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安居工程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居工程資金是指由政府按國家政策規定籌集並用於安居工程的專項資金,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十四條市、區兩級財政應當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預算,根據住房補貼發放計畫,按季及時撥付資金到市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 第六章資金的監督第二十五條市房產局每年末應及時向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報告安居工程資金使用計畫執行情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加強安居工程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長發〔2008〕1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安居工程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居工程資金是指由政府按國家政策規定籌集並用於安居工程的專項資金,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四條安居工程資金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封閉運行、賬戶雙控、據實結算、專款專用、接受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安居工程工作領導小組職責是:
(一)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資金年度計畫,按程式報批後執行;
(二)組織相關部門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年度補貼標準(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研究協調解決安居工程資金籌集、使用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市房產局負責安居工程資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年度計畫,編制安居工程資金預算;
(二)審批安居工程資金的使用及發放;
(三)報告安居工程資金使用計畫執行情況,並編制年度決算。
第七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安居工程項目資金預、決算的審核;
(二)根據安居工程住房保障年度預算籌集安居工程資金,並按時撥付到位;
(三)負責安居工程資金的管理及監督檢查。
第八條 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備案發證;
(二)負責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發放等具體工作;
(三)負責安居工程資金的日常核算工作。
第九條 區住房保障局主要職責是:
(一)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進行公示,並建立電子檔案;
(二)負責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進行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發放、實物配租等工作。
第十條 各區政府主要負責根據年度資金安排,按規定的比例籌集資金,並分季度將資金及時撥付至市安居工程資金專戶。
市直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目標責任書,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住房保障工作任務。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 安居工程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市、區兩級財政根據市政府審定的安居工程年度實施計畫按7:3的比例安排。
第十二條 安居工程資金來源於下列渠道:
(一)市、區兩級財政預算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全部餘額;
(三)從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用於安居工程的資金;
(四)中央和省住房保障專項補貼資金;
(五)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按市政府相關規定補繳差價款及退繳原貨幣補貼款;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七)安居工程專戶的利息收入;
(八)社會捐贈的安居工程資金;
(九)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三條 市、區兩級住房保障局應分別與同級財政在商業銀行開設安居工程資金雙控賬戶。
第十四條 市、區兩級財政應當按照批准的安居工程年度預算,根據住房補貼發放計畫,按季及時撥付資金到市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市財政局、市房產局根據安居工程實施計畫對住房保障局的資金需求情況審核後,從市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撥付資金至區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或直接撥付至經濟適用住房售房方賬戶。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五條 安居工程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
(二)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三)購(租)二手住房用於實物配租;
(四)廉租住房的修繕、維護、設備維修更新、危房改造等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且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經社區、街道、區三級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報區政府審定後,由市住房保障局核准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的經濟適用住房對象,在一年之內按規定標準購得商品房或二手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局與開發建設單位或房屋權屬轉讓人憑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憑證經銀行轉賬直接支付,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不得發放現金。
第十七條 每季末,區住房保障局應編制下季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使用計畫,並附明細報市住房保障局。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審核後,於每季初通過市級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至區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貨幣補貼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低收入家庭,應按規定在開設安居工程資金專戶的商業銀行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由區住房保障局分季將租賃補貼資金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付至個人存款賬戶。已領取租賃補貼的住房保障對象應於每季末到區住房保障局簽字確認一次。
原廉租住房對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安居工程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市房產局於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計畫,編制下年度安居工程住房保障支出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並報經市政府提請市人大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安居工程的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先繳入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再撥入安居工程資金雙控專戶。
第二十一條 安居工程資金必須嚴格按程式使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擴大使用範圍,不得違規拆借周轉、挪用、截留、滯留。
第二十二條 每年1月15日前,市、區兩級房產局應分別向市、區財政局報送上年度安居工程資金決算。同時,還應當提交上年度安居工程工作實施進展情況,包括上年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發放戶數、發放標準、發放金額,上年購建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套數、面積、位置、金額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年度安居工程項目資金出現結餘,滾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區房產局、住房保障局為安居工程資金單獨建賬,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並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第六章 資金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房產局每年末應及時向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報告安居工程資金使用計畫執行情況。市安居工程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本市安居工程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 市、區兩級住房保障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對象的動態監管機制,對於年度享受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狀況進行跟蹤覆核,確認其是否可以繼續享受住房保障補助。對於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或收回已發放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和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並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安居工程資金的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每年對安居工程的管理、使用情況至少審計一次。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對挪用安居工程資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准挪用安居工程資金的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職能部門,由市政府及其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及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私利,不依規定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在申請住房保障的過程中,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及負責人,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虛報事實、隱瞞真相,取得住房保障對象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並予以公示。其中對已騙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的家庭或個人,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及利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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