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波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二)資產報廢。 (三)資產報損。 (1)資產價值憑證。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2006年第35號令《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36號令《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主管部門負責對下一級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管理,並按程式收集審核上報。凡下一級不按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屬主管部門失職,縣國資部門將等額扣減主管部門經費。
(一)縣級各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必須對所屬下級部門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必須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負全責(如縣文教局對所屬各學區、村學校;縣衛生局對所屬中心衛生院等);
(二)各工委對所屬鄉(鎮)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必須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工作負全責;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經批准按規定的程式和方式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轉讓及註銷的行為,具體分為:
(一)無償調撥。指國有資產在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主體的資產處置方式。
(二)報廢。指經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處理。
(三)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財務呆賬、物化資產的非正常毀損等資產,按有關規定進行註銷的資產處置。
(四)轉讓。指國有資產以有償出售的方式變更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並收取相應收益的資產處置。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審批許可權
(一)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原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儀器設備等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報財政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財政局審批。
(二)凡處置重要設施或資產,需經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後辦理。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車輛及單位價值原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儀器設備等的處置經審核批准後,由占有使用單位牽頭,匯同財政局、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進行處置。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等的轉讓,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無償調撥、捐贈:行政事業單位無論是系統內和系統外的資產無償調撥,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核實後予以審批,辦理資產劃轉手續和變更登記。
(二)資產報廢。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核實後進行審批。凡經核實或組織評估後認為有使用價值的資產,應採取拍賣等方式公開轉讓,有關辦法按規定辦理。
(三)資產報損。行政事業單位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財務呆帳、物化資產的非正常毀損等,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後,依有關規定和不同情況批准註銷資產或報縣政府審批。單位依據批准檔案辦理註銷資產、調整財務科目手續。
(四)有償轉讓。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轉讓經縣財政局審批後,由主體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審批意見採用招標、拍賣、協定轉讓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地統一組織處置工作。具體程式如下:
1.凡有償轉讓國有資產,須經資產評估後進行。出讓單位提出具體轉讓方式意見,報縣財政局批准後實施。
2.出讓單位應對轉讓的國有資產分類整理,向社會發布信息,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根據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招標、拍賣、協定轉讓等方式完成處置工作。
3.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縣財政局的《關於同意處置國有資產批覆》檔案,調整轉讓資產的財務科目,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五)行政事業單位無償調撥、報廢、報損和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時,除了提交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及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處置國有資產申請報告外還應提交以下有關資料、檔案、證件:
1.無償調撥、捐贈:
(1)資產價值憑證。
(2)單位主管部門對無償調撥資產的批准檔案和調出、調入雙方的進協定書。
(3)單位無償調入國有資產的申請(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4)調出、調入雙方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2.出售、有償轉讓:
(1)資產價格憑證。
(2)評估機構出具的有關資產評估及確認檔案。
(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3.報廢:
(1)資產價格憑證。
(2)資產報廢的技術鑑定。
(3)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4.報損:
(1)資產價值憑證。
(2)單位對報損資產的說明,鑑定資料及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3)非正常資產損失,提交主管部門對造成損失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4)對呆賬認定的資料,如法院判決書、工商部門註銷企業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債務人死亡證明等。
(5)單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行政事業)複印件。
註:資產價值憑證包括:原始入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複印件等。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縣財政局產權轉讓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此項收入應主要安排處置單位固定資產更新改造支出。資產評估、拍賣等轉讓事宜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列支。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加強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處置的不規範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國土、房管部門在辦理土地、房屋產權證手續時,必須要有財政部門《關於同意處置國有資產批覆》檔案,才能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黨群、社會團體和公安、檢察院、法院、法務部門。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雷波縣財政局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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