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規,擬定地方性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研究;組織對全省民族、宗教情況的系統調查和對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 7、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做好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黑龍江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宗教事務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規,擬定地方性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
2、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研究;組織對全省民族、宗教情況的系統調查和對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民族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分鑑定工作。
3、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4、調查分析、研究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並參與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5、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關事務;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等有關事宜。 6、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和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工作。
7、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以及做好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8、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利,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配合有關部門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
9、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法制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
10、幫助宗教團體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按照各教特點開展工作,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辦理的各項事務;幫助宗教團體搞好宗教自養,培訓教育宗教教職人員;配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及時處理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11、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開展有關民族、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抵制境外敵對勢力的宗教滲透活動;負責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參觀、考察事宜。
12、負責對全省各市(地)政府各部門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聯繫。
13、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民族宗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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