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金融

離岸金融

離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設在某國境內但與該國金融制度無甚聯繫,且不受該國金融法規管制的金融機構所進行的資金融通活動。例如,一家信託投資公司將總部設在巴哈馬群島,其業務活動卻是從歐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國居民那裡吸收美元資金,再將這些資金投放於歐洲居民或非美國居民中,該公司便在從事離岸金融活動。從嚴格意義上講,離岸金融也就是不受當局國內銀行法管制的資金融通,無論這些活動發生在境內還是在境外。如美國的國際銀行業設施(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業務活動等,均屬離岸金融。

基本信息

基本概述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只限於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金融市場又稱境外金融市場。採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不受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始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一些跨國銀行為避免國內對銀行發展和資金融通的限制,開始在特定的國際金融中心經營所在國貨幣以外其它貨幣的存放款業務。70年代,以美元計價的離岸存款急劇增長。到80年代,隨著國際銀行業設施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離岸金融業務將所在國貨幣也包括進來。區別在於這種貨幣存放僅限於非居民。通常離岸金融都通過離岸金融中心的離岸公司進行。

發展原因

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的主要原因是:離岸銀行不必持有準備金,其經營成本低於國內銀行;離岸銀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約束,即它們對存款戶支付的利率可高於銀行對國記憶體款戶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離岸金融享受稅收上的優待。

特點

關於離岸金融市場與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的區別,從市場的性質看,傳統國際金融市場本質上是個國內市場,因為它受市場所在國法令的管制,經營的是市場所在國的貨幣,利率體系也是實行所在國利率。而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無國籍的、完全國際化的市場,它不受任何一國貨幣法令的管制,主要經營境外貨幣,實行特有的國際利率結構。從借貸關係看,傳統國際金融市場的借貸關係是在本國人和外國人之間,即本國人資金為外國人提供本國貨幣貸款,並以國內資本淨輸出為特點;而離岸金融市場的借貸關係是在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即用非居民存款向非居民提供外幣存款,並以境外資金來源為特徵。

一般來說,一個城市或地區要形成離岸金融市場,必須要具備這樣一些條件:

一是放寬金融管制和外匯管制,允許對跨境資本的自由流出流入,減少對利率及金融交易的限制;免除對外幣存款準備金的要求;二是有寬厚的稅收政策,提供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諸如要求減免或完全豁免利息預扣稅、所得稅、地方稅和印花稅等;三是保持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政局、經濟的穩定,政策變化和法律修訂需具有較強的透明度,具備經濟穩步增長的背景。要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以保護金融交易雙方的市場秘密;四是具備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具備有經驗和高效率的金融機構,擁有大量金融專業人員和先進的國際通訊設備,為非居民提供高效率的金融服務;五是具備有利的經濟和自然地理位置,連線全球的國際金融市場網路,以及所在地城市或地區跨國公司和跨國金融機構相對集中等。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市場分布

離岸金融 離岸金融

離岸金融市場70年代以來獲得迅猛發展,從倫敦、巴黎、法蘭克福、蘇黎世、盧森堡等歐洲地區擴展到新加坡、巴拿馬、巴哈馬、拿騷等地。80年代以來,又在紐約、東京等地出現新的離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離岸金融市場已遍布世界各地。

市場種類

倫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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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自然形成”的市場。倫敦離岸市場始於50年代末,它既經營銀行業務,也經營證券業務。非居民除獲準自由經營各項外匯、金融業務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繳納法定準備金。過去,這類市場業務因受外匯管制等限制,而與國內業務截然分開,但自從1979年10月外匯管制取消後,對外匯金融業務的管理與國內金融業務同等對待,“離岸”本身的含義便發生了變異,倫敦離岸市場實際上已經成為兼具境內和離岸業務的“內外一體式”金融市場。香港自從1972年廢除外匯管制後,也逐漸演變成亞太地區一個主要的倫敦型離岸市場。

紐約型

最大特點在於“人為創設”和“內外分離”,而且沒有證券買賣。1981年12月,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同意設立國際銀行業設施(又稱國際銀行便利)之後,紐約離岸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它的主要交易對象是非居民。籌資只能吸收外國居民、外國銀行和公司的存款,但開辦國際銀行業設施的不限於外國銀行,任何美國的存款機構、“愛治法”公司和外國銀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請開辦。存款不受美國國內銀行法規關於準備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貸款必須在美國境外使用。該“設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內的任何一種貨幣計價。由於美元是最主要的國際通貨,而該離岸市場主要交易貨幣也是歐洲美元,所以紐約離岸市場以本國貨幣作為主要交易貨幣。1986年開放的東京離岸市場也屬這一類型。

巴哈馬型

只有記賬而沒有實質性業務的離岸金融中心,又稱“逃稅型”離岸市場,這類市場實際上是“逃稅港”。由於在某些國家或地區開展金融業務可以逃避銀行利潤稅及營業稅等,同時在這些地方開辦分行的成本與費用也遠較倫敦低,所以離岸金融市場紛紛在這些地方開闢。拿騷、開曼群島和巴林等地皆屬此類。

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和離岸金融市場的迅速擴張,促進了國際性銀行的發展和國際信貸、國際融資的增長,但由於離岸存款不受各國國內法規的各種限制,它對存款所在國的貨幣供應量、銀行管制與貨幣政策的實施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中國曆程

外匯體制改革試點的第一階段是批准深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1989年5月,招商銀行獲準在深圳開辦離岸銀行業務,其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得離岸銀行業務牌照,後因遭遇東南亞金融危機後於1999年被監管部門全部叫停。

直到2002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發文批准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全面恢復離岸業務,同時允許總行設在上海的交通銀行和浦東發展銀行開辦離岸業務,離岸金融市場在上海起步。

但到目前為止,中央銀行只對上述四家中資銀行發放了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許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試點"和"試驗"的標準進行審慎監管。

上海是國家外匯管理局選定的第二塊試驗田,既準許上海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以後,2005年10月,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了《浦東新區跨國公司外匯資金管理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業內稱"浦九條")。

"與深圳、上海的試點相比,獲批的濱海新區方案,是真正的綜合改革,而非改進。這將對中國外匯體制改革積累全面的經驗。" 市委常委、濱海新區管委會主任皮黔生在不久前的一次新聞發布會上介紹說:“離岸金融業務,濱海新區已經在進行,很多外資銀行已經在做,中資銀行是中國銀行在做,主要是為國內中小企業在擴大對外貿易上提供方便。本市目前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規模大約在每年1億美元,開展範圍並不是很廣。”

三地試點中央給的政策不一樣,試點的內容也不一樣,要求積累的經驗也就不同。

據濱海新區的人士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對這次綜合試點非常重視也非常謹慎,外匯局基本上全程參與了這些方案的論證和制定工作。

之所以選擇在濱海進行外匯體制改革的試點,是因為濱海新區像中國的大部分城市一樣,金融基礎雖有但卻薄弱,在這裡試點可能會比在深圳、上海這樣基礎雄厚的地區試點,能積累更多普適性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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