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和省、市、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主管全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區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區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政府決定、決議、命令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等情況;負責統一部署全區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協調全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承擔區委、區政府反腐敗鬥爭聯席會議辦公室的職責。
(四)負責檢查並處理區級機關各部門、各鎮鄉(街道)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對這些案件中的黨組織和黨員的處分或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負責調查處理區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鎮鄉政府、街道及其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犯錯誤,按有關程式,作出行政處分;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組織和行政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員幹部和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保護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參與制定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地方性政策、規定;調查了解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鄉政府(辦事處)制定有關政策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提出修改補充的建議;變更或撤銷基層紀檢監察組織和行政執法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和黨紀政紀教育計畫;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教育。
(八)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帶傾向性、苗頭性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九)會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紀檢、監察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基層紀委領導班子和監察室領導幹部人選;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
(十)承辦市紀委、省監察廳和區委、區政府委託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