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伊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6月28日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然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然保護區屬森林生態系統類型,位於伊春市嘉蔭縣境內,地理坐標東經129°32′50″~129°54′46″,北緯48°52′00″~49°10′09″。自然保護區總面積35868公頃。自然保護區區界以國務院批准的檔案為準。

第三條 凡從事與自然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可持續發展、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制定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與自然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五)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六)審核、辦理緩衝區入區手續;

(七)開展森林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及日常預防管理;

(八)開展國際、國內自然保護區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嘉蔭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長效協調管理機制,成立議事協調委員會。嘉蔭縣文化和旅遊、公安、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水利、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畜牧等有關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林場應當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自然資源的義務,對破壞、侵占自然保護區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對屬實的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八條 自然保護區的發展規劃應當納入伊春市、嘉蔭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其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納入嘉蔭縣財政預算。

第九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接受捐贈的財產用於自然保護區建設與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鼓勵自然保護區周邊居民參與自然保護區設施建設、森林資源管護、植樹造林等工作,實現自然保護區與居民的利益共享。

第十一條 對建設、管理自然保護區以及在有關的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

第十二條 自然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放牧、狩獵、捕撈、採藥、開墾、燒荒、開礦、採石、挖沙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擅自移動、破壞界標;

(三)擅自移動、損毀科研、監測設備和其他各種設施;

(四)向自然保護區內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的污染物;

(五)其他破壞自然保護區環境和資源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確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並經黑龍江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禁止在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研需要,從事非破壞性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等活動,應當事先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批准。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由嘉蔭縣發改、文化和旅遊、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協助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方案,方案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

在自然保護區組織參觀、旅遊活動的,應當嚴格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案進行,並加強管理;進入自然保護區參觀、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管理。

開展的旅遊活動不得對生態環境和保護對象構成威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嚴格按照旅遊環境容量確定遊客接待量。

嚴禁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

第十六條 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參觀、旅遊活動收取的門票及遊覽場所內配套服務項目的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開展旅遊等活動所獲得的收入,用於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十七條 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禁止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建設其他項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造成損害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八條 對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內開展的建設項目,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和報告。

第十九條 伊春市、嘉蔭縣人民政府根據自然保護區實際,逐步建立政府資金補償為主、多元補償機制結合的生態保護補償方式。

引入市場機制,實行自然保護區社會性收費制度,針對旅遊開發、觀光考察、教學科研等一定範圍內的資源開發利用者或者環境受益主體收取資源補償費。

資源補償費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主要用於自然保護區的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方面。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自然保護區內發現受傷、病弱、受困、迷途、死亡的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並及時報告或者送交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禁止傷害,隱藏和出售。

第二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預防和控制外來入侵物種對生態系統的影響:

(一)定期開展外來物種調查;

(二)制定並實施外來入侵物種防治方案及監控方案;

(三)生態恢復時引入的物種應當採用本地物種;

(四)加強關於外來入侵物種的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依法在自然保護區設立森林公安派出機構,維護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二十三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自然保護區特點以及潛在的自然災害,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護區污染或者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當地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內現有自然村屯的管理,控制新的人口遷入。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不同情節進行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者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經批准在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二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向自然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嘉蔭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本條例未規定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嘉蔭縣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嘉蔭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開展參觀、旅遊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的;

(二)開設與自然保護區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遊項目的;

(三)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遊活動的;

(四)違法批准人員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由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伊春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目的和必要性

制定本條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發揮科學研究及教學實驗基地的作用,實現可持續發展。強化自然保護區執法力度,依法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

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生態系統保存完整,生境獨特,珍稀物種多樣集中,是集生物多樣性保護、科學研究、生態旅遊和可持續利用於一體的自然保護區。作為我國小興安嶺北部保存最完整的森林生態系統和獨特的花崗岩地質遺蹟,該保護區具有國家意義上的珍貴性和稀有性,具有很高的保護價值。目前,保護區在管理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周邊的居民盜伐林木、毀林開荒、蠶食和侵害林地的現象時有發生,資源遭到一定程度破壞。區外人員也時有入山採集山產品的情況,給管理帶來很大困難。

國家林業局明確要求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行“一區一法”。因此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規範保護範圍和管理機構,明確保護職責保護措施,設定相應的罰則,依法加強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四章三十二條,現就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明確了主管部門及保護區職責。條例明確了黑龍江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主管部門。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隸屬於伊春市人民政府,由嘉蔭縣人民政府受委託管理。(第五條)

(二)確定了自然保護區的協同管理機制。條例規定嘉蔭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長效協調管理機制,成立議事協調委員會。有關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

(三)設定了自然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條例對自然保護區範圍內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詳細羅列,具體明確了四項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了兜底條款。(第十二條)

(四)明確提出了生態補償方式及資金用途。條例規定根據自然保護區實際,逐步建立政府資金補償為主、多元補償機制結合的生態保護補償方式。引入市場機制,實行自然保護區社會性收費制度,對資源開發利用者或者環境受益主體收取資源補償費。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主要用於自然保護區的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方面。(第十九條)

(五)規定設立森林公安派出機構。條例規定依法在自然保護區設立森林公安派出機構,負責自然保護區內的治安秩序,依法查處破壞自然保護區的違法犯罪行為。(第二十二條)

(六)嚴明了自然保護區保護和管理的法律責任。條例列舉了違反自然保護區管理制度、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資源的違法行為,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內,規定了更加具體的法律責任。同時,對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嘉蔭縣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也追究相應責任。(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2017年初,按照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法規案啟動協調會。會後,責任單位組織茅蘭溝保護區管理局人員起草《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在起草過程中,組織有關部門仔細研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市人大城環委、常委會法工委及市政府法制辦等相關部門,深入豐林和呼中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了調研。保護區管理局結合茅蘭溝保護區實際情況,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經嘉蔭縣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討論修改後,市環保局就條例(草案)中的重要條款徵求相關部門意見,整理修改後報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條例(草案)於2017年11月28日經市政府十四屆十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2017年12月5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了條例(草案)。2017且12月7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相關專委會、責任單位和起草部門赴遼寧省丹東市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調研。2018年3月25日,市人大常委會在哈市召開《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專家論證會。根據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3月30日,市人大常委會在伊春日報、伊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網站分別發布了《關於<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公告》,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意見。4月13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進行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4月27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6月11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在此之前,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了認真細緻研究,多次溝通指導,提出修改意見。同時,法工委就該條例徵求了省人大城環委,省政府法制辦、省國土廳、省環保廳、省住建廳、省林業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生態系統保存完整,珍稀物種多樣集中。為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法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與生物多樣性,實現可持續發展,伊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基本一致,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同時,法制委員會在審議中提出,該條例第五條對於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的表述超越法定許可權,建議將第五條修改為:“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修改意見

將條例第五條修改為:“黑龍江茅蘭溝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然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編制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以及制定各項管理制度,統一管理自然保護區;

(三)調查自然資源並建立檔案,組織環境監測,保護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

(四)組織、協助有關部門開展與自然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五)在不影響保護自然保護區的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前提下,組織開展參觀、旅遊等活動;

(六)審核、辦理緩衝區入區手續;

(七)開展森林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及日常預防管理;

(八)開展國際、國內自然保護區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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