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制訂各類合作組織示範章程;負責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登記管理,指導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二)負責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有關農民負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審核農民負擔預決算方案;管理農民負擔資金;審批面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收費、集資項目;依法查處有關農民負擔的違法違紀案件。
(三)
(四)負責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營運;管理、培訓、考核農村財務人員,評定技術職稱,負責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統計和登記,負責農村集體資產評估工作。
(五)負責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負責對收取、管理、使用農民負擔資金單位的相關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承擔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項目的審計,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紀案件。
(六)負責農村合作經濟收益分配情況的預測、統計以及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工作情況的統計。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區經營管理站、區農村經濟管理局設2個職能科:(一) 綜合科
(二) 基層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