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斌[雲錫原董事長雷毅之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擔任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副市長、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2570餘萬元人民幣及其他財物,其弟雷斌參與收受賄賂50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

11月25日,雲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雷毅、雷斌受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雷毅在擔任雲南省政府副秘書長、玉溪市副市長、雲南錫業集團(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2570餘萬元人民幣及其他財物,其弟雷斌參與收受賄賂50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雷毅、雷斌就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陳述。公訴人、辯護人分別詢問了被告人。公訴人當庭宣讀和出示了相關證據材料,被告人及辯護人發表了質證意見。雙方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進行了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表了公訴意見,被告人雷毅、雷斌作了自行辯護,辯護人發表了辯護意見。被告人雷毅、雷斌依次作了最後陳述。

法庭將依法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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