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徵兵工作條例

《雲南省徵兵工作條例》於1999年7月29日經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發布,內容共十章三十七條,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六章 審定新兵和批准入伍

第七章 交接運送新兵

第八章 接受退兵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徵兵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發布的《徵兵工作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具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徵兵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是全社會的責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徵兵工作的領導。

徵兵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全省每年的徵兵任務,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執行;各地(州、市)的徵兵任務,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徵兵命令規定;各縣(市、區)的徵兵任務,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軍分區的徵兵命令規定;鄉(鎮)、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徵兵任務,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裝部的徵兵命令規定。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裝部下達徵兵任務,應當根據上級徵兵命令的規定及當地應徵公民的數量、體質和生產、生活情況確定。

專業技術兵,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照儲備區建設規劃,定向徵集,定向儲備。

女性公民的徵集根據部隊建設需要,按上級下達的徵兵命令執行。

第六條 在徵集新兵期間,有關單位和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或職工時,應當堅持徵兵優先的原則。

第七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優待。

第八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在職職工,原單位應當結清其入伍前應得的工資、補貼和獎金;其中契約制職工本人要求順延原契約期限的,原單位應當按其服現役年限順延。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徵集規定,公開徵集條件,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兵役機關對徵兵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十一條 徵兵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全省的徵兵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的主要領導負責;地(州、市)、縣(市、區)的徵兵工作,由該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軍分區、人民武裝部主要領導負責。

第十二條 徵集新兵期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民政、勞動、人事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的徵兵工作由武裝部負責,未設立武裝部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

第十三條 徵兵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有關徵兵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命令;

(二)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三)制定應徵公民政治審查、體格檢查的具體措施,保證新兵質量;

(四)負責兵員徵集、被裝發放、制定新兵運送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接收部隊按規定退回不合格新兵,並協助做好善後工作;

(六)徵兵工作的統計和總結;

(七)徵兵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共同做好徵兵工作:

(一)公安機關負責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和由於政治原因退兵的覆核,辦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落戶工作。

(二)衛生部門負責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抽查和由於身體原因退兵的復檢工作。

(三)民政部門負責義務兵家屬的優撫,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轉接待工作。

(四)財政部門應當協同兵役機關制定徵兵經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監督徵兵經費的使用。

(五)勞動、人事部門應當督促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積極支持青年職工報名應徵;按規定辦理退回不合格新兵的復工、復職。

(六)教育部門應當對適齡學生進行依法履行服兵役義務的教育;準確提供應徵公民在校期間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新聞部門應當積極協助兵役機關做好徵兵宣傳工作,動員適齡青年踴躍報名參軍。

(八)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新兵運輸,保障運輸安全。

(九)行政監察部門依照職責對徵兵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兵役登記

第十五條 兵役機關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組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其他組織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應當設立兵役登記站,指定專人負責兵役登記。

第十六條 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自行到兵役機關或者指定的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也可以委託家屬代為登記。

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給兵役登記證。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第十七條 戶籍在本省的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適齡男性公民在升學、報考國家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職工、申請出境時,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查驗其兵役登記證。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體檢計畫和要求,統一抽調醫務人員,指定體檢醫院,開展應徵公民的體檢工作,確保新兵身體質量。

第十九條 體檢工作實行體檢組長、主檢醫生負責制。

體檢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對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應當進行體格複查。普通兵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複查,特種條件兵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徵兵辦公室組織複查。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一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在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指導下,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應徵公民的政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普通兵徵集對象的政治審查按照國家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規定執行。

特種條件兵徵集對象,按照國家特種條件兵徵集條件的規定進行政治審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有重點地進行複審。

第六章 審定新兵和批准入伍

第二十四條 體檢、政審結束後,應當由縣級徵兵辦公室主任主持召開,有政審組長,體檢組長,鄉(鎮)、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和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集體審議,擇優確定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名單。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準備批准入伍的應徵公民名單,應當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六條 應徵公民服現役由縣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七章 交接運送新兵

第二十七條 交接新兵的事項,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與接兵部隊共同協商確定。交接地點,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交通方便的地方。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的起止地,會同鐵路軍代處、接兵部隊按規定申報新兵運輸計畫。

第二十九條 運輸計畫確定後,兵役機關和接兵部隊應當按照運輸計畫組織新兵起運,不得隨意變更運輸路線、車次和中轉點。確需變更時,應當提前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

第三十條 鐵路、交通部門應當根據新兵運輸計畫調配車輛,按時起運,並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八章 接受退兵

第三十一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在檢疫和複審期間退回的新兵,經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複查合格的,由部隊帶回;複查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予以接收,並通知原徵集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派人帶回。

第三十二條 對退回的新兵,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其原地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做好善後工作。原是非農業戶口的,其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糧食部門應當恢復糧戶關係;原是農業戶口的,應當恢復戶籍;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

第三十三條 部隊在退兵時限內發現新兵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作退兵處理後,由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接收並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兵役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強制履行兵役義務決定的,兩年內不得被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升學,不得辦理出國手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收受賄賂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徇私舞弊輸送不合格兵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正

《雲南省徵兵工作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2月2日修訂通過,2005年12月2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2005年12月2日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1號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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