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號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10月17日
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保護條例
(2003年10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黑龍江省森林植物園(以下簡稱植物園)的保護,充分發揮其科研、科普、教育、示範基地作用及調節城市生態環境和休閒觀賞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植物園位於哈爾濱市動力區,總面積136公頃,其範圍以國家批准的建園規劃為準。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與植物園有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為植物園行政主管部門。植物園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制定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保護植物園植物資源、設施及其生態環境,開展森林防火和病蟲鼠害的防治工作;
(三)蒐集、保存珍稀森林植物物種和種質資源,引入和繁育優良苗木、花卉;
(四)組織和開展林業科學研究、生態環境監測及林業科學知識和森林生態功能宣傳教育,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為社會科研、教學、參觀、考察提供服務;
(五)對破壞植物園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條植物園的保護和建設應當納入省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植物園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對植物園負有保護責任,在植物園的保護和建設方面應當給予扶持。
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遵守所在地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有關社會事務管理等規定。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植物園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鼓勵國內外有關單位和個人採取合資、合作、捐贈、認養等形式,參與植物園的保護以及與植物園發展規劃相一致的建設。
對植物園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編制和調整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應當本著保護第一、引繁並重、布局合理、長短結合、持續發展的原則。
經批准的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對植物園內植物及時進行記錄管理,建立栽培及資源管理檔案。
第十條植物園應當開展本省及東北地區野生珍稀瀕危植物遷地保護工作,引種、馴化和培育與當地生態環境相適應的溫帶、寒溫帶優良植物品種,提高科研、科普、旅遊、觀賞價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少植物園面積或者改變林地用途。
不得在植物園內新建城市公用設施。已建的城市公用設施需要維修、改造時,有關單位應當事先向植物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與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對因施工毀壞的植被和設施,應當依法賠償。
植物園內不得建設與植物園建設發展規劃不一致的建築物和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拆除。
第十二條在植物園內進行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拍攝影視作品等活動,應當事先向植物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批准手續,在批准的範圍內進行。
確因科研需要對植物進行採樣的,須經植物園管理機構批准,由植物園管理機構指定專人採集,並交納資源補償費。
第十三條不得採伐植物園的林木。確因防治病蟲害、促進林木生長等必須採伐林木的,須經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十四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植物園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
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和森林防火組織,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並與周邊單位、社區簽訂森林防火公約。
第十五條植物園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和9月15日至11月15日。植物園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當年物候情況延長森林防火期,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植物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鼠害的防治工作,確保植物資源安全。
第十七條進入植物園的人員應當遵守植物園的各項制度,服從植物園管理人員的管理。
植物園內可以適當設定必要的商亭。從事商服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須經植物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指定的位置經營,不得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第十八條省林業森林公安局在植物園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植物園內植物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園區治安,依法查處破壞植物園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在植物園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植物園管理機構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
償:
(一)盜伐、盜挖植物園林木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種盜伐、盜挖株數十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林木價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二)毀壞林木致死的,責令補種致死株數五倍的樹木或者繳納補種樹木費,並處以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三)未經批准進入植物園施工或者進行城市公用設施維修、改造的,責令停止施工,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向植物園內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和廢氣及生活污水,或者向植物園內和圍牆、圍欄外側十米範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植物園各種設施及標誌的,責令限期恢復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以恢復所需實際費用或者損失金額二倍的罰款;
(六)未經批准進入植物園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拍攝影視作品等活動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埋墳、開墾、取土等破壞植被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挖蚯蚓等破壞植被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八)防火期內在室外吸菸或者使用明火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九)獵捕鳥類等野生動物的,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罰;
(十)擅自折枝或者採集植物花、果、莖、葉、根、皮、種籽和其他林副產品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在植物園內隨地便溺、吐痰、丟棄果皮、紙屑、水瓶等垃圾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十二)在植物園設施及植物體上亂刻亂畫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擅自進入植物園的,處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植物園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濫伐林木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以林木價值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植物園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植物園管理機構或者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 不嚴格執行植物園發展建設規劃的;
(二)不認真履行植物園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的;
(三)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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