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地下水管理條例

為加強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實現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陝西省地下水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四章 保護

第五章 監測與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水保護和管理,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實現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保護、開發利用、監測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地下水,是指賦存於地表以下的水體。

第三條 地下水保護和利用遵循統籌規劃、嚴格保護、節水優先、採補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則。

第四條 地下水開發利用實行開採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堅持水資源綜合管理,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優先使用地表水和其他替代水源。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管理負總責,並將地下水保護、節約、監測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地下水控制紅線,將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污染防治的主要指標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年度目標責任內容,實行嚴格考核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做好本轄區地下水相關的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地下水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科研教學單位、技術推廣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開展地下水開發利用、涵養保護、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教育、科技、文化、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下水公益性宣傳,普及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節約用水和保護地下水的意識。

鼓勵支持學校、幼稚園、村(居)民委員會、地下水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志願者開展地下水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節約地下水的義務,對破壞、浪費、污染和違法開發地下水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投訴人、舉報人反饋,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地下水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

地下水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成果應當作為編制或者修訂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基本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調查評價成果、水資源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趨勢,按照以水定需、量水而行的原則,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徵求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包含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目標、紅線控制指標、地下水利用總體布局和調配方案,地下水保護、涵養和超採區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服從水資源綜合規劃、流域規劃和上一級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相協調。

編制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公眾和相關單位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按照規劃編製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地下水資源調查評價成果的基礎上,開展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會同同級水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劃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區、防控區及一般保護區。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調查評價與監測成果、供水水源情況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調整劃定地下水超採區。

地下水超採區包括一般超採區和嚴重超採區。

第十七條 在地下水嚴重超採區,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採區或者限制開採區,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地下水嚴重超採區的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止開採區: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

(二)通過替代水源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地區;

(三)發生過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地區;

(四)經地下水資源論證開採地下水有可能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地區;

(五)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禁止開採地下水的區域。

地下水嚴重超採區的下列區域應當劃定為地下水限制開採區:

(一)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以外的嚴重超採區;

(二)一般文物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

(三)其他需要限制開採地下水的區域。

第三章 開發利用

第十八條 地下水開發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控制開採承壓水。

深層承壓水作為飲用水源或戰略儲備及應急水源,應當嚴格限制開採,已經開發的,應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制定削減開採計畫,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第十九條 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下達。各行政區域內年度開採地下水總量不得超出批准的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地下水水位不得低於水位控制指標。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開採總量控制指標和水位控制指標,制定年度地下水開採計畫,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設項目需要增加地下水取水量的,在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前提下,應當通過核減其他取水單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計畫,進行合理配置。

第二十條 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等,涉及地下水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划水資源論證。

需要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的規定,編制水資源論證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或者對地下水環境可能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其依法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地下水影響評價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直接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定的範圍和程式,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下水高於地表水,超採區高於非超採區,水資源緊缺地區高於豐沛地區,經營性高於非經營性的原則確定和調整。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准的年度取水計畫取水,超過年度取水計畫或者超行業定額標準取用地下水的,實行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申請,經審查批准的,應當在施工前提交施工單位資質證明和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方案,接受監督檢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取水地點、鑿井深度、開採層段和有關技術規範組織施工。施工時發現實際情況與施工方案有較大出入或者地質環境不宜繼續施工的,應當立即停止施工,並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及時向批准取水申請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本條例所稱地下水取水工程,包括各類取水井、回灌井、注水井、地源熱井和集水廊道等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十四條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成後,由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組織驗收,並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申請核驗:

(一)取水工程所在位置的地理坐標、高程和平面位置圖;

(二)單井實際井深、井徑和水文地質鑽孔柱狀圖;

(三)抽水試驗報告、水質化驗報告和試運行報告;

(四)取水工程取水設備性能以及計量設施設備配置情況;

(五)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取水工程核驗申請及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地下水取水工程進行現場核驗,出具核驗意見。核驗合格的,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因家庭生活、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需要鑿井的,鑿井完成後應當向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價格補貼等措施,鼓勵支持農業灌溉優先使用地表水,推廣滴灌、噴灌等節水技術,減少農業灌溉對地下水的開採。

農業綜合開發、扶貧、土地整理、現代農業園區等項目,需要集中大量開採取用地下水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審批手續,按照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取水量和井位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二十七條 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必須疏乾排水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疏乾排水方案,並按照批准的疏乾排水方案進行疏乾、回收利用或者排放,不得擅自擴大疏乾區域和變更排放地點。

鼓勵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採取人工回灌、回收利用等技術措施,優先利用礦坑水和施工排水,無法全部利用的,應當處理達標後排放。

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工程技術措施,予以補救;給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的要求。禁止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以及深層承壓含水層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

單位或者個人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規範要求施工,取水井與回灌井應當布設在同一含水層位,保持合理的數量和間距,取水應當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嚴禁對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和確定地下水應急水源,在發生嚴重乾旱和突發事件時應急使用。地下水應急水源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章 保護

第三十條 城鄉居民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監督管理,依照國家和本省城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建設,加強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對水源和供水水質定期監測,保證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按照以自然修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採取工程、生物技術措施,有計畫的增加地下水補給,涵養地下水。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發揮濕地在淨化水質、補給涵養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

鼓勵優先使用再生水、礦坑疏乾水等非常規水源建設人工濕地和湖泊。禁止在濕地保護範圍內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

城鎮道路路面鋪設、人工湖泊等水景觀建設應當採取透水性強的環保建築材料和結構形式,增加地表水對地下水的補給。

第三十三條 劃入地下水超採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下水保護和治理方案,明確目標、措施和責任,合理調整用水結構,削減地下水開採量,涵養恢復地下水。

第三十四條 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的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關閉。

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關閉計畫和方案,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依法需要關閉但成井條件好、水質水量有保證的自備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登記封存,納入地下水應急水源體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地下水限制開採區,應當嚴格控制開採地下水,逐年削減地下水開採量,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食品、製藥、飲料、釀造行業和其他對用水有特殊要求確需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水超採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的採取人工回灌等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

採用人工回灌方式補給地下水的,回灌水水質不得劣於含水層地下水水質和地下水功能區的目標水質。採取人工回灌措施前,應當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嚴格管理。嚴禁將廢污水用於地下水回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優先、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落實責任、強化監管的原則,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實施重點工業行業和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推進地下水生態修復,保障地下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對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環境的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利用溝渠、坑塘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垃圾填埋場、尾礦庫、儲灰場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設項目或者建設活動,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防滲處理,並配套建設收集處理系統、地下水監測設施,定期進行水質監測。

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深井、滲坑、裂隙和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報廢各類鑽井、礦井和取水井應當由使用單位封井回填,保證封井回填質量,防止串層污染地下水。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綜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準施藥等技術,指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防止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飲用水水源補給區應當採取工程、生物技術等措施,實施生態補償,減少化肥和農藥的施用量,優先推廣使用生物農藥或者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積極發展綠色有機農業。

第五章 監測與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規劃,整合現有地下水監測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地下水監測站網,加強地下水監測能力建設,推進監測工作現代化、信息化。各級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規劃應當相互銜接,避免重複建設。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位、水量、水質、水溫等地下水保護與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實現監測數據及時有效採集、傳輸、處理、儲存。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使用、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和監測標誌。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避免危害地下水監測設施和監測環境。確需遷移或者改建地下水監測設施的,應當制定遷移或者改建方案,並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移或者改建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四十三條 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開採礦藏、建設地下工程以及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當同步建設安裝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並接入地下水監測站網系統,傳輸監測數據。

第四十四條 地下水監測應當按照國家監測技術規範要求進行,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和及時傳輸,不得毀損、隱匿、偽造、塗改地下水監測原始數據資料。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有關地下水監測取得的數據資料,實行資源共享。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監測數據資料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和地下水環境監測信息,由有關部門依法向社會公開,為公眾參與監督和節約、保護、利用地下水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水利、環境保護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地下水監測情況發生異常變化、接近控制紅線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通報相關的人民政府及時採取相應預防、治理或者補救措施。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地下水開採總量或者水位接近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應當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地下水取水量;對地下水開採總量或者水位已經達到或者超過控制指標的行政區域,應當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管理制度,對地下水取水工程的數量、位置、設備運行和管理使用等情況登記造冊,實行信息動態管理。

關停、報廢地下水取水工程,產權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停工或者停止取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或者註銷手續,在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實施。

第四十八條 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取用地下水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用水權益的,由取水方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發生水事糾紛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行使地下水監督管理職責,其所屬的地下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下列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組織開展地下水調查評價,擬定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

(二)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監督管理;

(三)實施地下水監測站網及其信息化建設,收集整理監測信息;

(四)依法查處違反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勘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建設和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地下水開發、利用方面的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管理,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完善對違法者的懲戒機制。

第五十二條 地下水協會等行業組織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加強地下水行業自律管理,開展行業技術指導、培訓和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編制和執行地下水保護與利用規劃、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超採區治理保護規劃或者開展規划水資源論證的;

(二)未按照地下水取水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下達年度取水計畫的;

(三)擅自批准未通過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取水許可的;

(四)毀損、隱匿、偽造、塗改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地下水監測資料的;

(五)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調查處理和其他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拆除設施、恢復原狀,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取水地點、鑿井深度、開採層段和有關技術規範施工,或者地下水取水工程未經核驗取水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疏乾排水方案進行疏乾、回收利用或者排放,擅自擴大疏乾區域或者變更排放地點的;

(三)因疏乾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而未及時採取工程技術措施予以補救的;

(四)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禁止開採區以及深層承壓含水層建設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取用地下水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建設安裝監測設施設備,或者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註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使用、移動地下水監測設施設備和監測標誌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壞的,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個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法律、法規對礦泉水、地熱水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陝西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省重要的抗旱應急水源和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主要供水水源。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省水資源短缺矛盾急劇呈現,十年九旱是我省基本省情,大規模開採地下水,造成我省部分地區出現地下水位持續下降,導致發生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嚴重地質生態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地下水枯竭的徵兆,地下水危機已成為制約我省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的重要瓶頸。為切實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地下水,加強地下水管理工作,及時制定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

一是解決地下水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我省是一個水資源緊缺的省份,全省水資源總量423.3億立方米,且時空分布嚴重不均,70%集中在汛期,70%分布在陝南。全省地下水可開採量為40.36億立方米,多年平均開採率已達74.6%。從供水總量來看,關中地區地下水取水量已占到總用水量的60%以上,陝北占40%以上,陝南地表水豐富也占到20%以上。長期持續大規模開採地下水,加之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致使機井布局不合理,機井數量過多,密度過大,一些建設單位任意加深取水層位增加取水量,盲目擴大開採地下水的現象較為突出。同時,由於地下水位大幅下降,為地表污水和廢水下滲創造了條件,地下水污染日趨嚴重,部分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之地下水污染的長期性、複雜性、隱蔽性和難恢復性,如任其持續發展,後果將不堪構想。解決這些突出問題,急需制定地下水管理地方性法規。

二是保障城鄉居民供水安全的必然要求。城鄉居民生活供水安全事關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是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現實問題。地下水在全省城鄉居民生活供水中所占比例很高,據統計,城鎮居民生活用地下水的比例為60%以上,農村居民生活用地下水的比例則高達80%以上,而在關中北部、陝北大部分地區的城鄉居民生活供水水源全部來自地下水。但由於受不當開發行為、污水排放及農業面源污染等影響,地下水供水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因此,我們必須管好珍貴的地下水,通過地方立法來加強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

三是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地下水是重要的生態環境因子,過度開採地下水和礦坑排水、尾礦堆放等,導致地下水資源枯竭,引起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和地下水污染等諸多生態問題。2011年,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及其考核辦法,我省也制定了相應的實施意見和考核辦法,都明確要求嚴格地下水管理和保護,將重點區域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標列入考核的內容之一。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急需加快地下水立法工作,進一步加強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綜合開發利用、合理配置水資源,採取合理、可行的地下水開發與保護措施,加強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建立地下水管理和保護的長效機制,為全省經濟社會持續發展服務。

二、起草過程

從2013年開始,省水利廳開始著手《條例》調研起草工作,收集了國內有關省市地下水管理的條例、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了立法需求調研,廣泛徵求了各地市水利部門的意見,多次組織召開研討會、座談會就立法重點問題進行探討,經過反覆研究和討論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

今年省人大常委會將《條例》列入立法計畫後,省政府法制辦高度重視,先後兩次徵求省級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韓城市政府、楊凌示範區管委會意見,組織赴河北、遼寧等省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有十多個省級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並按照民主立法的要求通過網路廣泛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在認真吸收、採納各方面合理化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多次組織集中討論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2015年7月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有關問題的說明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一條,主要包括總則、地下水規劃、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地下水保護、監測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現就《條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1.關於管理體制。地下水管理涉及面廣,必須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統籌開發利用與節約保護。因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責任和考核、投入等方面的職責。同時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的統一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氣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管理保護相關工作。

2.關於地下水規劃。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是地下水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依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針對我省地下水規劃不健全的實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了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編制、審查的職責許可權,並且提出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和上一級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並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相協調。

3.關於地下水開發利用。我省地下水開發利用程度雖然已經很高,但受地表水缺乏的影響,今後仍是一些地區經濟發展和民眾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為了切實管好用好地下水,《條例(草案)》提出建立地下水開採總量與水位“雙控制”制度,明確開發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承壓水作為飲用水源或戰略儲備及應急水源應嚴格限制開採。同時圍繞節約保護和科學合理利用地下水,建立了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地下水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取水限制審批制度、農業灌溉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制度、應急取水制度、地源熱泵管理制度等六大制度和一系列管理措施,以便更好地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

4.關於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與管理。根據全國水利普查數據顯示,我省地下水取水井共143.68萬眼,總取水量25.94億立方米。其中規模以上取水井14.62萬眼,取水量22.5億立方米。這些地下水取水工程,在保障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用水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省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混亂,隨意擴大井深、混合開採、盲目濫采等現象普遍存在。加之地下水取水工程具有工程隱蔽、技術含量高、單個工程規模小而又高度分散等特點,要科學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加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條例(草案)》專門設章明確了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涉及建設方案編報、施工管理、竣工驗收、計量設施安裝、檔案管理以及廢井封填等內容。

5.關於地下水保護與超採區管理。保護好地下水資源,是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從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定、污染物防滲、污染物禁排、控制農藥化肥等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涵養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規定。特別是針對我省地下水超采問題,提出要科學劃定超採區和禁採區,依法加強綜合治理。《條例(草案)》結合現有的地下水超採區管理法律法規及我省相關制度,對超採區、禁採區、限採區劃定及管理保護措施做了規定,以約束開採地下水行為,保障地下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6.關於地下水監測與監督管理。地下水監測是直接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提供準確的地下水信息服務的,如果監測質量不保證,就會導致判斷失誤、決策錯誤,甚至會產生嚴重的後果。為了確保監測工作質量,《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地下水監測工作薄弱的實際,明確規定了地下水監測站網建設、監測設施的保護,以及監測資料共享等內容。同時,對地下水監督工作的責任主體、監督檢查的方法措施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以上說明連同《陝西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陝西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審。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地下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水資源短缺矛盾日益突出,地下水超采和污染問題集中顯現,迫切需要以立法形式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及時制定地下水條例非常必要。會後,法工委由安東副主任帶隊,並邀請有關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參加,赴鹹陽、寶雞實地調研,具體了解地下水開發利用和管理保護現狀以及存在問題,並赴省外學習考察地下水保護管理立法經驗和實際做法。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常委會農工委的審查意見以及調研了解的情況,對草案作了調整和修改。並徵求了省人大代表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2015年9月1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次會議,對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的草案修改建議稿進行了審議,決定提出《陝西省地下水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經2015年9月23日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名稱、管理體制和結構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規範的不僅是地下水管理,還包括地下水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保護、監測等內容,建議將條例名稱改為:“地下水條例”,修改時採納了這一意見。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對地下水的範圍界定清楚,理順管理體制,避免職責不清造成管理混亂。修改時根據水法、礦產資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和中央關於地下水管理體制的有關檔案精神,並借鑑外省區立法經驗,在草案修改稿第二條適用範圍中界定地下水概念。在草案修改稿規劃編制、禁採區和限採區劃定、礦泉水地熱水開發以及監督管理的有關章節、條款相應增加了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相關職責。將草案第四章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納入開發利用一章予以規定。

二、關於總則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農工委審查意見和有的部門的建議,結合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簡稱“水十條”)精神,草案修改稿將第三條基本原則修改為“統籌規劃、節水優先、嚴格保護、採補平衡、防止污染”。

開採總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是節約保護和管理地下水的一項重要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精神,修改時將其移至總則,單列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四條,明確水資源統籌利用和雙控制制度。在草案修改稿第五條明確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並增加“劃定地下水管理控制紅線,實行嚴格考核管理”內容,同時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規定。

三、關於規劃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地下水保護分為量的保護和質的保護兩個方面,國務院2011年11月已批轉實施《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11—2020年)》,草案只對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作出規定,並未突出地下水水質的保護,建議增加。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十四條,對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作了規定;增加了第十五條,對地下水利用與保護規劃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情況評估作了規定。

為理順條例結構,將草案第五章地下水保護中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移至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禁止開採區和限制開採區劃定主體、程式以及具體範圍予以明確,作為超採區治理、實施規劃的延續。

四、關於開發利用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條例應當明確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地下水資源費標準應當區別對待,利用經濟槓桿體現地下水保護原則。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第二十三條。根據中編辦發〔1998〕14號檔案精神,考慮到國家即將修改礦產資源法,將來可能對礦產資源徵收資源稅,因此,規定“開採礦泉水、地熱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農工委審查意見和條例章節體例調整情況,將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合併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取水方案施工監管、第二十五條竣工驗收,並補充完善相關要求和內容。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對少量取水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的情況增加了事後填報登記表的要求,以便對取水井分布情況統計管理,並明確了基層做好相關服務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開採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取排水、地下水源熱泵系統建設要嚴格保護地下水,防止污染。據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增加了採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報送疏乾排水方案、採取人工回灌、回收利用等技術措施的要求;第二十九條增加了地下水源熱泵取水和回灌的施工技術要求。

五、關於保護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飲用水水源安全事關老百姓生命健康權,我省農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大部分取自地下水,解決農村飲水問題,保證飲水安全尤為重要。根據這一意見,考慮到2002年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陝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基本涵蓋了城鄉集中式供水水源的監督管理,修改時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援引性規範,刪去了與該條例重複的內容,增加了第二款,明確了農村居民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規定。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應當體現今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水十條”的要求。根據這一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明確了地下水涵養以自然修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部門的責任。增加了第三十六條,對地下水禁止開採區管理作了嚴格和便於操作的規定,要求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制定關閉計畫和方案,並與應急地下水水源體系管理相銜接;在第三十七條,對限制開採區,除對用水有特殊需求並經過嚴格批准取水外,不得新建一般地下水取水工程。另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第三十八條增加了地下水超採區人工回灌等措施及政府責任和防止污染的禁止性規定;增加第三十九條,規定了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地下水污染防治的職責。

六、關於監測與監督管理

為了整合監測資源,避免重複建設,推進監測工作現代化、信息化,根據農工委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條增加了第一款監測站網建設規劃的內容。在第四十五條對相關企業地下水監測、接入、傳輸要求合併作了規定。在第四十六條對資源共享和無償提供作了修改完善。第四十七條增加了監測預警。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避免職權不清、職能交叉,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補充完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地下水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增加第四十九條,明確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與城鄉建設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農工委提出,對破壞和違法開採地下水的單位個人應當實行黑名單制度。據此,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五十條,對此作了規定。

為了發揮地下水協會等行業組織的作用,草案修改稿增加第五十一條,明確了地下水行業協會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對地下水取水工程作業施工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另外,根據審議意見和修改情況,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相應調整,增加了有關禁止性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聽證的規定。

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修改稿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繼續審議。

現將《陝西省地下水條例(草案修改稿)》連同修改情況的匯報,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繼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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