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盟國土資源局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新增監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質公園的職責。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全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盟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盟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決策建議;參與全盟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全盟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盟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盟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等法律法規。制定全盟貫徹執行國土資源保護、管理、合理利用和測繪行政管理以及地質環境保護等有關政策措施;監督指導各旗(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組織開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執行國家、自治區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三)承擔全盟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測繪、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並認真執行;指導和審核各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和測繪等相關規劃的初審。
(四)負責規範全盟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國土資源權屬糾紛,指導各旗(區)土地確權工作;組織指導全盟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盟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實施全盟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盟土地利用各類數據的責任。組織全盟土地資源調查、地籍管理、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全盟重大土地調查專項工作,指導各旗(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估價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指導、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監督執行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監督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牧業部門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監督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指導各旗(區)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盟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全盟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監測土地市場動態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測和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負責全盟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許可權內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開採總量控制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全盟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監督盟內實施的地質調查評價和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組織開展和監督管理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工作;管理、監督、協調全盟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全盟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組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鄉地質、農業地質、地學旅遊的開發和評價工作。監督管理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質公園工作。
(十二)承擔全盟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協調和監督全盟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盟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專項資金的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盟本級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
(十四)推進全盟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和提供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開展全盟國土資源開發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全盟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組織編制全盟基礎性測繪和測繪項目規劃,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指導全盟測繪事業工作。
(十七)承辦盟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盟國土資源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保密、後勤、保衛工作;負責新聞宣傳、綜合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全盟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主持聽證和相關政策修訂的修改與協調等工作;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工作。監督並執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查處土地、礦產和測繪違法案件,指導各旗(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受理、接待、辦理涉及國土資源方面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協調處理自治區、盟委、行署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規劃與科技科
起草編制全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各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實施;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的調查評價、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專項規劃;編制管理全盟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擔全盟建設項目用地預(初)審工作;組織實施科技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組織推廣套用科技成果;參與全盟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管理,負責有關獎項的申報。
(四)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項財經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擬定有關財務制度;承擔局機關內部財務和資產管理;依法承擔國土資源部門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專項收入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專項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局屬二級單位財務審計,配合旗(區)審計部門開展對旗(區)國土資源局的財務審計;指導各旗(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工作。
(五)耕地保護與地籍管理科
負責落實全盟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有關政策;承擔對各旗(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工作;落實全盟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承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報批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地籍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指導全盟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工作;組織協調全盟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調查、監測、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全盟地籍工作。
(六)土地利用科
承擔全盟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抵押、作價出資(入股)等行為;組織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貫徹執行國家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農用地與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執行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建設用地置換工作。
(七)地質勘查與環境保護科
負責各旗(區)報送的探礦權項目初審及上報工作;編制地質勘查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申報,匯總上報地質勘查成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探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執行地質災害防治、地熱、礦泉水、地質遺蹟資源、礦山地質環境等管理法規和政策,編制並組織實施相應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執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治理等技術規範與標準;承擔地質遺蹟、地質公園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負責礦泉水、地熱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防止水源地污染;依法開展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八)礦產開發與儲量科
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管理工作;指導各旗(區)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組織採礦權的年度檢查工作。執行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負責全盟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全盟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全盟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九)測繪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負責全盟測繪工作的行業行政管理,指導全盟測繪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盟測繪項目規劃;負責全盟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計量鑑定工作;負責全盟測繪資質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成果目錄匯交、成果索取與保密、測量標準保護、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盟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6名。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另核定工勤人員事業編制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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