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

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位於駐馬店市文明路北段,下轄十個基層院:驛城區院、確山縣院、遂平縣院、西平縣院、上蔡縣院、正陽縣院、汝南縣院、泌陽縣院、新蔡縣院、平輿縣院。

基本信息

機構概況

全市檢察機關現有幹警1061人,其中,檢察官596人,占57%;大學本科以上學歷754人,占71%。市檢察院設檢察長1人,副檢察長7人,紀檢組長1人,政治部主任1人;現有幹警196人,其中檢察官 114人,占58%;大學本科以上學歷150人,占77%;其中具有研究生學歷的14人。內設15個職能部門:辦公室、政治部、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職務犯罪預防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計畫財務裝備處、網管處、法警支隊。

主要職責

(一) 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 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的工作。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檢察院確定的檢察工作方針,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 對叛國案、分裂國家安全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檢察權。

(四) 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 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出公訴;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出公訴工作。

(六) 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七) 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 對市中級法院和全市縣(區)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訴。

(九) 對全市縣(區)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 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辦理刑事賠償事項。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律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三)提出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四)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向省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建設;制定全市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五)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縣(區)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

(十六)協同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

(十七)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

(十八)協助、協同黨委管理和考核全市縣(區)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成員,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對全市縣(區)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檢察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九)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宣傳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二十一)組織全市檢察機關對外交流,辦理與境外間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市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審批直屬事業單位的發展規劃。

機構設定

(一) 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和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檔案起草;處理檢察信息,編髮內部刊物;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負責外事接待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負責處理機要文電和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負責對檢察信息研究工作的指導;對全市縣(區)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 政治部

協助黨委管理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同黨委負責全市縣(區)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全市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和檢察機關的專業技術職稱、工資津貼及獎勵工作,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退離休人員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市檢察院的宣傳工作,指導縣(區)檢察機關宣傳工作;負責市檢察院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縣(區)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實施或指導市檢察院、縣(區)檢察院幹警考績工作。內設人事處、宣傳教育處、綜合處。

(三) 偵查監督處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檢察院直接辦理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批捕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審查批准逮捕工作;研究審查批捕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辦法。

(四) 公訴處

負責應當由市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審查起訴、抗訴案件,對市檢察院抗訴及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示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貪污賄賂、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指導全市起訴環節偵查監督工作;指導全市縣(區)檢察院對同級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起訴檢察業務規範化建設,制定有關辦法。

(五) 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設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縣(處)級幹部和部分鄉(科)級幹部重特大貪污賄賂等案件的偵查;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辦法。反貪污賄賂局規格為副處級規格,內設綜合處(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偵查一處、偵查二處、偵查三處。

(六) 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市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導全市跨縣(區)的重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辦法。

(七) 監所檢察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活動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改造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的偵查工作和其他自偵案案件立案前調查工作的指導;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監所檢察業務工作辦法。

(八) 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全市縣(區)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對市中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提請省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抗訴;研究分析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求研究制定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辦法。

(九) 控告申訴檢察處(掛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工作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舉報、刑事申訴和賠償申請;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自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負責要案線索的管理、備案;依法查處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事項;研究制定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辦法。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對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謀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的檢察環節中與其有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全市縣(區)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求研究制定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辦法。

(十一)檢察技術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的指導;參與全市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承辦重大案件的刑事技術鑑定、文證審查和覆核工作;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組織落實省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技術工作計畫和技術建設標準化方案;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承辦檢察技術科研項及經費的申報工作;負責技術儀器設備的選型、計畫供應工作。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頌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民政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全市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立法和懷法解釋建議;對全市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承辦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大檢查;編輯檢察工作法律、法規檔案和檢察工作年鑑;負責市檢察院檢察業務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組織實施;對全市縣(區)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十三)計畫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對省、市補助全市檢察系統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市檢察院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辦案、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市檢察院機關有關事務管理方面的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

(十四)網管處

負責全市檢察機關信息網路系統建設、聯網套用、技術開發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指導;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專線網和本院區域網路的規劃、設計、建設、套用、監督、維護和管理工作;指導縣區院區域網路建設和套用工作;負責為全市檢察機關辦公、辦案自動化系統套用提供技術支持;負責承辦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建設科研立項、經費申報及信息網路設備的選型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信息化的人員培訓、技術指導和服務;負責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犯罪等高科技犯罪的技術協助工作;承擔省院、市院信息化建設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信息化工作任務。

(十五)法警支隊

保護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犯罪現場;執行傳喚;參與搜查;執行拘傳,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協助追捕逃犯;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達法律文書;參與執行死刑臨場監督活動;負責檢察機關專門接待民眾來訪場所的秩序和安全,參與處置突發事件; 執行檢察長交辦的其他任務。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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