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營機構

香港公營機構,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資成立及營運,負責特訂公共服務或政府認為需要較多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但不屬政府部門的半官方機構。

香港公營機構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出資成立及營運,負責特訂公共服務或政府認為需要較多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但不屬政府部門的半官方機構。這些機構有些根據法例成立(在這情況下又可稱為法定機構),有些則不是。它們的職能雖然和政府部門相似,但不屬於政府體系,成員皆不屬香港公務員,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但主要決策者均由政府或行政長官邀請社會人士擔任(多為義務性質)。
多數公營機構的運作由政府支付,不過部分也有能力收費以自負盈虧,少數機構(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更長期有盈餘。另外部分具公司性質,以商業原則經營(如九廣鐵路公司)。部分由政府成立的公司已上市(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及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由於上市公司的盈利由投資者均分,政府只能以持股量分得盈利,而且為免干預其他投資者的利益,政府不能以公眾利益的角度完全控制該些公司,故多數人都不把這些以盈利為主要目標的公司當成公營機構。
注意:公營機構和公用事業是有分別的。後者是指提供重要的公共服務的機構(如電力、電信、運輸等),它們可能由私人擁有,並以盈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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