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興凱松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條 保護區內興凱松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

雞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6號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興凱松保護管理規定》業經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13屆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朱德義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興凱松保護管理規定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興凱松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簡稱保護區,下同)興凱松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黑龍江興凱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簡稱保護區管理局,下同)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負責興凱松的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三條 保護區內興凱松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興凱松是興凱湖特有的珍稀樹種。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有保護興凱松的義務,不得砍伐、移植、修剪和買賣。
第五條 保護區管理局應當對保護區內的興凱松資源進行全面普查,編號登記,建立資源檔案,制定興凱松養護技術規範,設立保護牌,保護牌應當標明興凱松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以及養護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等內容。
第六條 鼓勵公民和社會各界以認養、捐贈等方式保護興凱松。
第七條 保護區管理局與養護單位或者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明確養護責任和要求。變更養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報保護區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 養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養護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對興凱松進行養護。
第九條 禁止下列損害興凱松的行為:
(一)在樹幹上刻畫、釘釘、纏繞繩索,攀枝折樹、剝損樹皮、傷害樹根;
(二)借用樹幹做支撐物或者懸掛物體;
(三)在樹下挖坑取土、使用明火、傾倒有害廢渣廢液、鋪管架線和修築臨時或者永久性建築物。
第十條 保護區管理局應當在有價值的興凱松或者興凱松群落周圍劃定保護範圍,設定保護設施或者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改變、損毀保護設施和標誌。
第十一條 興凱松發生病蟲害和遭受人為損害或者自然損害,出現明顯生長衰弱和瀕危症狀的,保護區看護人員應當及時向保護區管理局、養護單位或者責任人報告,以便採取救治或者復壯措施。
第十二條 發現興凱松死亡,養護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向保護區管理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保護區管理局對死亡興凱松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查明原因和責任,並報上級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對在興凱松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保護區工作人員在興凱松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保護區內樹齡在80年以上的其他樹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牴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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