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名牌產品認定辦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名牌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在商務活動中非法使用名牌產品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條為了引導和推動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市場競爭能力,提高本省產品知名度,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陝西省名牌產品(以下簡稱名牌產品)是指產品質量、質量管理、市場占有率、顧客滿意程度等有關指標達到規定標準,並依照本辦法予以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本省名牌產品的申請、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省名牌產品認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省、設區市人民政府應設立名牌戰略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名牌委員會)負責本轄區省名牌產品申報、認定和管理的協調工作。名牌委員會由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和顧客代表組成。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省名牌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名牌產品的認定,堅持科學、公正、公開的原則,公平競爭,優勝劣汰。
第七條工業產品申請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
(二)相關的服務符合要求,具有良好信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三)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產品銷售率在全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四)生產達到適度規模;
(五)有完善的標準體系,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具備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以及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檢測設施;
(六)生產工藝、裝備水平先進,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或者陝西獨特工藝);
(七)申請之日前連續三年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中被認定為合格產品;
(八)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註冊商標;
(九)產品及其生產過程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八條農產品申請名牌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生產條件,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註冊商標;
(二)產品質量水平居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年銷售額、品牌認知度居國內或其他國家(地區)同類產品前列;
(三)實行產品化經營,批量生產兩年以上;
(四)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五)申請之日前連續三年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中被認定為合格產品;
(六)農作物有產前、產中、產後的標準綜合體;
(七)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第九條申請名牌產品的企業,應當提供申請認定產品的下列資料:
(一)合法有效的商標註冊證書;
(二)國家法定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書;
(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近期(食品半年內,其他產品一年內)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
(四)省級以上行業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行業排序的證明。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產品,不得申請名牌產品:
(一)在申請年度前,連續兩年原市場占有率明顯下降的;
(二)近三年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中被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內發生質量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的;
(四)無本產品註冊商標的(農產品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申報的除外);
(五)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一條產品的生產企業根據自願的原則,按照下列程式申請:
(一)向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市名牌委員會審議;
(三)設區市名牌委員會通過聯席會議形式徵求計畫、經貿、財政、外經貿、稅務、鄉企、供銷社等部門及消費者協會和有關商業銀行對申請企業的意見後,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附申請企業的相關資料。
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30天內完成材料的審核上報工作。
第十二條認定程式:
(一)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報的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根據申請企業質量管理、產品質量、市場消費信息等相關指標提出名牌產品預選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採取多種方式,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二)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反饋信息綜合評價,提出名牌產品初審建議,報省名牌委員會審議;
(三)省名牌委員會認定的名牌產品,由省人民政府頒發名牌產品標誌,並在本省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四)對未通過認定的產品申請應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出書面說明。
第十三條名牌產品標誌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獲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可以在該產品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等方面使用名牌產品標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名牌產品的認定及其標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四條名牌產品享受下列保護:
(一)按照有關免檢產品的規定免除省以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檢驗;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保護和扶持措施;
(三)優先成為中國名牌產品的預儲產品。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下列程式對獲得名牌產品的生產企業進行監測:
(一)生產企業有義務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企業產品的基本情況統計資料;
(二)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所報統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提出監測意見,在監測年度次年3月31日前書面報告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三)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設區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的監測意見進行綜合評價,提出建議,報省名牌委員會審議;
(四)省名牌委員會審定的監測意見,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送達名牌產品生產企業。
第十六條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註冊商標或實施股份制改造(改制)等,應自變更或股份制改造(改制)之日起3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獲得名牌產品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省名牌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暫停或撤銷該產品名牌產品稱號,收回名牌產品標誌,並通過媒體予以公告:
(一)產品質量發生重大變化、市場反映強烈,經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提出警告後,仍不能達到規定標準的;
(二)年度監測不合格的;
(三)提供虛假申報、監測材料的;
(四)轉讓、濫用名牌產品標誌的;
(五)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第十八條未獲得名牌產品稱號、被暫停或者取消名牌產品稱號、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使用或者繼續使用名牌產品標誌。
被取消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從名牌產品稱號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在商務活動中非法使用名牌產品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需要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展或變相開展名牌、品牌產品認定或評比活動的單位和組織,由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向企業收取的費用,並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規定,在認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寧、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主送: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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