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果樹風景名勝區臨時救助暫行辦法

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專項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機銜接,切實發揮綜合救助效應。 各鎮、村委會要嚴格執行臨時困難救助金審批、發放制度,完善手續,規範管理。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應嚴格規範和控制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一、臨時救助的基本原則
臨時困難救助制度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補充和完善,它是在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基礎上,對城鄉困難居民因病、因災以及子女求學等突發性事件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給予臨時性、應急性生活救助。臨時困難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低收入生活困難民眾實施臨時救助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舉措,必須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臨時救助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明確責任、加強領導、加大投入,確保臨時救助工作順利推進。要積極動員、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多層次、多途徑地緩解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二)堅持城鄉統籌、協調推進的原則。要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區別情況,在城鎮、農村共同推進臨時救助工作。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救助對象範圍和救助標準、救助方式。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專項救助、慈善救助的有機銜接,切實發揮綜合救助效應。
(三)堅持制度保障、規範管理的原則。要制訂完善臨時救助的各項政策措施,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積極探索建立各種有效的規範化管理方式,使臨時救助工作逐步實現制度化、規範化。
(四)堅持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原則。臨時救助是一項“救急救難”的工作,必須根據這一特徵,明確一定時期內享受臨時救助的次數或享受臨時救助的時期,避免臨時救助長期化、經常化。
二、臨時救助對象及範圍
臨時救助應該針對救助對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發性、特殊性困難,重點對以下幾種情況進行救助:
(一)因患急重病造成生活暫時出現較大困難,經其他各種幫困措施救助後,個人自負基本醫療費用仍較大,難以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因家庭生活困難,造成子女教育費用難以承擔的(不含自費擇校生);
(三)因自然災害或遇到突發性、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其他特殊情況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三、臨時救助的標準
根據申請人家庭的實際困難程度和自救能力,給予200元至5000元的一次性臨時困難救助,每戶每年臨時救助一般不超過兩次,實行一事一審批,特殊情況下可放寬至1萬元。
(一)醫療救助對象,各類醫療救助已達到最高限額後,其醫療費用仍有較大支出,家庭生活困難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
(二)其他因病導致生活困難人員當年度自負基本醫療費用(含門診)在10000元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
(三)對特殊生活困難群體,給予一次性300-800元的臨時困難救助;
(四)因災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按災害損失程度和家庭困難程度,結合該家庭自救能力,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
(五)子女在高中教育段以上求學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按困難程度給予每學年不超過2000元的救助;
(六)外來務工人員(持有《外來人口暫住證》2年以上)因突發事件造成生活困難的,給予一次性300-1000元的救助;
(七)因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根據其困難程度酌情給予救助。
四、申請、審批程式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暫住地)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家庭戶口簿、身份證、收入證明、各類原始憑據以及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等,經村委會初審符合救助條件的,填寫《黃果樹風景名勝區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並將有關材料上報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等有關組織可協助救助對象提出申請。
鎮收到齊全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情況在申請人居住地進行公示(不少於7天),廣泛聽取民眾意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鎮提出初步意見,報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審批。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將審批意見以通知單的形式通知鎮,救助資金由鎮以三聯單形式從專用賬戶中支付發放。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在30日之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相關理由。
對火災等突發性事件,可簡化申請、審批程式,按急事急辦、特事特批的方式進行。
五、審批許可權
救助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由鎮直接審批,各鎮每月將救助情況匯總後報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備案;救助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由鎮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區社會事務管理局審批,社會事務管理局按照相關審批程式執行。
六、積極籌措臨時救助資金,加強資金管理
臨時救助資金採取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和社會各界捐贈、按比例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會救濟資金等方式籌集。區財政按上年度低保金總額的15%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各鎮也按當地上年度低保金總額的5%安排臨時救助資金,同時積極鼓勵社會各界參與臨時救助工作。區級臨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專帳核算、專項管理。臨時救助專項資金按區、鎮兩級6:4比例承擔,納入區、鎮財政年度預算,所需救助專項資金按年進行結算。
各鎮、村委會要嚴格執行臨時困難救助金審批、發放制度,完善手續,規範管理。如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嚴肅處理,除收回救助款外,取消申請人家庭在2年內享受臨時困難救助資格。
區社會事務管理局應嚴格規範和控制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臨時困難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的合理使用。
本暫行辦法由社會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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