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小松

馮小松

馮小松,一作馮曉松,海南省萬寧市房管局職員。2013年5月,馮小松和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陳在鵬帶6名國小女生開房。

基本信息

人物處罰

法院於28日決定對兩案予以立案受理,將擇期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校長帶女生開房案”。

決定給予強姦罪 的陳在鵬和馮小鬆開除黨籍處分。

15日上午,萬寧市人民檢察院通報,檢察機關已對涉嫌強姦罪 猥褻兒童罪的陳在鵬和馮小松進行批捕。

20日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幷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十叄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叄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官方通報

萬寧市兩次通報會內容

第一次,15日上午11時40分,發布人為萬寧市人命檢察院副檢察長曾聖和,主要內容為經過檢察院召開檢委會,經檢委會討論,認為根據該案現有的事實和證據,陳在鵬、馮小松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涉嫌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檢察院於2013年5月15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陳在鵬、馮小松。

第二次,當天16時40分,發布人為萬寧市紀委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吳丹,主要內容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萬寧市紀委決定給予陳在鵬、馮小鬆開除黨籍處分。並建議萬寧市教育局、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報請萬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給予陳在鵬、馮小松行政開除處分。

記者探訪

房管局馮小松:與同事很少交流

受害者父母的家長們不止一次表示,陳在鵬和另一位犯罪嫌疑人馮小松是認識的,但是兩者到底是什麼關係,他們也都不知道。

從了解的情況看,唯一能將兩人聯繫在一起的就是他們相近的年齡,從房管局工作人員處了解到,馮小松的年齡也是在三十七八歲,但是對於這個同樣工作了數年的同事,這些工作人員卻對他並不熟悉。

“我上任時間不長,對他沒有什麼了解。”馮小松所在的辦公室在房管局所在大樓的三樓,他的辦公桌靠近辦公室外門一側,進門時,自稱為該辦公室主任的人介紹道,“他不是辦公室的副主任,就是辦公室的一個普通職員。”

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並不想接受採訪,對於在一個辦公室的同事,他們只表示馮小松平時和他們也沒有什麼交流,所以他的事情並不是很清楚。

隨後,記者又採訪樓上的多位房管局工作人員,對於馮小松,他們都表示和他沒有什麼交流,“我們不在一個樓層上,也不在一個科室,所以平時基本上不說話,對他也不了解。”在四樓辦公的一位工作人員說道。

在採訪中,一位工作人員介紹道,馮小松在房管局幹了有好幾年了,雖然是普通職工,但是感覺他還是比較富裕的,但是他又比較低調,和別人交流很少,“好像他自己都有車,什麼車沒注意。”該知情同事說道,對於馮小松工作方面,只表示說還可以。

房管局進門處,一張“創先爭優活動網路圖”中,馮小松的名字印在了上面,這也是他在房管局不多的影子。

海南省一中院提級審理

記者從海南省一中院了解到,對由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萬寧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校長帶女生開房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8日決定,改變管轄,由省一中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

5月28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在鵬(原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被告人馮小松(原萬寧市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犯強姦罪向萬寧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審查,萬寧市人民法院於28日決定對兩案予以立案受理。

海南省一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決定改變管轄,由海南省一中院審理。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並已責成萬寧市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履行有關法律程式。

5月13日,有媒體報導海南萬寧第二國小校長陳某鵬與該市房管局工作人員馮某松,於當月8日晚間帶六名國小女生開房,女生下體遭到傷害,疑似遭遇性侵,引起社會高度關注 。

被控強姦罪

記者從海南省高院獲悉,6月20日9時,海南萬寧第二國小原校長陳在鵬帶女生開房案和萬寧房管局原工作人員馮曉松帶女生開房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兩被告被控強姦罪。依據法律,兩起案件將不會公開開庭。

6月8日,對由海南省萬寧市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萬寧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校長帶女生開房案”,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改變管轄,由省一中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

6月9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就被告人陳在鵬(原萬寧市第二國小校長)、被告人馮小松(原萬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工作人員)犯強姦罪兩案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海南省一中院於當日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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