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淤地壩建設管理辦法

陝西省淤地壩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淤地壩建設管理,提高防洪保全能力和攔泥淤地效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生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淤地壩是指在溝道中以攔泥、淤地、緩洪、發展生產為目的而修築的水土保持工程設施。
第三條淤地壩建設和管理堅持誰修建、誰受益、誰管護和誰占用、誰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淤地壩建設和管理工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淤地壩建設和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淤地壩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淤地壩建設管理工作的職責是: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劃定工程管護範圍,落實管護責任;組織淤地壩受益區民眾逐步退耕陡坡耕地,造林種草,開展坡面綜合治理。
第六條對在淤地壩建設、管護、防汛搶險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建設
第七條建設淤地壩堅持維修加固與新建並重的方針。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淤地壩建設年度計畫、近期和中長期規劃。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應在縣級規劃和計畫的基礎上,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計畫、近期和中長期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各級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對防洪標準低、病險情嚴重、對下游威脅較大以及效益顯著的病險淤地壩應制定除險加固方案,並優先列入年度建設計畫。
第九條淤地壩的加固或新建工程的設計工作必須由有水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小型淤地壩由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型淤地壩由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大型淤地壩由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地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淤地壩分級執行陝西省水土保持標準(陝DB-86)。
第十條淤地壩建設資金可以通過投工、投資、引進外資等方式,多渠道解決。
由國家立項的工程,按基本建設程式管理。建設資金實行國家補助、地方配套和民眾自籌相結合的投資原則,國家投資實行部分有償。回收資金繼續用於淤地壩建設。
鼓勵和支持個戶、聯戶、單位和城鎮居民採取承包、入股等形式加固與新建淤地壩,使用權歸投資者所有,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建設淤地壩增加的耕地從受益年開始,3至5年內不負擔糧食定購任務,免徵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經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可依法繼承、轉讓。
第十二條設計未經批准的淤地壩工程不得施工。設計已經批准的不得擅自變更;確需改變的,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三條淤地壩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要求施工,保證工程質量。汛期施工的,施工單位應落實渡汛措施,確保全全。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的監督管理。
淤地壩竣工後由批准建設的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條縣級和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按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勞動積累工,對集體使用的淤地壩進行維修和養護。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確定專人負責集體使用的淤地壩的管理工作,村組應建立管護組織,制訂管護公約,落實管護人員。
個戶、聯戶、單位、城鎮居民和其它組織興建的淤地壩,由投資者承擔管護責任。
第十六條淤地壩的管護範圍:
大型淤地壩為壩體以及放水、泄洪等設施及其邊線以外100米內。
中型淤地壩為壩體和放水、泄洪等設施及其邊線以外50米內。
小型淤地壩為壩體及其邊線以外20米內。
第十七條在淤地壩管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1、爆破、打井、採石、採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壩體安全的活動。
2、超越壩頂通行能力,行駛機動車輛。
3、在壩坡、壩頂和壩肩開墾種植或修建其它建築物。
第十八條嚴禁毀壞和盜竊放水、泄洪、觀測及其它設施。
第十九條因生產建設活動需要占用淤地壩時,應徵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淤地壩的管護組織和管護人員應對壩體、放水、泄洪設施進行維修養護,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基層管護組織都要建立健全淤地壩汛期值班及匯報制度、通訊聯絡制度、督促檢查制度等。
第二十二條淤地壩的防汛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明確責任,分級管理。中小型淤地壩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大型淤地壩由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跨行政區域的大型淤地壩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汛前要對本區域內的淤地壩逐個進行檢查,及時處理隱患,確保全全渡汛。並對下游村鎮、廠礦和重要建築物逐一制定“防、搶、撤”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十四條集體所屬淤地壩可以由集體經營,也可以實行承包、租賃和拍賣經營,由經營者承擔管護責任。
集體所有的淤地壩實行承包、租賃和拍賣經營所得的資金應納入集體財務統一管理,主要用於淤地壩建設和對集體經營的淤地壩的管護。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並按本辦法規定補辦報批手續;不符合建壩條件的,限期拆除;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由責任者給予賠償。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設計施工或未按規定進行管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1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對淤地壩或其配套設施造成損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並處100至1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處1000至5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罰款超過1000元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聽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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