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外商投資條例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商在本省投資,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政部門和服務機構的行為,促進外商投資工作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外商投資、外商投資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資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省外商投資管理工作。
省計畫、經濟貿易、外經貿、外事、建設、環保和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外商根據國家和本省頒布的投資指南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自主選定投資項目。
鼓勵外商在下列領域投資:基礎設施、農業、生物和礦產資源開發產業、高新技術產業、旅遊產業、安居工程和環保產業。
第五條鼓勵外商進行多種形式的投資和開發。外商可以合資、合作和獨資經營,也可以選擇參股、控股、聯營、兼併、收購、租賃、託管、承包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集體、私營企業的改制、改組、改造。
可以採用建設一經營一移交(BOT)、轉讓經營權和收費權等形式投資基礎設施建設。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對引進外資成績顯著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則,對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審批登記。
第九條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項目,各級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在項目申辦者提交的檔案齊備合格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的審批和企業登記註冊的全部手續。
第十條 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屬下列情況之一,投資總額在省級批准許可權內的項目實行直接登記制:
(一)外資企業;
(二)不以國有資產作價入股和不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的合資、合作企業;
(三)屬於國家產業政策中鼓勵類的科技先導型和外向型不需全省綜合平衡其生產和建設條件的項目。
實行直接登記制的項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項目申辦者提交的必備檔案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登記註冊的全部手續。
第十一條 實行直接登記制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項目中屬於行業管理或者許可證管理的,可以先領取營業執照再到有關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變更投資契約和企業章程主要條款的,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原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齊備合格的檔案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直接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終止,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進行清算,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直接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終止,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 對外商投資企業權益的保護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其經營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管理。
外商及外籍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商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商業秘密、計算機軟體和企業馳名字號等受法律保護。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使用水、電、氣、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配套方面,在接受金融、保險、法律、勞動用工、諮詢、設計、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方面享有與省內其他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正常生產經營收支的外匯,可以在銀行保留一定限額的外匯、也可以在銀行辦理結售匯,或者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匯出的合法收入,可以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支付。
第十八條 在本省投資的外商、外籍工作人員及眷屬在公共運輸、文化娛樂、醫療衛生、子女就學、旅遊服務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的同等待遇。
外商、外籍工作人員及眷屬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辦理居留證。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員工的戶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決定參加或者不參加社團組織;有權決定參加或者不參加評比、表彰、贈與、贊助活動。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和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活動;有權拒絕攤派、集資及其他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章設定的收費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單位設定的收費項目一律無效。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的,按照《雲南省對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認為其合法權益由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省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
第二十二條 外商在本省投資興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農業、林業、畜牧業開發以及相關的生產性企業,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繳納入地方財政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興辦經確認為高新技術企業,其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七年繳納入地方財政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全額返還;企業開始經營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級財政返還;減免期滿後,經省級稅務部門同意,企業所得稅可以實行優惠稅率。
第二十四條 外商在能源、交通、環保、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的投資項目,並且實際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經批准,企業開始經營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間繳納的增值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同級財政返還。
第二十五條 在本省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利潤在本省再投資,並且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由同級財政返還。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利用非耕地興辦的農業開發項目,從有收入的年度起,頭三年內免徵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第四年至第五年稅務部門徵收後,由同級財政返還。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需用土地的,可以優先安排用地計畫指標,按照省內同類企業標準收取費用,一次交費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協商分期付款。
外商投資安居工程建設,其建築面積的30%可以作為商品房。
第五章 行政部門及服務機構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八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審批、管理、服務的部門和單位,一律實行行政公示制,公布申報檔案的詳盡內容和對外辦公時間,公開辦事程式、辦事時限,公布收費的項目、標準和內容、承辦人姓名、職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期間辦理用地、規劃、設計、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安全、消防等手續,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協調。凡申報檔案齊備合格的,有關部門必須在以下時限內辦妥相關手續:
(一)屬本省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用地,土地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用地批准證書》或者《土地使用證》的辦理髮證工作;
(二)城市規劃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髮證工作;
(三)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和消防等部門各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辦證等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需由行政部門幫助解決的問題,由各級經貿委負責協調解決。
第三十一條 省外事部門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國專家身份的認定,並在外商提交的檔案齊備合格後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商投資企業擬聘外國專家的身份認定,核發《聘請外國專家確認件》和《外國專家證明書》,辦理《外國專家證》。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和處罰;
(二)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手段的機關,不得責令銀行劃撥或者凍結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商的資金和帳戶,不得查封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商的合法財產;
(三)不得利用職權指定企業、事業單位搞壟斷或者變相壟斷經營,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不得損害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泄露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由各級政府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
第三十五條 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種社會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自願的原則,依法開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中介服務活動,公布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服務項目和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並對其出具的證明檔案負法律責任。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行政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行政部門工作職責的履行情況。
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心應當依法辦理外商投訴,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
(二)非法劃撥外商投資企業款項的;
(三)強迫外商投資企業購買指定產品的;
(四)強行對外商投資企業舉辦以營利為目的的各類培訓班的;
(五)向外商投資企業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六)強迫外商投資企業向指定施工單位發包工程的;
(七)泄露外商投資企業商業秘密的;
(八)侵犯外商、外籍工作人員及眷屬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
(九)其他損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服務或者服務不當給外商投資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處理直接責任人,直至取消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的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及華僑在我省進行投資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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