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護理險

長期護理險

長期護理險主要是為被保險人在喪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時,側重於提供護理保障和經濟補償的制度安排。目前,全球有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兩種形式。

背景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長期護理保險大約20年前在美國開始,德國和法國的長期護理保險發展勢頭一直很好,在美國長期護理保險日益成為廣大家庭最受歡迎的險種,目前已占美國人壽保險市場30%的份額。

2018年我國老年人口將達2.4億,我國人口老齡化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獨生子女的贍養負擔加重,年輕人工作繁忙使得照顧老年人的時間減少,長期護理保險很有市場前景。

給付條件標準

1.日常活動能力失敗。包括:起床和睡覺,或起居活動、穿衣和脫衣等。

2.醫學上的必要性與住院治療。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住進護理院時與住進醫院一樣,要有醫學上的必要性

3.認知能力障礙。通常,如果被保險人被診斷為在某方面有認知能力障礙,就認為需要長期護理。

保險責任

各保險公司不一樣,一般有以下內容:

1.長期護理保險金。由意外傷害等原因造成被保險人喪失生活能力。

2.癌症保險金。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初次發生特定的癌症。

3.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死亡可獲得。

4.老年護理保險金。被保險人60歲後按規定領取。

5.老年疾病保險金。初次發生契約約定的疾病。

其他

這類產品是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特色,產品比較成熟。目前國內有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平安健康,瑞福德和崑崙健康保險四家專業健康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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