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條例》等檔案的公告

中信協 [2010]22號

關於發布《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條例》等檔案的公告
[中信協公告第01號]
為開展好“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評選工作,現將《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實施細則》等檔案予以發布。希望地理信息產業界有關單位和個人按檔案要求積極推薦和申報,社會各界予以關注和支持監督。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評選審辦公室設在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秘書處。
聯繫人:王媛媛 陳駿 羅靜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實施細則》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條例》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實施細則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
(2010年4月15日發布)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範圍評審標準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四章 推薦
第五章 評審
第六章 異議與處理
第七章 授獎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獎勵工作,保證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和《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簡稱獎勵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地理信息產業的自主創新,使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促進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的市場化、國際化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授予在中國地理信息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項目、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是授予公民或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七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負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巨觀管理和指導。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負責獎項的評審工作。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獎勵辦)負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評審標準

第八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在我國地理信息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項目、單位和個人。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第九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獲獎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設計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有所創新;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作出貢獻;
(三)在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過程中作出貢獻;
(四)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有所創新。
第十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獲獎單位應是在項目研製、開發、生產、套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單位,並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單項獎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每個一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每個二等獎的人數不超過12人,單位不超過8個;每個三等獎的人數不超過8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十二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按項目類型主要分為:
(一) 基礎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有科學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帶動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進步,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的項目;
(二)技術開發:在地理信息相關科學技術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作出產品、工藝、軟體、系統等科學發明,帶動該領域技術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變革,創造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對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項目;
(三)工程套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開發、推廣、套用等方面作出貢獻,促進技術發展或行業結構最佳化,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完成並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
(四) 標準、管理:在地理信息企業管理、標準、檔案等科學技術工作和社會公益性事業中,有所發明和創新,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項目;
(五)在地理信息產業領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顯著貢獻的項目。
第十三條 涉及到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項目及其完成人申報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審查,並經省、軍級以上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可以參評。
第十四條 本細則第十二條所稱“科學發現”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尚未闡明;
(二)具有科學價值;
(三)國內外公認。
第十五條 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款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尚未闡明”是指:該項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六條 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所稱“具有科學價值”是指:
(一)該發現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
(二)在學術上處於國內先進水平;
(三)對於推動學科發展有意義,或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積極影響。
第十七條 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三款所稱“國內外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作為學術專著出版,其主要科學結論已為同行所引用或套用。
第十八條 基礎研究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破性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明顯進展,學術上為國內先進水平,並為學術界所認可和引用,帶動了本學科或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積極影響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所稱的科學發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
(三)創造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二十條 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雖然國內外已有但主要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發表或公開,也未曾公開使用。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特點和進步,主要性能、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九條第三款所稱“創造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較成熟,並經實施套用,取得了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技術開發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一)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推動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意義,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可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促進作用,並產生了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可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四條 工程套用類獲獎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或套用高新技術對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產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項目經過實施套用,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或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的成果具有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對提高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創新能力和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有積極作用。
第二十五條 工程套用類獲獎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行業覆蓋面大,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重大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接近國際先進水平,行業覆蓋面較大,創造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有所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內有一定覆蓋面,創造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有積極作用,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積極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六條 標準、管理類獲獎項目,應是在標準的制定套用、企業或生產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並得到套用推廣。
第二十七條 標準、管理類項目授獎等級評定標準:
有重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套用,取得巨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評為一等獎。
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二等獎。
有較大創新,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套用,取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八條 其他類項目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前述標準進行評定。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九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規則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初評建議,評審一、二等獎項目,審定三等獎項目。
(二)向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建議。
(三)處理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對完善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十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2人、副主任委員3~5人、委員25~35人、秘書2人。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4年。
第三十一條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專業範圍內的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初評工作,並將初評結果報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 各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委員5~15人。專業評審組委員實行聘任制,由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聘任。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建立評審專家庫,並視當年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申報項目的情況,從具備資格的權威專家、學者、企業家中聘請專業評審組成員。
第三十三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和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對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薦

第三十四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市、自治區測繪與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二)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各工作委員會(分會);
(三)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團體會員單位。
推薦單位應在當年通知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推薦項目材料。
第三十五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省、市、自治區測繪與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每年可推薦3項,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各工作委員會(分會)每年可推薦3項,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團體會員單位每年可推薦1項。
第三十六條 推薦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檔案。評價檔案主要是:工作報告和研究報告,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估報告,以及套用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證明等檔案。
第三十七條 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要牽頭完成單位填寫《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推薦書》,其餘參與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貢獻的大小排列,必須經過所有完成單位加蓋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簽名確認,由推薦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印章。
第三十八條 推薦單位認為有關專家學者參加評審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迴避,並在推薦時書面提出理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凡因智慧財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
第四十條 經評定未授獎的候選項目,如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重新推薦。連續兩年參加評審未予授獎的,不再受理。
第四十一條 同一技術內容的項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複推薦參加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中不同獎項的評審。
第四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或直接關係到社會安全、公共利益的項目,在未獲得必要的相關部門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

第五章 評 審

第四十三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一)、推薦單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二)、推薦的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的獎勵範圍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的列名、排序和數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推薦書中有關內容的填寫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五)、項目的工作報告和技術報告、技術評價證明、效益證明等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當年推薦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通知中規定要求。
第四十四條 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應要求推薦單位和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評審並退回申報材料。
第四十五條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獎勵辦提交評審委員進行初評。
第四十六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初評由主審員評審和整體記分排序兩個環節組成,通過通訊評審和打分的方式進行。
第四十七條 對每一推薦項目應安排3位主審員評審。主審員應對所評審的項目材料(推薦書和全部附屬檔案材料)進行全面的綜合評審,填寫《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主審表》,其中包括文字性評價意見、對照《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價指標及記分辦法》予以記分,並提出建議授獎等級。
第四十八條 獎勵辦對初評結果進行匯總和統計,作為評審會議正式評審的基礎性檔案。根據初評結果,由獎勵委和評審委主任聯席會議提出當年各等級授獎項目的數額和提名預案。
第四十九條 獎勵辦將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初評結果向社會公布(公布項目不公布擬授等級),徵求意見。
第五十條 對經公布沒有異議,或雖有異議但已在規定時間內解決了的,由各專業評審組提交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五十一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方式評審一、二等獎項目審定三等獎項目,並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一等獎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含三分之二)通過,二等獎和需要投票表決的其他項目應當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多數通過。
第五十二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以會議或者通訊方式對各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
第五十三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申報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項目的完成人不得作為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在評審委員會會議和獎勵委員會會議上,有申報獎項者採取項目迴避制度。

第六章 異議與處理

第五十四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採取公開徵求異議的方式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項目、完成單位及完成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獎勵辦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檔案。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簽署真實姓名;單位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印章。
第五十六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等,以及申報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申報單位、申報人及項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異議範圍。
第五十七條 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結果進行反饋。
第五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申報單位或申報人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審核。獎勵辦認為必要時,可組織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申報單位或申報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獎勵辦審核。涉及跨行業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負責協調,相關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申報單位或申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評審。
第五十九條 獎勵辦應當向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如實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六十條 異議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評審;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可以重新申報。

第七章 授 獎

第六十一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由國家測繪局、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六十二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在當年召開的中國地理信息產業論壇上對獲得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項目進行表彰,並發布獎勵公報。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的,由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撤消獎勵、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參與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評審活動的評審委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情節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
(2010年4月15日發布)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工作,激勵利用科技力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的行為,獎勵對地理信息產業改革和發展作出貢獻的中國公民和組織,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家科技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和國家地理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國家測繪局批准,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設立面向全國地理信息產業的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確保其程式的嚴肅性和公正權威性,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設立的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簡稱獎勵委)負責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組織、領導和管理工作。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簡稱獎勵辦)設在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五條 獎勵委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六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包括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和地理信息科技專項獎兩大類。
第七條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在我國地理信息科學研究、技術創新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工程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項目、單位及個人。
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每年評審、獎勵一次,每次獎勵成果總數為30~50項。
第八條 地理信息科技專項獎主要獎勵在地理信息工程建設、地理信息科學普及、推動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和開展協會活動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項目、單位及個人。
地理信息科技專項獎包括若干獎項,其獎項的設定和授獎數量,根據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和協會工作需要,由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決定。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與授予

第九條 中國公民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均可申報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
第十條 申報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應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評審規則對申報成果進行評審,並向獎勵委提出獲獎項目和獲獎等級的建議。評審規則由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制定。
第十二條 獎勵委根據評審委的建議,作出獎勵項目和獎勵等級的決定。
第十三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由中國地理信息信息系統協會、國家測繪局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來源:國家測繪局投入、社會力量資助、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籌措。
第十五條 對獲得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獎項,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國家測繪局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國家科技進步獎。並建議獲獎單位的上級部門予以表彰,作為業績記入個人檔案。

附 則

第十六條 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實行異議程式,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其他科技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的,由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國家測繪局撤消獎勵、追回獎金。
第十八條 參與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或泄露、竊取技術秘密、剽竊科技成果的,將視情節予以處分。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國地理信息信息系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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