力量,就在於它是嚴密的有組織的整體。而這種組織作用的有效發揮,則有賴於黨內實行嚴格的紀律。當某種建議和意見一經在黨的會議上討論通過,形成了決議,便對整個黨的組織和黨員都適用,都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黨的每個組織和黨員必須執行。不執行黨的決議,也就違背了黨的紀律。誰若違犯了紀律,誰就要受到紀律的制裁。

3、自覺性。共產黨員是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起來的工人階級先進分子,能夠正確理解和處理個人與組織、自由與紀律的辯證統一關係,把遵守黨的紀律視為對黨應盡的義務,視為黨的事業順利發展的根本保證。

4、民主性。黨的紀律是以允許黨內自由討論和自由批評為前提的。黨員在黨內有充分的民主權利,既是黨的紀律的執行者,又是黨的紀律的制定者。黨的任何一項紀律都是在黨員或者黨員代表充分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制定的,它既符合黨的根本利益,也集中體現了大多數黨員個人的意志。

歷史發展

歷史發展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給毛澤東寫信.探討建立中國共產黨,首次提出了“黨的紀律為鐵的紀律”的科學概念,信中說:“黨的組織為極集權的組織,黨的紀律為鐵的紀律,必如此才能養成少數極覺悟極有組織的分子,適應戰爭時代及擔負偌大的改造事業”。

1921年.一大宣布中國共產黨成立,《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第六條規定,“在黨處於秘密狀態時,黨的重要主張和黨員身份應保守秘密”。

1922年7月,二大在黨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條紀律。首先提出了“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並明文規定,黨員言論行動違背黨章,無故連續二次不到會,欠繳黨費三個月,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留黨察看期滿而不改悟,泄漏本黨秘密等,犯有一條就可開除黨籍。黨的三大、四大的黨章在黨的紀律規定中沿用了二大黨章的提法。

1927年6月,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對黨章進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紀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同時還規定了不執行上級機關的決議及其他破壞黨的行為的黨部則給予警告,改組、重新登記(解散組織)的處罰;是黨員個人的則給予警告、取消工作、留黨察看及開除黨籍等處罰。

1928年7月,黨的六大黨章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詳細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項根本原則,這有利於糾正黨記憶體在的家長制和極端民主化兩種傾向,正確處理黨內民主和集中的關係,對黨的建設影響深遠。在第十三章黨的財政第四十七條中規定,黨員無充分理由連續三月不繳黨費者,以自願脫黨論。

1938年,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證”的科學論斷。這次全會還根據毛澤東的建議,制定並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和紀律的決定》。

1945年6月,黨的七大黨章第一次把黨的紀律寫進總綱:“中國共產黨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組織起來的,是以自覺的、一切黨員都要履行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在黨內不容許有離開黨的綱領和黨章的行為,不能容許有破壞黨紀、向黨鬧獨立性、小組織活動及陽奉陰違的兩面行為。中國共產黨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

同時,首次將“四個服從”作為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載入黨章,即“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1956年黨的八大黨章基本上沿襲了十二大黨章的提法,改為四個“必須服從”。1982年黨的十二大黨章,總結黨內政治生活的歷史經驗特別是“文革”中的嚴重教訓,以更準確的語言再次重申了八大黨章對“四個服從”的表述,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它不僅概括嚴謹、科學,而且從總體上確立了黨內政治生活的嚴整秩序,因此,黨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黨章均沿襲了十二大黨章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是對全體共產黨員和黨組織提出的最基本的紀律要求:堅持黨的政治路線和思想路線;堅持集體領導,反對個人專斷;維護黨的集中統一,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堅持黨性,杜絕派性;要講真話,言行一致;發揚黨內民主,正確對待不同意見;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同錯誤傾向和壞人壞事作鬥爭;正確對待犯錯誤的同志;接受黨和民眾的監督,不準搞特權;努力學習,做到又紅又專。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黨章在總章中第一次向全黨提出了三項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四項基本原則載入總綱,並指明這是“全黨團結統一的政治基礎”。十二大黨章又專門恢復了黨的紀律一章,把加強黨的紀律放在重要位置,對黨員規定了嚴格的紀律,實行在黨的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僅規定每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而且還規定了對黨員各種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的處分辦法,對違犯紀律的黨員給以應有的批評和處分,把堅持反對黨、危害黨的分子清除出黨,並增加了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1995年9月,江澤民在《領導幹部一定要講政治》一文中指出:“我們講加強政治紀律,最基本的就要遵守黨章,按黨章的規定去做。”“講政治紀律,首要的一條,就是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

十四大黨章由十三大黨章的三項基本要求改為四項基本要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堅持民主集中制”。從政治、思想、作風、組織四個方面提出了嚴格要求,成為全黨必須遵守的紀律。十五大、十六大黨章一直沿襲了十四大黨章四項基本要求的表述。十六大黨章第三十七條中規定,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對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要給予紀律處分,並規定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五種黨的紀律處分。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條例分十三章,172條。內容包括條例的指導思想、任務和實施範圍,實施黨紀處分的原則,違犯紀律和紀律處分的種類,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對違法犯罪黨員的黨紀處分等,同時對各類違紀錯誤的定性處理作了具體規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的基礎上修訂頒布的。《黨紀處分條例》的鮮明特點,就是堅持與時俱進、制度創新。它順應時代要求,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明確規定對於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為,應當根據情節給予黨紀處分,以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在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時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以體現“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則;它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黨員,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確保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黨紀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進一步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的重大舉措,對於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不斷完善

黨章第三十七條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完成黨的任務的基本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共產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黨的紀律是擁有制定黨內法規權力的機關根據黨的章程制定和頒布的,運用黨紀處分的手段保障其實施的,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從其內容和涉及的範圍來說,主要有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民眾紀律,還包括宣傳紀律,經濟紀律、保密紀律、人事紀律、外事紀律等。黨的紀律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的紀律,是建立在正確的政治路線之上的紀律.也是以黨的民主集中制為根本原則的紀律,我們黨的紀律具有先進性、強制性、統—性的基本特徵,是區別於其他政黨紀律的新型的紀律。

內容分類

中國共產黨從來是一個有偉大理想和嚴明紀律的黨。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中,黨的紀律逐漸形成、發展和完善,是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可靠保證,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目前,黨已經擁有七千多萬黨員,正領導著十幾億人口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空前偉大而艱巨。黨的十六大報告強調:“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絕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在這種新的歷史條件下,黨中央多次向全黨提出增強黨的紀律觀念的問題,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十七大黨章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黨的紀律從內容上可分為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民眾紀律、經濟紀律、保密紀律、宣傳紀律、人事紀律和外事紀律,共八項。

政治紀律

黨的政治紀律是黨根據不同歷史時期政治任務的要求,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政治活動和政治行為確定的基本規範,是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它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鬥爭中要立場堅定,在重大原則問題上要旗幟鮮明,在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時要堅定不移。我們講政治紀律,首要的一條,就是要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不動搖,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動搖。黨員對於黨的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須在行動上服從,決不允許公開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江澤民同志強調“:堅決維護中央權威,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的決策,只有努力學習、正確理解、認真執行、堅決維護並聯繫實際創造性地加以貫徹的義務,絕對沒有不執行或隨意變更的權力。

組織紀律

黨的組織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黨員必須遵循的維護黨在組織上團結統一的行為準則。民主集中制是我們黨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也是根本的組織紀律。違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和違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都是違犯組織紀律的行為。所有的黨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組織原則,切實做到黨章所規定的“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決不允許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門或單位搞成不聽中央統一指揮、不受黨組織約束和黨員監督的“領地”。各級黨委都必須認真執行黨委會的工作規則,做到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不論什麼人,不管其職位高低,都不允許搞獨斷專行,或者拒絕組織的調遣和監督,把自己凌駕於黨組織之上。共產黨員無論擔負什麼工作,都是黨組織的一員,個人的進步和取得的工作成績,都不可能離開黨組織的培養、教育和幫助。要堅決反對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嚴肅黨的組織紀律,必須全面貫徹幹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選拔任用幹部,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程式來進行,堅持做到多數人不贊成的不提名,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認真考核的不討論,集體討論幹部提拔任用時多數人不同意的不通過。對那些不按黨的原則辦事,在選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風的,不管涉及到什麼人,都要一查到底。對於跑官要官的,不僅不給,還要嚴肅批評,由此得到提拔任用的要堅決撤下來。對於買官賣官的,發現一件認真查處一件,並堅決繩之以黨紀國法。對於騙官當的,要從嚴懲處,並且一定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民眾紀律

黨的民眾工作紀律,是指黨組織和黨員在民眾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則。黨的民眾工作紀律,是密切黨同人民民眾關係的重要保證。它要求各級黨組織和每個共產黨員,必須堅持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隨時隨地維護人民民眾的利益,不允許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損害人民民眾的利益。歷史經驗反覆證明,什麼時候民眾工作紀律執行得好,黨群關係就密切,我們的事業就順利發展;什麼時候民眾工作紀律執行得不好,黨群關係就受到損害,我們的事業就遭受挫折。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動員和帶領全國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就更加需要嚴格執行黨的民眾工作紀律,把最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把他們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把對上級負責與對民眾負責統一起來,把維護民眾的利益作為思考問題、制定政策的基本出發點,絕不能與民爭利、以權謀私、侵犯民眾的合法利益。特別是一些困難企業和單位,領導幹部更要與民眾同甘共苦,團結民眾同心同德,共度難關。對於民眾中出現的對黨的一些政策措施暫時不理解的問題,要做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地引導和幫助,力戒簡單生硬。對於那些騎在民眾頭上稱王稱霸、欺壓民眾的黨員和幹部,必須嚴肅懲處。

經濟紀律

黨的經濟工作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黨員和黨的幹部在經濟工作中必須遵循的規範和準則。隨著改革的深化、開放的擴大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形勢變化和加入WTO的情況下,加強經濟工作紀律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紀律顯得越來越重要。能否不斷健全和切實執行各項經濟規章制度和紀律規範,不僅關係到一個單位、一個部門的經濟工作,而且還會影響到一個地區甚至整個國家經濟秩序的穩定。所有從事經濟工作的黨員和幹部都必須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都要嚴格遵守經濟工作制度特別是財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職權規定插手這些工作。要繼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關鍵是要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規範作用、制約作用和威懾作用。要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無論哪一個領導班子,哪一個幹部,不遵守經濟工作紀律,都要追究責任。對於負有檢查監督責任的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如果不去檢查,監督不力,出了問題也要追究責任。

保密紀律

黨的保密工作紀律就是保守黨的國家秘密的規定。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堅決保衛黨和國家利益,是每一個共產黨員應盡的義務。對違反黨和國家保密規定的黨員、幹部要根據情節予以處理。違者免職,受到應有的處罰!

宣傳紀律

黨的宣傳紀律,指黨對從事報刊、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規定的工作準則和對宣傳工作的要求。黨章規定:“黨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也規定:“黨的報刊必須無條件地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政治觀點。對於中央已經做出決定的這種有重大政治性的理論和政策問題,黨員如有意見,可以經過一定的組織程式提出,但是絕對不允許在報刊、廣播的公開宣傳中發表同中央的決定相反的言論;也不得在民眾中散布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相反的意見。這是黨的紀律。”宣傳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宣傳紀律之所以重要,是由於宣傳工作具有公開性和廣泛性的特點。黨的許多決議是通過新聞媒介傳達的,黨的許多政策是通過新聞渠道向廣大民眾宣傳和解釋的,黨的許多工作是通過宣傳工具進行指導的,因此,無論是正確的或錯誤的宣傳,影響都是相當大的。

宣傳紀律要求黨的宣傳工作必須服從黨的領導,凡是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政治性理論問題,必須同黨中央保持一致。對重大問題的宣傳不請示中央和有關黨組織,不按黨的統一部署進行;擅自發表和宣傳與黨的決定相反的言論;違反政策規定出版黃色、淫穢有害的印刷品、錄音錄像製品;違反保密原則,泄露黨和國家的政治、經濟、科技等方面的機密等,都是違反黨的宣傳紀律的行為,都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一切從事黨的宣傳工作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與黨中央保持思想上和政治上的高度一致,認真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在新的歷史時期,黨的宣傳工作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全面正確地宣傳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正確宣傳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提供正確的輿論導向。

人事紀律

黨的組織人事紀律,指黨的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原則和程式的規定。組織人事紀律是黨的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執行黨的組織人事紀律,對於從法規上保證黨所任用的幹部能夠符合黨的德才兼備、“四化”標準,提高幹部隊伍素質,調動幹部的積極性都有重要的意義。黨章規定:“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也規定:“在幹部工作中要堅持正派的公道的作風,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嚴禁以派性劃線,嚴禁利用職權在黨內拉私人關係,培植私人勢力”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違反黨的幹部標準和組織原則,將自己的親屬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不得讓他們超越職權干預黨和國家的工作;不應把他們安排在自己身邊的要害崗位上。”違反了這些規定,也就違犯了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紀律。黨的組織人事紀律的具體要求是:(1)幹部的選拔和任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不能搞任人唯親,不許利用職權拉幫結派;(2)幹部的任免、調動和對犯錯誤幹部的處置,必須經過黨組織的集體討論,不能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3)幹部的任免升降,必須按規定程式辦事,不能臨時動議,倉促決定提拔任職;(4)不許泄露人事機密,討好個人;(5)不許違反編制規定,擅自增設機構和增加職數,等等。

為改進黨的幹部人事工作,加強黨的組織人事紀律,1995年2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條例》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條件和程式,對黨政領導幹部的交流、迴避、辭職、降職等制度都作了具體規定,並對違犯規定提出了具體的紀律處分和監督措施。1997年8月,中共中央組織部還制定下發了《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規範》,2000年頒布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2001年2月又制定下發了《關於加強組織部門幹部監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2004年制定《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等。這些法規檔案,都為加強黨的組織人事紀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糾正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提高幹部隊伍素質,有著重要的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嚴守黨的組織人事紀律,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式選拔任用幹部。

外事紀律

黨的外事紀律,指共產黨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國務院1981年10月20日轉發的《涉外人員守則》,對所有涉外人員包括共產黨員規定了10條外事紀律。具體內容為:(1)忠於祖國,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堅決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堅決維護民族尊嚴,不做任何不利於祖國的事,不說任何不利於祖國的話。(2)在一切對外活動中要嚴格按照黨的方針政策辦事。(3)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不搞大國沙文主義。(4)站穩立場,堅持原則,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5)分清內外,提高警惕,嚴守國家機密,嚴格執行保密規定。(6)不許背著組織同外國機構和外國人私自交往;不許利用職權和工作關係營私牟利;不許同外國人私相受援禮品,反對各種不良傾向和不正之風。(7)謙虛謹慎,不卑不亢,講究文明、禮貌,注意服飾、儀容。(8)嚴禁酗酒。在對外活動中飲酒不得超過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9)堅持勤儉辦外事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傳統,抵制資產階級的思想侵蝕。(10)加強組織觀念,自覺遵守紀律,如實反映情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顧全大局,協同對外。

外事紀律是黨的紀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同外國進行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藝術等各種交往日益增多,內容更加廣泛,嚴守外事紀律也更加重要。因此,1988年5月中紀委專門下發了《共產黨員在涉外活動中違反紀律處分的暫行規定》;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又專門對違反黨的外事紀律的,從各方面作了嚴肅的紀律處分規定。這些規定,為嚴肅黨的外事工作紀律,維護黨和國家榮譽和利益,提供了制度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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