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電信條例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二條

概況

【頒布單位】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日期】 1996年08月05日
【實施日期】 1996年08月05日
1996年5月29日湖南省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屆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電信建設
第三章 電信管理
第四章 電信服務
第五章 電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摘要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信事業發展,保障電信業務正常進行,根據本市
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電信建設、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
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電信建設、經營和管理另有規定
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長
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禁止下列危害電信通信的行為:
(一)在電信設施安全防護範圍內爆破、燃燒、取土、種樹、埋桿、
建房、傾倒垃圾或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設置廁所、化糞池、沼氣池等
(二)在設有電信設施標誌的水域安全範圍內挖砂、採石、炸魚、拋
錨、拖錨等;
(三)在電信設施上搭掛廣播、電視、電力等線路;
(四)盜用、竊聽他人電話,盜用他人移動通信終端設備電子串號或
者其他通信設施密碼、號碼以及複製出售的;
(五)買賣、出租、偽造、塗改、轉借電信業務許可證、電信設備及
產品進網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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