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執法

隱蔽執法

隱蔽執法,在我國法律中並無對所謂的“隱蔽執法”有更為明確的司法解釋,體現在具體執法的人身上,就是交警在不引人注目的角落,收集違法司機的違法行為證據。

基本信息

簡介

便衣交警在路口攔住一輛助力車便衣交警在路口攔住一輛助力車

隱蔽執法的一個標準圖像是——在沒有電子眼的時代,交警們常常躲在某角落“守株待兔”地等待違章司機主動上鉤,違章的司機們則有一種“誤中圈套”的感覺。

隱蔽執法這種非道德的執法方式,讓很多公眾吃了不明就裡的“啞巴虧”,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非議。

然而,一些執法部門對隱蔽執法卻是“情有獨鍾”,其中可能有這樣的理由:一是可以有效懲治一些懷有僥倖心理的司機,二是可以降低公共管理成本,三是在客觀上維護了上路公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但從一些地方的實際執法效果來看,維護上路公民財產和生命安全、維護公共運輸正常運轉等,已經成了某些隱蔽執法行為的一個“副產品”,而創收則成了其“主產品”。在一些地方,隱蔽執法甚至成為了“執法經濟”中最有效的創收手段———而這才是隱蔽執法所面臨的最大的“道德危機”,也是公眾普遍質疑這種隱蔽執法方式的深層原因。

誤區

隱蔽執法的誤區有三,首先,只有假定每一個在公眾場所出現的人都可能有問題,才需要使用隱蔽手段對其進行監視並留下“違法”或“犯罪”證據,從法理上看,隱蔽執法實際上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上的,而中國的法律早就廢止了“有罪推定”的條款;其次,隱蔽執法忽略了甚至於是違背了執法部門在履行程式上應有的告知義務,嚴格說來,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的執法部門,其行為也等同於違法,既不符合執法公開的要求,更不符合“依法取證”的要求;第三,隱蔽執法其實作用有限,所謂你有政策,我有對策,既然有“電子警察”,就會有“電子狗”來對付和逃避“電子警察”,電子眼再多,也不可能窮盡街頭巷尾的每一個角落。執法是需要有成本的,任何以逸待勞的投機性執法行為,在效果上都會打折扣。

評論

雖然對於每個公民來說,只要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無論執法者明里執法也好,隱蔽執法也罷,都不會受到違法處罰。但由於種種原因,一些人的違章往往是難免的。因此,必須依賴執法來保障大多數公眾的安全。但採取什麼執法形式,必須考慮尊重公眾的權利。

正大光明地執法,心安理得地守法,心甘情願地受罰,這本來是執法者、守法者、違法者三者的最佳關係,但是在看不見的電子眼面前,執法者卻像小偷,守法者卻像懷疑對象,受罰者則是一個冤大頭,雖然一切都以執法的名義,但“隱蔽執法”也許暫時可以對維護社會治安的穩定以及交通的正常秩序帶來好處,長遠來看卻未必如此,執法的最高境界也是“不戰而屈人之兵”,是構建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執法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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