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澳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具體事項的公告

(一)在香港、澳門報名的香港、澳門居民網上報名後,應當按照香港、澳門考試承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二)在內地報名的香港、澳門居民網上報名後,應當按照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在內地報名的人員,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定的考場參加考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 告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法務部令第94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公告》(第96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事宜公告如下:

報名方式、時間與地點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的考試報名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網上報名時間為6月5日0時至25日24時。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必須在規定期限登錄法務部網站(網址略),經香港、澳門居民報名通道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結束後,不予補報。
(一)在香港、澳門報名的香港、澳門居民網上報名後,應當按照香港、澳門考試承辦機構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香港特別行政區現場確認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確認地點:香港考試及評核局,香港九龍新蒲崗爵祿街17號3樓。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場確認期限:7月6日至20日。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休息。確認地點:澳門法務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
(二)在內地報名的香港、澳門居民網上報名後,應當按照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現場確認。

報名費用及報名材料

報名人員按照報名受理機構要求交納報名費用。
報名人員現場確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及經過公證後的複印件一份。
1.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須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或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2.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須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
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的,應當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未放棄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也可以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其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3.曾經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香港、澳門居民,已經由香港、澳門公證人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可免於重新進行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的公證。本人應當提交已經公證過的同一有效身份證或身份證明複印件,同時作出身份證明內容未發生變更的書面承諾。
(二)學歷(學位)證書。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學歷(學位)證書報名的,須提交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學業但因學制原因尚未取得畢業證書的報名人員,可以憑所在學校出具的畢業證明書向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申請學歷(學位)認證。現場確認時,須提交學校畢業證明書、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及複印件各一份。報名人員應當作出相關承諾。
(三)證件照片。
在香港、澳門報名的香港、澳門居民,須提交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照片3張。
報名材料原件經現場審驗後即行退回,相關複印件和公證書複印件由審核機構留存。

考試地點

在香港報名的人員,應當在香港考試承辦機構設定的考場參加考試。
在澳門報名的人員,應當在澳門考試承辦機構設定的考場參加考試。
在內地報名的人員,應當在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設定的考場參加考試。

考試準備

報名人員經複審合格,由報名地司法行政機關或考試承辦機構發放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准考證。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及考試輔導用書,可以在書店購買,也可以網上訂購(網址略)。

學歷(學位)認證辦法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國外高等學校的學歷(學位)證書在大陸辦理認證需要15個工作日。辦理方法可以查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有關認證系統網站。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港澳台地區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略。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網址略。

報考諮詢

報名事宜可以向下列機構諮詢,也可以登入下列網站查詢: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電話略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電話略
法務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電話略
法務部網站:網址略
香港律政司網站:網址略
澳門法務局網站:網址略
香港考試及評核局國家司法考試網站:網址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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