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原則

集合競價原則

集合競價最大成交量原則,即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最大成交量。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報量成交。

基本信息

基本介紹

2006年7月1日,深滬 證券交易所實施開放式集合競價。即:在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實時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開放式集合競價時間為9點15分至9點25分,上海證券交易所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 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即時行情顯示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9點15分至9點20分可以接收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9點20分至9點25分可以接收申報,但不可以撤銷申報。

集合競價主要產生了 開盤價,接著股市要進行連續買賣階段,因此有了 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中沒有成交的買賣指令繼續有效,自動進入 連續競價等待合適的價位成交。而全國各地的 股民此時還在連續不斷地將各種有效買賣指令輸入到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也在連續不斷地將全國各地股民連續不斷的各種有效買賣指令進行 連續競價撮合成交。而無效的買賣指令主機不接受。如: 股票價格 漲跌幅超過限制等(當日上市的 新股除外)。

條件

集合競價需要滿足的條件

集合定價由電腦交易處理系統對全部申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序,並在此基礎上,找出一個基準價格,使它同時能滿足以下3個條件:

1、成交量最大。

2、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3、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一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

該基準價格即被確定為成交價格,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成交價格的全部過程,完全由電腦交易系統進行程式化處理,將處理後所產生的成交價格顯示出來。這裡需要說明的是:

第一,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同一價格下的申報原則按電腦主機接受的先後順序排序;

第二,集合競價過程中,若產生一個以上的基準價格,即有一個以上的價格同時滿足集合競價的3個條件時,滬市選取這幾個基準價格的中間價格為成交價格,深市則選取離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格。

基本內容

集合競價時間:

上海市場:9:15—9:25深圳市場:9:15—9:25(開盤集合競價時間) 14:57—15:00(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集合競價申報規定:

每個交易日9:15至9:25(深圳包括14:57至15:00),證券交易所交易主機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集合競價階段撤單規定

滬深兩市每個交易日9:25至9:30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兩個交易所交易主機都不接受撤單申報。

不過在接受交易申報的其它時間內,兩個交易所規定有所不同。滬市未成交申報在其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可以撤銷,具體為每個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而深交所規定14:57至15:00,深交所交易主機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它接受申報的其它時間裡,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基本過程

集合競價的基本過程

設 股票G在開盤前分別有5筆買入委託和6筆賣出委託,根據 價格優先的原則,按 買入價格由高至低和賣出價格由低至高的順序將其分別排列如下:

序號 | 委託 買入價| 數量(手) 序號 | 委託 賣出價| 數量(手)

1 。。。。3.80。。。 2 ——————1 。。。。3.52 。。。。5

2 。。。。3.76 。。。6 ——————2 。。。。3.57。。。。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 ——————4 。。。。3.65 。。。。6

5 。。。。3.54 。。。6 ——————5 。。。。3.70 。。。。6

按不高於 申買價和不低於申 賣價的原則,首先可成交第一筆,即3.80元買入委託和3.52元的賣出委託,若要同時符合申買者和申賣者的意願,其 成交價格必須是在3.52元與3.80元之間,但具體價格要視以後的成交情況而定。這對委託成交後其它的委託排序如下:

序號 | 委託買入價 | 數量(手) 序號 | 委託賣出價 | 數量(手)

1第一筆買入的已經全部成交這裡為空 1 。。。。3.52 。。。。3 這裡是經過第一筆成交後委賣由於多了3手而剩下的

2 。。。。3.76 。。。。6 —————2 。。。。3.57 。。。。1

3 。。。。3.65 。。。。4 —————3 。。。。3.60 。。。。2

4 。。。。3.60 。。。。7—————4 。。。。 3.65 。。。。6

5 。。。。3.54 。。。。6 —————5 。。。。3.70 。。。。6

在第一次成交中,由於賣出委託的數量多於買入委託,按 交易規則,序號1的買入委託2手全部成交,序號1的賣出委託還剩餘3手。

第二筆成交情況:序號2的買入委託價格為不高於3.76元,數量為6手。在賣出委託中,序號1—3的委託的數量正好為6手,其價格意願也符合要求,正好成交,其 成交價格在3.60元—3.76元的範圍內,成交數量為6手。應注意的是,第二筆 成交價格的範圍是在第一筆成交價格的範圍之內,且區間要小一些。第二筆成交後剩下的委託情況為:

序號 委託 買入價數量(手) 序號 委託 賣出價數量(手)

3。。。。3.65。。。。4

4 。。。。3.60。。。。7 4 。。。。3.65。。。。6

5 。。。。3.54。。。。6 5 。。。。3.70 。。。.6

第三筆成交情況:序號3的買入委託其價格要求不超過3.65元,而賣出委託序號4的委託價格符合要求,這樣序號3的買入委託與序號4的賣出委託就正好配對成交,其價格為3.65元,因賣出 委託數量大於買入委託,故序號4的賣出委託僅只成交了4手。第三筆成交後的委託情況如下:

序號 委託 買入價數量(手) 序號 委託 賣出價數量(手)

4 。。。。3.60。。。。7 4.。。。。3.65。。。。2

5 。。。。3.54 。。。。6 5 。。。。3.70。。。。6

完成以上三筆委託後,因最高 買入價為3.60元,而最低 賣出價為3.65,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再沒有相交部分,所以這一次的集合競價就已完成,最後一筆的 成交價就為集合競價的 平均價格。剩下的其他委託將自動進入開盤後的 連續競價。

在以上過程中,通過一次次配對,成交的價格範圍逐漸縮小,而成交的數量逐漸增大,直到最後確定一個具體的 成交價格,並使 成交量達到最大。在最後一筆配對中,如果買入價和 賣出價不相等,其 成交價就取兩者的平均。

在這次的集合競價中,三筆委託共成交了12手, 成交價格為3.65元,按照規定,所有這次成交的委託無論是買入還是賣出,其成交價都定為3.65元,交易所發布的 股票G的 開盤價就為3.65元, 成交量12手。

當 股票的 申買價低而申 賣價高而導致沒有股票成交時, 上海股市就將其 開盤價空缺,將 連續競價後產生的第一筆價格作為開盤價。而 深圳股市對此卻另有規定:

若最高 申買價高於前一交易日的 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為 開盤價;若最低申 賣價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就選取該價格為開盤價;若最低申買價不高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最高申賣價不低於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則選取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今日的開盤價。

步驟

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確定有效委託在有 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 收盤價以及確定的 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 最高限價、 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 最高限價、 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 限價超出此範圍的委託為 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 撤單處理。

第二步: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 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 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 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 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該只證券的 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 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 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 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 買價揭示為叫買 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 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中申報手數大小與成交次序:

集合競價的 成交價的產生大體為:所有申報價中能夠實現最大 成交量的價位定為成交價,所有符合條件的申報委託依此價位成交,並提示出來成為 開盤價。

集合競價過程中同樣依照“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成交,如果申報價格相同,那么誰先申報得早,誰先成交。申報買賣手數的大小不是競價成交的原則。所以有些投資者認為“ 莊家申報手數大,他可以先成交,而中小散戶申報的手數小,不能成交”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

有的投資者遇到過這種情況:有幾次申報價格上符合了 開盤價的條件,時間上又符合了集合競價的條件,但都無法成交。這時,可檢查一下,是否存在以下這種可能:在集合競價中,如果價格相同,但申買委託只有50手,而申賣委託卻有100手,那么,按 時間優先原則,排在後面的50手申賣委託,在集合競價時間裡也是無法成交的,而只能參加 連續競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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