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即《歐洲聯盟條約》,於1991年12月9至10日在荷蘭的馬斯特里赫特舉行的第46屆歐洲共同體首腦會議上籤訂。當時經過兩天的辯論,最終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和《政治聯盟條約》,合稱《歐洲聯盟條約》。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是羅馬條約成立的基礎。

簡介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亦稱《歐洲聯盟條約調1991年 12月9~10日,第46 屆歐共體首腦會議在荷蘭馬斯特里赫
特舉行。經過兩天激烈辯論,終於通過並草簽了《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政治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 赫特條約》。

1992年2月7日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正 式簽訂了該條約,按計畫1992年底前完成批准程式, 於1993年1月1日起生效,這一條約是對《羅馬條約》的修訂,它為歐共體建立政治聯盟和經濟與貨幣聯盟確立了目標與步驟,最遲於1999年1月18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 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該條約的簽署標誌著歐共體一體化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的目標是: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政治聯盟條約》是一重大飛躍。

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目標是: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內容要點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一)貨幣聯盟第一階段:期限為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第二階段:從1994年1 月21 日開始, 主要是建立歐洲中央銀行的雛形 ——歐洲貨幣機構。該機構主席由各成員國中央銀行總裁以外的人士但任。第三階段:最早於1997年1月開始,最晚於1999年1月1日生效。將逐步建立“真正的”統一貨幣和獨立的歐洲中央銀行,該銀行由歐洲理事會和成員國中央銀行總裁理事會任命的管理委員會領導,英國和丹麥獲得不進入第三階段的權利。

(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這一政策將取代“歐洲政治合作”:在歐共體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三)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四)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五)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六)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七)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八)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九)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十)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屬檔案中有兩項特別議走韋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聯盟條約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

貨幣聯盟條約
1、《貨幣聯盟條約》是1992年2月7日由歐共體12國外長和財政部長所正式簽訂的。

2、該條約規定,在歐盟內部要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通,真正實現統一市場,並使經濟政策完美地協調起來。條約規定:最遲於1999年1月18日在歐共體內發行統一貨幣,實行共同的對外與防務政策,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

3、要在密切協調成員國經濟政策和實現歐洲內部統一市場的基礎上,形成共同的經濟政策。具體內容是:統一貨幣,制定統一的貨幣兌換率,建立一個制走和執行歐共體政策的歐洲中央銀行體系。

4、2002年1月1日,15個成員國採納了歐元。它們是:德國、法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愛爾蘭、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賽普勒斯15國。瑞典、丹麥和英國目前為止都決定暫時不加入歐元區。歐元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1月1日開始流通。歐元區國家各自的硬幣和紙幣已經於2002年的前兩個月退出流通。

政治聯盟條約
《政治聯盟條約》最早在1990年4月由法國總統密特朗與德國總理科爾共同提出。

1、其目標為:實行共同的外交、防務。大會政策,進一步擴大歐共體超國家機構的權力,擴大歐洲議會的權力,使其由原來的諮詢和監督機構變成部分的權力機構。

2、建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在歐盟最重要的領域內採取的“共同行動”仍需一致通過,但也採用特定多數投票(實施共同行動)的原則。歐洲聯盟的武裝機構——西歐聯盟“將執行歐洲聯盟在防務方面作出的議定”。條約最終規定製定共同防務政策。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簽署《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的簽署

3、歐洲公民身分:歐洲公民身分的主要內容是,聯盟僑民無論居住在歐共體的哪個成員國,在歐洲選舉和市政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承認任何公民有在歐洲議會請願的權利。

4、補充性:採取補充性是為了解決歐共體與其成員國分權的微妙問題。歐共體僅在專屬自己的領域內,“在成員國無法令人滿意地實現考慮採取的行動的目標時”進行干預。

5、歐洲議會:在制度方面,歐洲議會通過投票任命歐共體執委會,任命接受公民訴狀的調停者,並可能成立調查委員會。在立法方面,擴大合作程式。在歐洲議會與歐洲理事會發生分歧時,通過調解程式共同決策。
執委員:歐共體執委會職能不變,但是由於任命方式改變,它的合法地位增強 。

6、司法與內政:需要一致通過的政府問合作今後將涉及與“共同利益”有關的問題(避難:移民,簽證、警察)。

7、協調基金:設立該基金是為了在環境和基礎設施方面援助最貧困的地區。

8、新領域:歐共體在恪守補充性原則的同時,可以在一些新領域(教育、公共衛生:職業培訓等)進行干預:歐洲理事會可以建議成員國通過一些公約。

9、社會政策:由於英國反對,條約附屬檔案中有兩項特別議案涉及此事,簽字國保證推動社會歐洲發展,促進就業,1992年以來,丹麥對《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否決;法國以微弱多數勉強通過,英國推遲全民公決。

簽署國家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簽署國家代表《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簽署國家代表

原歐洲共同體12個國
比利時
丹麥
原西德
希臘
西班牙
法國
愛爾蘭
義大利
盧森堡
荷蘭
葡萄牙
英國
1995年1月1日加入國
芬蘭
奧地利
瑞典
2004年5月1日加入國
斯洛伐克
拉脫維亞
愛沙尼亞
立陶宛
捷克
斯洛維尼亞
賽普勒斯
馬爾他
匈牙利
波蘭
2007年1月1日加入國
羅馬尼亞
保加利亞
申請加入歐盟的國家
(按申請日期排列)
土耳其(1987年7月3日)
克羅埃西亞(2002年)
馬其頓(2004年3月22日)
冰島(2009年)

現實意義

《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簽約國代表《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簽約國代表

《政治聯盟條約》確定了政治聯盟的基本目標。為便於推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條約在決策方式上規定對某些決定可採取特定多數制,這是對至今實行的每項決定必須一致通過這一規定的重要補充。條約還準備把西歐聯盟變為一個地區性防禦機構,作為政治聯盟的組成部分,實施與防務有關的決定。在防務問題上,由於英國反對建立歐洲獨立財務體系,主張西歐聯盟只作為北約的補充,而法德則主張把西歐聯盟作為歐共體的防務機構,結果條約規定,把西歐聯盟建設成歐共體的防務機構,負責制訂歐洲的防務政策,同時與北約保持一定聯繫。條約還規定用5年時間讓西歐聯盟與北約把包括後勤在內的各項工作統一起來。

《經濟聯盟條約》確定了經濟和貨幣的最終目標,規定至遲於1998年7月1日成立歐洲中央銀行,並於1999年1月1日實行單一貨幣。按原先計畫,如到1996年,有7個國家符合規定的經濟標準(通膨率在5%以下,財政赤字不超過國民生產總值的3%,公共債務不超過國民生產總值60%),便於1997年實行單一貨幣,但需由12國多數表決通過。條約規定,如屆時達到上述標準的不到7國或多數表決未能通過,那么達到標準的國家至遲於1999年1月1日放棄本國貨幣而實行單一貨幣,其他國家待達到標準後參加。

實行經貿聯盟的目標意味著成員國把貨幣決策管理的自主權轉讓給歐洲中央銀行,這個超國家機構將承擔起行使成員國貨幣主權的職能,以確保價格穩定及實現統一大市場在經濟成長和就業方面的整體利益。

《馬約》是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一次突破性的進展,它表明歐共體將朝著一個經濟、政治、外交和安全等多種職能兼備的聯合體方向發展。因此,《馬約》在歐洲一體化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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