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關於省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青發[2009]4號),設立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為省政府派出的正廳級機構。

主要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定景區管理的法規和規章,制定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按照全省旅遊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擬定景區內旅遊產業的總體發展規劃。按照青海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制定實施計畫。

三、負責規劃、建設、管理景區內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承擔景區內建設項目及遊樂、商業等活動的審核和監督檢查職責。

四、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報批或審批景區內旅遊開發項目,負責景區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旅遊招商引資工作。

五、負責景區內的旅遊執法工作,承擔景區內自然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的執法和青海湖通航水域水上安全、水上運輸監管職責。

六、協調有關地區和部門在景區內派駐機構的工作;接受省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七、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其他事項

一、青海湖景區保護利用管理局掛青海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和青海湖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局牌子。

二、會同省相關部門對派駐景區的公安、地稅、工商等機構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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