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軍區環保局

(二)負責轄區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擬訂並實施全區各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全區主體功能區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轄區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及一般(Ⅳ級)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助上級部門處理較大(Ⅲ級及以上)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三)落實區政府污染減排目標。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污染物減排項目責任單位的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協調解決轄區內各類環境糾紛。
(五)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
(六)加強在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對全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轄區內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提出區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轄區內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工作。
(九)協助上級部門監督管理轄區核心安全、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協助上級部門做好核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協助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以及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轄區內環境監測和環境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實施全區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信息網;推動全區環境信息公開。
(十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組織轄區內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並監督實施。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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