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防火規範

高層防火規範

code 5.1 5.3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主編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批准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通知
建標[1995]26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7]2390號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為強制性國家標準,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45-82同時廢止。
在執行本規範個別規定如確有困難時,應在地方建設主管部門的主持下,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當地消防監督機構協商解決。
本規範由公安部負責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5年5月3日
目錄
1 總則
2 術語
3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
4 總平面布局和布置
4.1 一般規定
4.2 防火間距
4.3 消防車道
5 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築構造
5.1 防火和防煙分區
5.2 防火牆、隔牆和樓板
5.3 電梯井和管道井
5.4 防火門、防火窗和防火捲簾
5.5 屋頂金屬承重構件和變形縫
6 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6.1 一般規定
6.2 疏散樓梯間和樓梯
6.3 消防電梯
7 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7.1 一般規定
7.2 消防用水量
7.3 室外消防 給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 室外消防 給水管道、室內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 滅火設備
8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8.1 一般規定
8.2 自然 排煙
8.3 機械防煙
8.4 機械排煙
8.5 通風和空氣調節
9 電氣
9.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9.2 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9.3 燈具
9.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應急廣播和消防控制室
附錄A 各類建築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附錄B 本規範用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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